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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
瞒报
事故
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精选合集]
第一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23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平安生产平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高检202223年2月28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消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消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平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0
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事故调查。
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六、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02223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2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202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2023年2023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平安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篇:有关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汇总[推荐]有关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汇总
添加时间:2023-5-2023阅读次数:312
为了让平安监管人员了解掌握有关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依法依规界定生产平安事故,有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有关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汇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1.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23年7月2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局部内容进行了修改;
12.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3.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4.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15.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6.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7.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18.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19.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局部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2号);
20.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纪律上始终保持了敏锐性和坚决性,干预抵抗不正之风,向党与上级党组保持一致;在组织纪律上,能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了有请示,有汇报,自觉维护领导和组织的威信,执行组织的决定,决议;在生活纪律上,能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讲条件,摆阔气,争攀比,没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一视同仁,从没有搞特殊。家属子女能安份守纪,在接待工作方面,我们都是按照要求没有超标准。
五、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对学习的自觉性不强,重视不够,究其思想根源。一是没有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学习存在片面性,缺乏对理论知识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二是理论与实践隔离。无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辩唯物关系,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满足于记住几条重要论断和几句讲话,缺乏系统性,经常性的深入学习。
2、改造主观世界不够自觉主动,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开展观来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但世界上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光忙事物工作,对自己要求放松了。在忙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后,有时产生松吃,想歇歇的念头,使有时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无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公仆意识有所淡化。
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缺乏,还没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公仆意识,缺乏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思想。
六、整改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1、努力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首先是自己带头学习,自觉学习。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