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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三重
相关
理论
文章
汇编
三重一大相关理论文章汇编〔3篇〕
目录
1.紧盯三重一大事项开展派驻监督 3
2.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实践与理性选择 5
3.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好 8
紧盯三重一大事项开展派驻监督〔篇1〕
派驻机构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探头〞作用,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精准监督,是强化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的重要方法。日前,xx省xx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派驻机构聚焦“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开展监督情况进行调研。
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被监督单位方面。有的被监督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缺乏,“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没有完全做到民主、公开、科学、标准。如,有的事项上会成了走过场,只有决策结果、没有集体讨论研究的决策过程;有的被监督单位个别重要会议未按时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选择性地邀请参与监督,重大事项风险防控论证不充分,存在临时开会、突袭开会的现象。二是派驻机构方面。个别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责定位模糊,认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被监督单位相关部门的事,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只需要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参加会议进行程序监督即可。
决策内容程序模糊。有的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那么性、概括性的界定,细化、量化、标准化指标不够,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工程安排、资金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责任界定等不够明确。有的单位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对于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如何等情况,事后很少在会上进行反响和通报,派驻机构很少能做到全程参与;有的“三重一大〞议题专业性较强或涉及面较广,决策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征求意见不广泛,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待提升。
监督力度有所欠缺。有的派驻机构定位不够精准,直接参与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中,脱离了“三转〞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监督的实际效果。有的派驻机构力量总体较为薄弱,面对大量的“三重一大〞报备事项,只能对事项报备材料及少数重点事项进行监督,没有精力做到监督全覆盖。局部派驻机构对被监督单位行业风险了解不深,尤其是对工程招投标等专业性较强事项的监督方法不多,一些重大事项参与不到点上,特别是针对少报、漏报、误报、瞒报等问题,缺乏具体管用的处置方法。
构建管用有效的监督机制
找准工作定位,突出监督职责。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协助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列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监督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出台“三重一大〞议事规那么,标准决策流程、划清决策范围、明确事项标准。要紧盯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捋清“监管〞与“实施〞的关系,将工作重心放在催促和指导上,对成心躲避监管产生恶劣影响的,催促对应的监管部门出台具体的惩戒机制。要注重结果运用,将“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执行情况作为被监督单位年度党建考核、政治生态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进行挂钩。
标准内容程序,突出精准发力。派驻纪检监察组要通过建立“三重一大〞事工程录报备制度、列席参加班子会议、加强跟踪管理和督查等形式,从事前报备、事中聚焦、事后跟踪三个环节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严把事前报备关,要求被监督单位在召开“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前,提前将议题告知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对报送议题和相关材料进行内部集体研究,形成初步监督意见,催促被监督单位班子成员以会议研究、集体讨论形式作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强化事中监督关,派驻机构根据议事决策会议议题,重点审议议题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等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点围绕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符合干部任用相关规定、重大工程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精准监督。把好事项落实关,派驻机构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是否依据相关方案、方案、规定程序进行落实以及决策监督意见是否采纳等情形,以查阅资料、谈话了解等方式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催促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监督效果。
整体协同推进,形成监督合力。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等要加强统筹部署、贯穿协调,发挥监督合力优势。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发挥“探头〞作用,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开展日常监督,针对发现问题,一方面及时向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反响,另一方面要视情通过履责平台、意见通报等形式向被监督单位进行反响。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要定期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情况开展分析研判,梳理出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问题通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或者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等工作建议。监督检查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以问题为导向,对派驻机构反响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及时联合相关派驻机构开展重点监督和专项检查,就相关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巡察机构要综合各方信息,一方面对“三重一大〞决策存在较多问题的被监督单位适时开展专项巡察,另一方面将常规巡察中发现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和派驻机构。
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实践与理性选择
我国出台“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制度,是国家管控权力、标准决策、防止廉政风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国有企业的实践看,多数国企虽已制定了实施细那么,但决策过程所呈现出来的共性问题,依然潜藏廉政风险,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作出理性的选择。
