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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庭审答辩谋略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统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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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庭审 答辩 谋略 确保 实现 三个 效果 统一
浅谈庭审辩论谋略 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论者认为,在较重大、复杂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成立〞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统一〔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统一〞〕的最后一个庭审环节,也是关键环节,而“庭审辩论〞环节又是突显“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成立〞最正确效果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庭审辩论〞在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中的作用重大。然而,实务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最薄弱的环节往往表现在“庭审辩论〞上。为此,本文结合目前公诉人庭审辩论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如何提高庭审辩论效果,旨在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一、庭审辩论及其特点实务中的庭审辩论是指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围绕定罪量刑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来的种种辩白或辩护意见而进行的解答或反驳其错误观点的辩论行为。庭审辩论有其自身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从诉讼程序流转上看,庭审辩论具有“可预测性〞〔又称“主动性〞〕和“系统性〔又称承继性〕〞。 所谓“可预测性〞或“主动性〞,是指庭审辩论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事先预想预测在庭审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有可能围绕定罪量刑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各种辩白或辩护意见,从而事先准备好辩论提纲。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三百三十条要求,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其中的〔五〕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因此,庭审辩论具有可预测性或主动性,要求公诉人根据个案实际,结合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掌握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情况,预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能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的各种辩白或辩护意见,事先有针对性地准备好辩论提纲,以增强庭审的主动性,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例如,论者出庭支持公诉的古某某抢劫致人死亡案,在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节,预测了被告人古某某或其辩护律师可能围绕定罪量刑提出的辩白或辩护意见,事先准备了三个辩论意见: 1、由于被害人先击打被告人,所以,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对本案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2、被告人古某某离开案发现场时将被害人手放在腰间 位置以便于其自救,应存在酌定量刑情节。 3、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未遂,不应适应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在庭审中,被告人古某某的辩护律师恰恰对这三个问题都当庭提出了辩护意见,由于论者事先有充分准备,所以,当庭辩论效果很好。 所谓“系统性〞或承继性,是指重大、复杂的公诉案件,在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后,“庭审辩论〞处于法庭调查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的必经阶段,是整个审判程序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即所谓的系统性;在法庭调查和合议庭评议两个阶段中,“庭审辩论〞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即所谓的承继性。但这个过程或程序有时是可逆的。如果进入辩论程序后无须重新调查事实、证据,那么审判程序进入休庭后,可直接进行“合议庭评议〞;如果庭审辩论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要求,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或证据查清后继续进行庭审辩论。 二是从实体意义上看,庭审辩论具有“宏观性〞和“可变性〔又称复杂性〕〞。 所谓“宏观性〞,是相对于庭审“质证〞而言的,庭审辩论着眼于控辩双方对根本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歧进行的辩论,着眼于宏观;而“质证〞要解决的是控辩双方就单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所进行的争辩,着眼于微观〔参见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1集第89页“五〞〕。这也是庭审辩论和庭审质证的本质区别。 所谓“可变性〔又称复杂性〕〞,是指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围绕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辩白或辩护意见并不完全按公诉人庭前预想预测的提纲进行,其辩白或辩护意见一般具有突发性、偷袭性和不定向性,往往分散和打乱公诉人在庭上的逻辑思维,使事先准备的辩论提纲难以适用。 例如,马某某贩毒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突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贩毒数量比实际数量多,对这一突发的如此重要的量刑事实,由于公诉人完全照搬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书所认定的数量,所以,只好当庭匆忙地进行重新核对,使庭审一度陷入被动局面。这充分说明庭审辩论具有可变性、突发性和出乎意料性。 三是从知识体系运用上看,庭审辩论具有综合性。 所谓综合性,是指庭审辩论的过程,是综合运用各门相关相近学科,尤其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证据学、法医学、形式逻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学科知识的结果。庭审辩论要求公诉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与辩方就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辩。一个称职的公诉人,要想主导庭审辩论程序乃至整个指控犯罪气氛,必须掌握上述多门学科知识,唯有此,才能在法庭上辩论起来尤鱼得水、游刃有余。 二、当前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论者根据自己的体会和配合他人出庭的感觉,认为当前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概括为“轻〞、“冗〞、“弱〞三个方面。 所谓“轻〞,是指轻视庭审辩论这一环节。实务中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庭前准备中“辩论提纲〞不充分,甚至干脆不准备“辩论提纲〞。 二是在庭审辩论阶段对辩方提出的辩白或辩护意见充耳不闻、无动于衷,误认为合议庭主要是经过阅卷后掌握全案证据而做出判决的,公诉人是否发表辩论意见并不影响合议庭评议和判决,有的公诉人竟然说出:“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即使一言不发,法官也不能不做出判决!