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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安监局
安全评价
机构
负责人
座谈会
致辞
新编
安监局平安评价机构负责人座谈会讲话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XX年公布实施的平安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对加强平安评价机构管理,标准平安评价行为,使平安评价更好地效劳于平安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省近几年的实践看,各机构在促进企业提高平安管理水平、消除平安隐患、改善平安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安监部门平安生产行政许可、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管、企业日常平安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平安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企业平安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随着平安评价工作的不断开展,也遇到了一些原规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反映出当初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方:对平安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偏低,导致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和对机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对处分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平安机构装备匮乏,平安评价方法简单、技术水平低等。因此,从XX年2月开始,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专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标准、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使之适应当前平安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新规定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稳固标准中介机构效劳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将进一步促进平安评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改进平安评价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平安评价技术水平和效劳质量;将加快引导和促进现有平安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平安评价机构,更好地发挥平安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各平安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正确掌握新规定的立法内涵
原规定共有35条,4300字左右,新规定拓展为43条,6700字,并另附3个附件。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标准中开展,在开展中标准〞的指导思想,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间平安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新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从全国范围来讲,平安评价机构整体偏多,市场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不利于平安评价市场的健康开展。为实现平安评价工作标准化开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平安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国家总局下达我省的平安评价机构控制指标为:甲级资质4家、乙级资质2023家以内(不含煤矿)。就目前来讲,我省现有13家评价机构,总体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平衡的,也符合总局规划要求,将不会因总量限制而需强行关闭和整合一批评价机构。
(二)规定了平安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平安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平安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但缺乏相关行政许可依据。为促进平安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标准管理,国家总局与原劳动保障部协商,于XX年11月,批准设立平安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XX年2月公布了平安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平安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平安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平安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平安评价技术效劳工作能够得到标准开展。
(三)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并将机构资质的审核权下放一级,积极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作用。新规定将平安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平安评价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平安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平安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平安评价机构数量较多,不可防止出现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新规定分别对平安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2023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的要求;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二是提高了专职平安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平安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并规定一级评价师按20%以上的比例配备,二级评价师按30%以上的比例配备。三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平安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平安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五)调整划分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平安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划分标准从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改为审批权限,从企业的性质改为企业的规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大型生产企业的平安评价必须由甲级平安评价机构承担。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工程、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平安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相比原规定,整体上拓展了乙级平安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本上省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评价工程,乙级机构都能够开展,有利于加强对平安评价机构的属地监管。
(六)加大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处分力度
原规定中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够详细。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力度,细化了处分条款,将原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处分改为对所在机构的处分,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三十条新增加和明确了对以下情形的处分:一是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二是平安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平安评价活动的;四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成心贬低、诋毁其他平安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是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是内部管理混乱,平安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八是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平安评价技术效劳合同的;九是拒绝、阻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七)更加重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平安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平安评价诚信体系建设。评价行业组织可通过会员参加平安评价机构和平安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平安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方法等方式,积极发挥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开展机制。
三、认真做好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平安评价作为现代平安管理模式,表达了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平安理念,是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全省平安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稳固和开展全省平安生产持续平稳态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平安生产评价机构不断开展壮大,在加强平安生产根底性工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机构专职评价人员数量少,专业配套性较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高;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内部管理不够标准;有的平安评价报告质量不够高,与国家技术标准标准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平安生产许可工作,致使一些平安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同时也一定程度损害了评价机构的整体形象。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2223)2号)明确提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标准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我们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规定为契机,全面促进我省平安评价机构的健康开展,加快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平安评价技术效劳体系。
(一)认真开展平安评价资质延期换证工作
自XX年2023月起,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开始受理平安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都必须在资质有限期内(最晚不超过XX年6月30日),按照新规定的程序完成复审换证。逾期不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平安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一是认真做好平安评价资质审核工作。省局将从全省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经济结构和平安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进行全省平安评价机构布局,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开展平安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工作,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合格一个,审批一个,对于审批结果将及时在省局网站公示,欢迎大家监督举报。
二是认真做好平安评价资质申请各项准备工作。各评价机构要逐条对照新规定中有关甲乙级资质的申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准确定位。要根据机构自身人员、装备等条件,找出自己的优势,合理确定申报业务范围,争取做专做强;二要完善制度。要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平安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重新梳理完善。三要引进人才。新规定对专职评价师的数量和级别有较高要求,各机构要通过行业交流和引进人才等方式增加专职评价人员数量,组建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的人才队伍。四要改进装备。我省各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的装备比较落后,手段还比较原始。各机构原那么上均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购置和添置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有关评价辅助软件,提高平安评价装备水平,引进先进的平安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效劳质量。
(二)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规行为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今后,省安监局在开展平安生产检查、督查、现场评审和其他行政执法时,将把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质量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平安评价中有违反新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省安监局将严肃处理,并将处分结果定期通过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平安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强化自律意识。各平安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效劳方向,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始终把为平安生产效劳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公开竞争的原那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平安评价活动,切实提高平安评价工作质量和效劳水平。
同志们,我省平安生产任务繁重,平安评价责任重大。大家对此必须有深刻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平安评价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落实新规定为契机,树立正确的效劳方向,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安评工作质量,为我省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新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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