关于集体决策方式的选择。国企“三重一大〞的决策,一般采用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在基层那么表现为: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采用会议集体决策方式,很大程度上能有效防止和躲避个人的擅自决策、盲目决策,凝聚领导班子集体共同的智慧。调研发现,国企基层决策中采用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方式明显偏多,甚至存在以总经理办公会替代其他会议进行决策,这一现象应引起重视。显然,总经理办公会与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在决策功能上存在着明显区别。首先,参会人员的身份不同。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领导班子中行政领导参加,党群领导列席参加,与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都不是会议正式成员,因而他们在决策中的作用可以想见。其次,会议不是通过表决的方式形成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在听取与会领导的意见后,无论是否存在不同意见,并不需要进行表决;会议形成的决定往往主要表达的是总经理个人的意志,与重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原那么不符。最后,总经理办公会与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并不处在同一个决策层级。事实上,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功能主要表达于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决策,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事项的决策,以及遇到一般事项的临机决策。因此,国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排除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方式。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决策作用的界定。国企领导班子由党政正职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组成。主要领导在企业开展中比其他领导要付出更多心血,承当更大责任,发挥着把关定向的作用。调研发现,某些主要领导在决策中善于运用“主要〞的地位,发挥“主要〞的作用,假设明假设暗渗透个人的决策意图,甚至压制不同意见。这一现象显然有违国企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原那么。在决策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主要领导与一般领导的作用,使主要领导承当的责任与制度规定的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相融合,并易于遵循和落实,这无疑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与破解的问题。笔者认为,国企主要领导在决策中的作用重点应表达于重大事项是否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包括决策准备、决策提交时机等方面的审定与把握,而不应集中表达在会议的决策过程;决定将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不仅已反映了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在客观上也行使了主要领导的权力。应当认识到,会议决策过程中其他领导的意见是对国企重大决策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国企资产平安与权益的维护,是国企领导班子履职的共同责任,必须得到应有尊重和切实保障。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无论属于党委或行政的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主持决策的领导应主动征求对方意见,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决定提交会议决策;重大事项一旦进入决策程序,就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人一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共同负责,共同承当决策责任。
关于集体决策不同意见的处理。国企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工作岗位、实践经历、看问题的视角不同,企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竞争又存在复杂性,重大决策时出现意见分歧是正常现象。适度的意见分歧,可以促使领导班子审慎决策,最大程度防止决策失误和廉政风险。调研发现,有的国企在“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那么中作如下规定:总经理办公会或由总经理主持的党政班子联席会,决策事项遇有较大意见分歧,又有时限要求的,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决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实施细那么赋予了总经理很大的权力,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实践中时限要求容易成为擅自决策的合法托辞,报告上级又不影响其决策的组织实施,使决策风险有可能因个人因素被悄然放大。显然,这样的授权并不符合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原那么,不能有效躲避潜在的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对此应明确规定,国企决策遇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决策,待请示上级部门或领导班子意见统一后再行决策。
关于决策表决方式确实定。目前,国企集体决策的表决主要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票决三种方式。会议表决,是领导个人对决策事项意见的最终表达,行使的是权力,表达的是责任,它在根本上决定着国企的营利能力和开展方向。调研发现,国企决策表决时,大多采用口头和举手表决的方式,采用票决的方式比例偏低,这一现象应引起重视。当前,国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决策实施、决策效果评价,尚未形成一套严格的审核评价制度,更没有以“台账〞的形式对年度内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以致“只顾决策,少问结果〞的现象依然存在,发生问题也常因责任主体不清难以追究。国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客观上要求重大决策过程都留有痕迹。这种痕迹,应是决策过程的真实再现,无论时间多久,一旦追责,仍能实现“可复原、能认定、易追责〞。口头和举手表决,虽然简单易行,但凭个人记忆和会议记录,并不能完整再现决策过程,鉴定当时每个人真实的决策意见。而采用票决的方式,因决策领导要以真实身份说明意见、阐述理由,完全是自己意见确实切表达,比会议记录更加真实可信,因而也更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应明确规定,国企“三重一大〞决策一律采用票决制,并对决策票进行归档管理,作为决策失误时责任追究的原始凭证和依据。
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好
“积极开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要“完善常委会议事规那么和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我们就必须深入总结经验、科学把握规律、采取有力措施,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好、落实好。
牢固树立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自觉意识。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单位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重视、不理解、不执行的问题。各级党委要主动学习掌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各项规定,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制度贯彻落实。“一把手〞要带头学习和执行制度,始终把“三重一大〞放在心里,遇到事情先要问一问是否属于“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先要想一想是否符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要摆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尊重和听取不同意见,把正确的意见集中好,把分歧的意见统一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做任何事情、作任何决策都要想一想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主动把工作置于党纪国法和职工群众监督之下。党委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讨论,不察言观色、不模棱两可、不随波逐流,负责任地提出意见,主动同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