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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内部
审计
计划
企业内部审计方案
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平安、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根底上实施的再监督。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本钱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根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准那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标准,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监督委员会,制定审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那么。审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士。第六条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监督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七条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监督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九条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时机,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方案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十四、条审计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绩效以及相关责任进行评价;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其经营业绩;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八协助外部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的检查,协助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九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置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必备内容。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根底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容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工程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方案、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盘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明材料;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审计监督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奉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经营方针、方案、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次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年度审计方案应包括审计工程、审计目标、时间与人员安排等内容。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方案时应根据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相关决定,评估当年的审计重点,以确定当年的重点审计工程。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工程负责人。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审计工程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审计工程的实施可采用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两种方式。审计工程采用就地审计方式的,审计部应提前下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遵守有关内部审计准那么和规定等业务标准,对审计的过程应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完成外勤工作后,应及时编写审计沟通稿,审计沟通稿应有明确的结论,对经营亏损等突出问题要有原因分析,并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第二、十九条审计沟通稿完成后,审计组应就其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工程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审计组也应就审计报告初稿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经交换意见后,审计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判断、决定是否需要对审计沟通稿进行修改。第三、十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有审计组负责人的签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书面异议的,应将其书面异议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交。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按规定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抄送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审计监督委员会结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异议或说明,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文件形式做出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建议包括勒令停止、限期整改、限期报告等,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等。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的分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管理建议。第五章审计实施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至少每年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置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催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监督委员会报告。审计监督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查过程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工程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工程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重要的购置和出售资产事项1、购置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