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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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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江苏省 职工 生育 保险 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23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23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施行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根本医疗效劳,平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那么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治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严峻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施行监视。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乏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详细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施行。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施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治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方案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施行方案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缺乏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 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方案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施行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方案 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施行后,国家、省对产假和方案生育手术休假进展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篇二:2023年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2023年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社保频道 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10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6月20日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于1日起实行。规定是我省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律规定,对完善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标准生育保险治理,更好地维护广阔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增进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的实行,明确了地点配套标准,细化了操作方法,是今后我省开展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律按照。规定的最大亮点确实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江苏就业的外籍人士。也确实是说,市民今后不管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一样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整理了新规定与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的几点重要变化,供市民参考。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 1999年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定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要报省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转的现状,新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 有所提高 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产假或者方案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流产或生育时,可以享受15天至90天的生育津贴。新规定增加了生育津贴的享受标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2至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确实是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假设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如何办对此,新规定也初次予以了明确:“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缴费未满规定时间, 仍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原生育保险规定职工连续缴费必须满10个月前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新规定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限长短不一,治理方法不同的征询题,为实在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施行方案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缺乏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新规定的施行,使生育保险制度惠及更多人群,使广阔职工可以公平分享改革开展成果。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截了当结算,改变了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因此,值得留意的是,参保职工应当到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篇三: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来源: 本站参加时间:[ 2023-4-14]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那么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治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方案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职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施行群众监视。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方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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