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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执行工作
联动机制
关于执行工作的联动机制
一、我院执行联动机制的背景概述
一直以来,执行局工作向来围绕执行难问题展开策略权衡,院领导向来重视我院执行工作,并对执行方面提出多项整改措施。在结合相关执行法有待完善、经济开展不平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执行问题总体还处于人民法院单打独斗解决的局面,尤其我院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鉴于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性,谋求根治方案,执行局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为实现解决执行难实现部门合作多元化与社会化。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源头上去。
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工作中的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孤身奋战,缺乏必要的共同联动所造成。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核心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执行局近年来有效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等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加大执行力度,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从而直接促使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因此得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同时实现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工作程序
落实执行联动机制的根本要点,在于法院与各机关部门
1和单位之间的法律宣传与事项沟通,执行局受理执行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关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具体要求,各联动单位应坚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快速准确、依法进行的原那么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局领导要求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联动单位协助时,必须按照统一正规的操作手续办理,出于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最终目的,执行员须向各联动单位具体说明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给予协助,并及时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反响给法院。另外,各联动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泄露协助执行的内容。针对我院和各单位联动执行的协调机制,局内均有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交流当前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联动新问题,从而确保了联动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为做好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二、关于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今年以来,我院执行局在联动机制方面加强了多方沟通,针对过去所遇到过社会阻碍或程序滞慢问题,采取了部门整改新措施,具体操作与成效如下:
1、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措施:针对被执行人个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采取躲、逃、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
2拒绝配合法院行使执行强制措施,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的现象,执行局那么依职权向公安机关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对其包括户籍情况包括住址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流动状况等展开信息调查,并对向车辆管理部门请求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财产状况。公安机关部门除快速如实的提供上述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根据法院协助书通知要求,车辆管理部门应对被执行人的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转移、过户等进行必要限制;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限制公民出境决定书依法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限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应对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突发事件应及时出警处臵,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寻其下落线索。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执行中,执行局有效的威慑了执行老赖,在全额执结案件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2、与工商部门的联动措施。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撤消、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份冻结、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涉及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的抵押登记、营业登记、公司、企业的注册等情况及时告知法院。针对被执行
3人企业假借转制、改制甚至转移经营场所之机剥离优质资产,将原企业债务悬空以躲避执行等不断翻新变化的恶意逃债手段,执行局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从时间段入手,从细节考察,通过工商部门的信息协作认真掌握相关企业逃避债务行为的证据,使得被执行人的“小聪明〞显得百密一疏,让其在铁的事实面前自知理亏,唯法是从,最终实现执行效果。
3、与房屋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联动措施。在法院向上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其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地产变更、抵押、转让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房地产转让、取得等进行必要限制,并将信息及时告知法院,从而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土地等财产进行有效控制,促使执行。
4、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动措施。执行局重视关于工人工资和工伤类型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为此就加强劳动监察监督,雇佣关系纠纷和工伤认定等各项审查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目的是为预防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劳务输出部门应将涉及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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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镇乡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及经济联合社等组织的联动措施:XX市各区拥有数目众多的农村片域,因财产执行需要,法院有权请求相关组织依法协助扣划农村籍被执行人每年应得的股份分红款和征地款。在法院向相关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各组织配合法院加大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协调力度,依法及时提供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存款、补偿金等财产收入信息,并积极配合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6、与银行等有储蓄业务的部门的联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应及时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帐户的查询、冻结、扣划等措施,根据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其履行债务之前,对被执行人信用贷款加以限制或禁止,防止新的不良资产形成,并将信息及时告知法院。
7、与新闻部门和网络宣传单位的联动措施:法院与群众媒体的充分发挥作用,是表达在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在人民法院委托或经人民法院同意时,公开曝光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相关人员,催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消除被执行人的抵抗情绪和侥幸心理,营造良好的执
5行环境,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好气氛。
三、我院执行局联动机制的整改成效和开展问题
一直以来,执行局和上述各部们均保持着稳定的合作,联动机制进行有条不絮,效果发挥良好。今年以来我院执行局继续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动执行,并作出了以下新的整改措施:
1、关于在银行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问题,为继续提高工作效率,局领导与局部银行高层达成一致协议,实现了可以在同一间支行冻结财产的措施,防止因劳途奔波耽误了最正确执行时机。如遇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存款状况,执行人员可先到中国银行同福路支行实现冻结手续;再如遇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状况,执行人员可先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叶支行实现冻结手续,上述整改大大提高了执行局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控制效率,打破了原本只能在开户行采取冻结措施的限制。
2、建立快速查询机制,并逐渐整改完善。所谓快速查询机制,即法院与相关信息查询部门建立外网联系系统,随时保持信息沟通,执行员在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后,由执行局内勤组统一搜集并梳理,并将信息电子版统一通过外网通讯或邮件系统发送至相关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整合调查资料,在执行局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送达至相关
6部门之后,便可快速取得查询结果,大大减少因繁琐审查程序造成的冗余时间,从而对法院所需信息实现尽快掌握。快速查询机制目前本院已与各大银行系统之间落实,但与车管、房管、国土、工商之间还有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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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联开工作机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联开工作机制
1、联调机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对排查的结果进行集中汇总,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综合运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手段,灵活采用现场调解、庭式调解、巡回调解、上门调解、预约调解等方式,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问题不激化的目标。
2、联防机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定期分析治安形势,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及时发布治安预警预报及防范措施。在积极构建镇、村、组三级治安防范网络的同时,采取综治成员单位对治安防范工作实行包村负责制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督查指导防范工作。
3、联勤机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统一调配综治成员单位的力量,落实值班备勤,统一纳入突发事件预警处置工作体系。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予以处置。对综治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暗访,特别是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日常性全程跟踪督查,建立工作台帐,反响结果,明确整改内容,分部门进行跟踪督查,整改结果统一聚集存档。
4、联治机制。按照中心各组成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对突出治安问题、各类矛盾纠纷、影响国家平安、特殊不稳定群体、信访各类苗头、影响公共平安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全部纳入排查范畴,分开排查,集中汇总,做到不漏村、不漏户、不漏单位、不漏人。确定重点整治地区、行业、部位,统一组织专项整治。
5、联创机制。围绕平安建设总体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广泛组织开展“平安村〞、“平安家庭〞、“平安单位〞、“平安校园〞等基层平安创立活动。把流动人口管理效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丰富创立内涵,提高创立实效。
第三篇:对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对构建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性工作,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缺乏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寻求全社会联动多元化的破解方法,才能到达标本兼治之效。
关键词:执行难
社会联动
信用机制
法制构建202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纪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9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着力破解“执行难〞。意见的出台,使以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作为破解“执行难〞之路径的努力拉开了序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意义在于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但意见并未上升到国家核心决策层面,其强制力与约束力明显缺乏,其性质仅仅是最高法院与地位同级的部委办局之间的一种标准性约定。在执行联动机制过程中不可防止地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情况,“联而不动〞成为常态。
一、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稳定性。
〔二〕联席会议的设立形同虚设。
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执行活动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但是联席会议任意缺席情况较多。
〔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