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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安全
防范
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平安防范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所内人员人身、财产平安和公共财产平安,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平安的方针。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平安,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平安或者其他任何借口无视人身平安。
第三条、所长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四条、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六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场所的平安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平安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平安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
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催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全所人员,都应当遵守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篇:行政事业单位平安防范制度单位平安防范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和公共财产平安,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平安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平安,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平安或者其他任何借口无视人身平安。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催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日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场所的平安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平安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平安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
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催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平安和公共平安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范围提出,
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播送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三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藏物资、公共根底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方案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工程,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本钱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