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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
制度
完善
交流
材料
2023年人大制度完善沟通材料三那么
人大制度完善沟通材料三那么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赐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督表现为依据确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要使监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不断改良和创新。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还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各特地委员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确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实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从实施状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头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工作。但由于没有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宪法监督实际上没有很好开展起来。〔1〕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订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违宪是一种国家行为,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违反宪法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的标准性文件的合宪性,订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反宪法的职务行为。〔2〕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特地机构。很多同志建议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提出对违宪行为的处理意见,以议案的形式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建立这一机构既符合我国国家体制,又保证了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性。〔3〕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我国实施宪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审查标准性文件。对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规定。二是受理违宪控告。在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对谁可以提出违宪控告、谁受理和承办违宪控告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执法检查制度
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成为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监督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良:
〔1〕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特地委员会也可以单独支配执法检查,挂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搞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是不妥当的。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主要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催促“一府两院〞准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要有重点,如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某些法律执行中存在比拟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检点。
〔3〕力避形式主义,深化基层,深化群众,力求把握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
〔4〕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正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认真行使审议权,必要时可以提出质询案或作出有关决议。
〔5〕完善审议反应制度。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准时转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改良执法的状况和效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作出反应。
〔6〕对检查中觉察的重大违宪违法案件,可以组织深化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作出严峻 处理。
〔7〕同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如把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三者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根本形式。这一制度,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良:
〔1〕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从程序上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在会上作报告,还要到会面对面听取意见,答复询问;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要作出适当处置等。
〔2〕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应制度,切实转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审议意见书〞的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目前“审议意见书〞或“审议意见〞存在着整理不标准、报送无程序、办理不得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通过法定程序,使“审议意见书〞这一形式走向标准化、法律化。
审查和批准规划、预算制度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规划执行状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划、预算监督,虽然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实施中的问题照旧比拟突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良:
〔1〕提前介入,对规划、预算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
〔2〕在人代会上,变笼统的全面审查为切实的重点审查,并可考虑建立规划、预算修正案制度。
〔3〕加强规划、预算执行状况的监督,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经济监督制度。主要是进一步标准对规划、预算局部调整和变更的审查和批准;重视和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经常性监督制度。
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受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通常叫作个案监督。
一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那么。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特地委员会可以挂念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它们可以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个案监督的具体事宜,但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处置权和确定权。
其次,要坚持事后监督的原那么。但假设程序严峻违法,如严峻超期办案、超期羁押、越权办案,不准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峻后果的,人大也可以接受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要对个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规定和界定。
询问和质询制度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被询问者是一种带催促性质的监督。“质询〞从外表上看也是行使知情权,实践中多是对不适当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询案,对被质询者是一种责成订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监督手段都作了程序规定。还可以考虑,对任何启动质询程序,哪些问题可以质询,质询答复不满足如何处置等,再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全国人大议事规章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章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现实中不便操作。
因此,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章关于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建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体会议确定。
罢免和撤职制度
“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方式,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峻的一种。
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地方组织法除了规定罢免对象外,还初步规定了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全国人大议事规章就对提出罢免案的主体、罢免的对象和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但对撤职的程序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那么和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究,在监督工作方面制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
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
述职评议从20世纪80年月末,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评议的根底上逐步进展为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现在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
部门执法责任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明确自己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证执法责任到位。
发出法律监督书这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从实践中制造的一种较为严峻的监督形式。所谓法律监督书,是指人大常委会依照确定程序向同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发出的限期订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性文书。
上述监督形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制定人大监督法时还应把地方人大的监督经验吸取进来。
人大制度完善沟通材料三那么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扩大进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明确提出“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文拟就乡镇人大的构建现状、欠缺、完善做一探讨。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进展的历程。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那么?,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截止到1950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夫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心党校出版社2023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公布,向世界庄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十年“〞,基层民主政治消逝大倒退,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其次块里程碑。从今,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进展的轨道。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标准。1988年6月至2023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富强与进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23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根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根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主席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福建等省设常务主席、副主席,河北等省还规定配备人文秘家园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