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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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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达州市 党风廉政建设 一案双查 实施办法 新编
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方法 达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案件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全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2223)19号)、中共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23)20号)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全市各级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地方、部门和单位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本方法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一案双查〞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纪检机构负责人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第七条“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一)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应履责情况如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情况;催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情况;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情况等。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履责情况如下:推进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情况;以身作那么廉洁自律情况;发现和纠正领导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三)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履责情况如下: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措施情况;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接受监督情况;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情况等。 (四)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责任,应履责情况如下: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情况;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情况;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情况等。 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党纪或者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本部门(单位)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违纪违法金额20230万元以上的案件;个人贪污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案件。第九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追究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在查处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及时上报相关案件材料并提出启动“一案双查〞工作建议。 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启动“一案双查〞的,应当书面告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委,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市纪委启动的“一案双查〞案件,按达州市纪委关于对市管干部予以初核、立案及“两规〞、停职检查、处分等批准权限的实施方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一条“一案双查〞案件调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牵头承办,文书备案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办理。 责任追究的种类、情形和适用 第十二条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严重违反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遏制的; (八)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的; (九)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纠正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有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成心掩盖、包庇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等情节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主动发现、如实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有效降低损失或者减少影响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个人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两个方面确定: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负责人。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第二十条对“一案双查〞案件实行适时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二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调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根据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所列内容对照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市和经开区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中共达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达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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