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食品
生产
经营者
集中
教育
培训
总结
新编
XX镇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教育培训总结
食品平安培训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食品经营户:
下午好,今天就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和大家了解几个食品根本概念
一、食品
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是那些没有进行包装即进行零售的食品。以及原来整包在出售时拆包散开使食品呈现以最小单位进行的包装,或零星出售不加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因节省了繁琐的包装,降低了食品的价格,且买多买少、随意方便,很受消费者欢迎,无论在商场超市,还是在集贸市场,均随处可见;散装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品种繁多。
三、食品保质期
1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四、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参加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五、食品质量平安
食品质量平安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平安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等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对人体健康、人身平安造成或者任何不利的影响。
六、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
七、食品平安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八、食品的分类
2根据食品是否经过加工制造以及其流通特点。流通环节食品由初级农产品,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三局部构成,共分为33大类541种。其中,初级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等未经加工的食品,共3类12种食品;经加工制造的食品分为28类525种食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特殊食品包括自制食品和清真食品2类4种食品。
九、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包装、贮存、运输、进口、出口、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单位食堂,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等。
十一、保健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绿色食品
(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三)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开展原那么,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平安、优质、营养类食品。
十二、qs标志
qs是食品“质量〞的英文缩写,是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食品外包装上加印(贴)qs标志说明食品符合质量平安根本要求。实施食品质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方面和大家学习食品平安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一)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4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023.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11.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
6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六)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七)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本卷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一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成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九)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二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平安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三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十一)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五十四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三方面和大家了解工商部门监管食品平安的职责职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平安监9督管理职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食品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销售失效、变质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准、他人厂名、厂址和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要求的食品;销售失效、变质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准、他人厂名、厂址和伪造产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等违法行为。
(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食品经营活动中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根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2023等法律法规,查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行为。
(六)根据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规定,查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查处违法使用食品商标和侵犯他人注册食品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查处制作、发布虚假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
(九)根据无照经营取缔方法的规定,检查是否有无照经营或者超经营范围的现象,查处并取缔无照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
(十)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方法的规定,禁止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上市交易,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两等违法行为。
(十一)根据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不符合乳品质量平安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十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及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十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十四)根据盐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