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干部轮岗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使干部经受多岗位熬炼,不断拓宽视野,增长才能,提高和强化工作力量,培育一批复合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沟通(轮岗)暂行方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条本方法所称轮岗沟通是指在本局范围内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其次条轮岗沟通对象是本局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第三条轮岗沟通应坚持的原那么;(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正正派的原那么;(二)坚持公正、公正的原那么;(三)坚持个人听从组织的原那么;(四)分期分批、到期轮换的原那么。第四条有以下状况的可向基层税务所沟通:(一)从事税务工作以来没有基层工作经受的;(二)新支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调入的人员;(三)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需要提高自身工作力量的;(四)因工作、培育熬炼干部需要,需要到基层所工作的(五)其他状况需要轮岗沟通的;第五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不到基层税务所轮岗沟通(一)怀孕、哺乳期间及家中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干部;(二)家中有困难且夫妻一方在基层乡镇(不含镇、乡)或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的;(三)因工作需要,从事特殊岗位的干部;(四)其他特殊缘由不适合进行沟通的;第六条在基层税务所轮岗沟通工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缺乏1年的,不计算为基层沟通时间。第七条原那么上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期满3年的进行轮岗沟通(特殊岗位除外)。第八条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科(室)所工作满3年的原那么上应跨科(室)所进行轮岗沟通。特殊状况不适合轮岗沟通的,由党组争辩确定。第九条干部轮岗沟通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干部沟通轮岗方案,提出沟通轮岗人选;(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意见;(三)党组集体争辩确定;(四)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沟通轮岗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办理调动手续。第十条轮岗沟通人员,要有大局意识,正确对待工作变动敬重领导、团结同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单位的管理。不听从组织的支配,将按本局相关制度赐予组织处理。第十一条轮岗沟通人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主动加强学习熬炼、提高工作力量的,所在部门可随时提出解聘意见,上报县局党组争辩处理。第十二条本方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