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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银行
服务
价格
制度
银行效劳价格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商业银行效劳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效劳价格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效劳,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效劳。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效劳价格、提供银行效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那么,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效劳品种,改善效劳质量,提升效劳水平,禁止利用效劳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效劳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效劳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效劳范围为:
(一)人民币根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效劳工程。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效劳,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效劳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那么制定,具体效劳工程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效劳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埋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那么,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效劳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效劳工程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那么、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效劳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效劳工程、效劳内容和效劳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依据本方法制定效劳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效劳工程及效劳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以下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效劳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效劳,其效劳价格应按照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22年202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效劳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方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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