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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困群体案件执行补助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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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特困 群体 案件 执行 补助金 管理办法
特困群体案件执行补助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表达司法为民,切实维护和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救助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缓解执行中的不稳定情况,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市人民政府设立XX县区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执行救助基金)。 第二条执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 第三条执行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执行救助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划拨5万元; (二)市民政局每年筹集一局部;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联系政法工作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案件; (三)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且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并经执行员调查核实; (四)当前申请执行人急需的生活必须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学费。 第七条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执行员视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提出意见; (二)由市法院执行局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填写“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经市法院院务会研究审议后,报市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经审批后,凭市法院发出的拨付通知书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向当事人拨付执行救助金,市财政部门向市法院出具拨付执行救助金的凭证。 第八条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救助金后,应出具收据存卷并从申请执行欠款金额中扣除此金额。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市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执行款用于弥补执行救助基金。 第九条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分一般救助和特别救助二个等次。一般救助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02300元;特别救助由市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视执行案件的欠款金额额及申请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执行救助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建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年底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执行救助基金帐户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承担执行救助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成心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救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三)冒领、截留、挪用、贪污执行救助基金的。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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