〞此类的话。因此,思想上存在着“辩论意见可有可无〞的错误想法是极为正常的。 三是在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时,多数公诉人不认真听取辩护人发问或辩方的质证意见,也不及时调整出庭方案和辩论提纲,有的公诉人甚至认为只要在法庭上讯问、询问完毕、证据示证完毕,出庭工作即告之大吉。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诉人缺乏对“庭审辩论〞重要性的认识,误认为:“只要案件事实、证据进入到庭审程序后就已经固定下来,不可能轻意改变,无论辩方作任何辩白或辩护都难以动摇法官对案件现有证据的内心确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诉人出庭不准备辩论提纲的约占80%,有辩论提纲但不够充分的约占10%,这90%的公诉人主要依靠经验或临场即兴发挥进行辩论。 所谓“冗〞,是指“庭审辩论〞冗长。实务中具体表现为: 庭审辩论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不仅仅就控辩双方对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焦点进行争辩,而且还过多议论、抒情、过分渲染场景、介绍案件背景、原文宣读法条或一般人都知晓的常识,既浪费了庭审时间和司法资源,又达不到应有的辩论效果,给人以乱、散、杂的印象。 如:高某成心伤害致死案,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这一辩护意见进行辩论时,对“被害人过错〞的论述全文引用了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相关案例中的陈述,长达1000多字,占整个辩论时间的90%以上,严重影响了庭审效率。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诉人担忧辩论不全面会动摇审判人员对公诉机关审查后确认的事实、证据的采信度,从而影响指控犯罪和量刑。 所谓“弱〞,是指“庭审辩论〞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软弱无力。此问题与上述“庭审辩论〞冗长的主要区别在于:“冗〞的关键问题是辩论抓不住重点或重点方向,而“弱〞的关键问题是辩论没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实务中表现为:不知道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即找不到准确的“辩论点〞,以至于出现“答非所辩〞的现象。 如,论者在配合他人出庭支持公诉的马某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马某基于侦查机关特情引诱局部的毒品数量不应计入所运输毒品的总量中〞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没有立即明确控辩双方所争辩的焦点是“运输毒品的数量计算〞问题,而是纠缠于什么是运输毒品犯罪、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特点等问题辩论不休。使整个辩论缺乏应有的力度,显得微弱无力,直接影响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诉人缺乏经验,理论功底不扎实。 三、增强庭审辩论效果谋略 针对上述“庭审辩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原因,论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以增强“庭审辩论〞效果。 〔一〕明确庭审辩论的根本要求。对于“庭审辩论〞的要求,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一百三十一条提出了原那么性要求以外,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实务中各级、各地、各类检察系统对公诉人出庭辩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论者认为,对“庭审辩论〞应从“庭审辩论〞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两方面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庭审辩论〞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一是从“庭审辩论〞的实质内容看,应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多样化不要程式化。多样化是指“庭审辩论〞是随个案有所不同而呈现出千姿百态的样式;程式化是指“庭审辩论〞千篇一律、一个模式。实务中,由于个案不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自不同的地区、民族,其文化程度、阅历等有所不同,因此,“庭审辩论〞不能用完全相同或套用一个模板。但是,庭审辩论也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章可循的。这其中的章法就是围绕“定罪量刑〞有关内容,对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白或辩护意见予以澄清,为指控犯罪扫清最后一道障碍。这就要求公诉人在进行“庭审辩论〞时要紧紧围绕控辩双方在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歧,在庭前准备好辩论提纲、在庭中及时调整辩论提纲,体现出“庭审辩论〞的多样化、随机化和具体化特征,使辩论重点突出、效果更好。 二要口语化不要书面化。因为“庭审辩论〞是公诉人表达指控犯罪观点的一种言语表现形式,是合议庭、旁听人员通过听觉感知出来的,而不是印成书面材料给人观看的。因此,要求公诉人进行“庭审辩论〞时用语尽量口语化,不要书面化。 三要通俗化不要庸俗化。前述谈到,“庭审辩论〞是给人听的,应当给人以通俗易懂的听觉效果,特别是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公诉人面对大量的旁听人员,进行“庭审辩论〞时一定要使语言通俗化,使“庭审辩论〞到达宣传法制教育、实现刑法普遍预防教育的目的。但是,通俗化的极端就是走向庸俗化,公诉人在进行辩论时切忌用语低俗,给人以庸俗的感觉。 二是从“庭审辩论〞表现形式上看,应做到:语调适中、语速适当、肢体语言适度。 “语调适中〞就是声调不高不低,以全场人都能听到为宜;“语速适当〞就是不能太快,太快了让人听不清,也不能过慢,太慢影响庭审效率,一般应保持在每分钟200字左右为宜;“肢体语言适度〞就是为表达辩论的艺术效果可以适当使用一些肢体语言,以增强现场的感染力,如借助一定的手式。但是,不要过分夸张,不要手舞足蹈,切忌用手指指点点。 此外,公诉人在庭上还要注意遵守最根本的司法礼仪,如着装统一、坐姿端正、杜绝小动作、始终保持情绪稳定、豁达大度,时刻维护公诉人良好的素质和形象。 〔二〕掌握一定的庭审辩论方法和技巧。尽管“庭审辩论〞在整个庭审程序中用时不多,但是,其知识运用密度之大、头脑反响之迅速、思维变化之敏捷是其它辩论无可比较的。要想把“庭审辩论〞做好,除了要求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临庭经验外,平时还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通逻辑学的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方法和思维定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辩论〞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本文着重从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上谈谈“庭审辩论〞的方法和技巧。 论者认为,“庭审辩论〞的层次、内容可以概括为“四辩〞:即事实辩、法律辩、法理辩和情理辩。一般案件往往只涉及到事实辩和法律辩,只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还可能涉及到法理辩和情理辩。所以,对一般的公诉人来说,只要求掌握到事实辩和法律辩的根本方法与技巧就可以完全掌控“庭审辩论〞局面。为此,论者从矛盾论、驳论和形式逻辑学三个角度分别阐述“庭审辩论〞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运用矛盾论的思想方法,抓住庭审辩论的重点内容 庭审辩论的重点内容也就是控辩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争辩的焦点。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上讲,这就是庭审辩论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具体讲,公诉人辩论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无罪〞的辩白或辩护意见。此辩白或辩护意见在实务中辩方多以“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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