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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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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 关于 冻结 拍卖 上市公司 国有股 社会 法人股 若干问题 规定 理解 适用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王毓莹 202223年202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6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旅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的形势与任务的要求,全面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标准旅游市场的需要及时作出的,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大局效劳,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现就规定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开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开展旅游业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平稳快速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快开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效劳业〞。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开展、标准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是旅游业蓬勃开展,旅游人数逐年增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23年我国国内旅游人数达19.02亿人次,202223年国内旅游人数有望超过21亿人次,同比增长达13%。202223年我国旅游总收入1.29万亿元,202223年有望到达1.44万亿元,同比增长达12%。我国旅游业开展过程中,一些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效劳者的不诚信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构建一个标准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是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为大局效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重大工作举措。 二是旅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随着我国旅游人数的逐年上升,人民法院受理的旅游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旅游业日新月异的开展给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组团出游,连接着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由于其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效劳者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解决的难度,急需出台一部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规定。 三是旅游合同纠纷领域适用法律难度较大。在旅游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难题。旅游纠纷中的损害赔偿,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同时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涉法律标准虽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于旅游合同未作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1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有一般性规定,司法解释在这一领域也存在空白。随着旅游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旅游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标准和指引。 四是社会各界希望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旅游立法的相对滞后与司法解释的空白既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开展,也不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国家旅游主管部门针对目前旅游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针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效劳者与旅游者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 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理解上的分歧与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2223年开始调研工作,随后抓紧起草规定,先后做了如下工作: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创造传,尽快掌握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司法实践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翔实、准确、科学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骨干力量,深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办案一线,收集情况、归纳问题、研究策略,并将典型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是组织专人深入到旅游大省和东部、西部有代表性的省市进行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先后在南京、泰州、成都、三亚、北京、天津等地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调研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不仅注意到了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还专门听取了旅游协会、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局、各大旅行社的意见,以发现在旅游实践中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三是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因规定涉及诸多难点与热点问题,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规定的质量,2022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三亚召开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旅游法学专家学者以及局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同志参加了会议,就规定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多数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202223年3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专门召开了法律专家论证会,虚心听取专家们对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初稿趋于成熟的根底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又专门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每次座谈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均根据讨论结果对原稿进行再加工、再整理、再修改,其间共十易其稿。经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lo年lo月26日公布了规定。 二、起草规定所遵循的原那么 规定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项原那么: 21.合法性原那么。坚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遵循法律规定本意,确定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关于旅游违约之诉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很高,但为不突立法例,应采用“旅游经营者〞的概念来代替旅行社。因为在实践中,旅游经营者多为旅行社,但是也有许多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自行从事旅游经营的人,而且容易产生纠纷的也恰恰是这些非旅行社的旅游经营者。因此,旅行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应列入规定调整的范围。关于旅游辅助效劳者的概念,我们采纳了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旅游辅助效劳者是辅助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效劳的人。旅游辅助效劳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者直接打交道的除旅游经营者外,更多的是旅游辅助效劳者。旅游辅助效劳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属于规定的调整范围。旅游者个人未参团出游,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规定。 (三)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目前,在审理旅游保险事故案件时,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也不统一,需要加以标准。在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情形下,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理由是:在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旅行社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旅游者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理由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可以防止旅行社不积极主张理赔或者理赔后将款项挪作他用给旅游者带来新的损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旅游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旅游者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旅游 纠纷的处理涉及旅行社对旅游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关系到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旅行社进行赔偿,即保险公司和案件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有必要将保险公司列为旅游纠纷诉讼案件的第三人。 旅行社责任险是现阶段我国旅游保险中的一个主要险种,为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畴,关于其投保的强制性最早规定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第2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从法律效力上讲,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自2(j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取代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在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旅行社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自此旅行社责任险正式成为强制保险和法定保险。目前,国家旅游局就旅行社责任险的专门 3性法律文件如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方法和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假设干意见已公开征求意见。此外,旅行社责任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保险法为其主要适用的法律,在探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时,应结合保险法的规定理解。 (四)旅游者的个人诉权 规定规定了旅游者的个人诉权。在实践中,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开展,单位旅游与家庭旅游等集体旅游形式层出不穷,一个单位的某个部门,一个、几个单位或家庭出游,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单位旅游中,签约人多为直接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家庭旅游中多为几个家庭推选的代表签约,或家庭成员之一签约。也有一人签约,并附注随行人员的。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受到损害,合同的签约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如合同签约人怠于提起诉讼,那么旅游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规定按照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明确规定了旅游者以个人名义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旅游集体有权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旅游者个人也有权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集体、个人都享有诉权,是否意味 着旅游经营者可能要应诉两次,并要承担两次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甄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那么上要坚持保护当事人诉权与减少当事人诉累结合,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与维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尽可能平衡好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利。具体讲,如旅游集体提起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足以保护每个旅游集体组成人员的合法权益,尽管旅游集体中的个人享有诉权,但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能判决让旅游经营者因为同一违约行为承担两次违约责任。如诉请的旅游合同违约情节和责任对所有旅游集体成员都适用,那么,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起诉讼的旅 游集体中的个人以签约集体名义起诉,不宜针对同一违约事由分别受理旅游集体组成人员的多起诉讼,防止造成旅游经营者诉累。如签约的旅游集体怠于行使权利,旅游集体中的个人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 规定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规定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由旅游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旅游业被称为“出售效劳和风景的行业〞。旅游经营活动的内容是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全方位的效劳。效劳是旅游业的产品,旅游者接受效劳时,除了物质上的满足之外,还有精神上的享受,而后者对消费的标准要求更高,所以说旅游消费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当一个人购置了旅游产品之后,他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但与一般消费者相比,旅游消费者在市4场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旅游消费者通过合同以支付货币的方式,从旅游经营者那里获得消费资料。而旅游活动空间的移动性和目的性,决定了旅游消费具有在生疏的环境、陌生的地域进行的特点,这种在陌生环境参加旅游活动、停留时间受到限制的消费特征,决定了旅游消费者缺乏平安感的感受更加强烈;基于旅游商品的特殊性,旅游经营者在交易中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旅游消费者不仅承担经济风险,还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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