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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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
哈尔滨单双号限行规定
篇一:9月15日起哈尔滨8条重要路段单双号限行 为期两年
9月15日起哈尔滨8条重要路段单双号限行 为期两年
生活报10月9日讯 为了配合城建地铁施工,哈尔滨市有关部门9月11日发布关于调整哈站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9月15日开场试行。试行期间,交警部门依照市区交通流量的变化及建立工程时序调整情况,决定从10月8日起,对之前通告中的“五减二〞规定择时施行,放宽了“外地车〞通行范围。
经优化调整后从8日起限行的措施为—
单双号限行:
每日6时30分至19时,以下8条道路(桥梁):霁虹桥、霁虹街(兴安街至霁虹桥)、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霁虹桥)、红军街(霁虹桥至大直街)、邮政街(海关街至果戈里大街)、一曼街(果戈里大街至鞍山街)、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兆麟街(田地街至经纬街)。
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及上下学期间乘载学生的专业校车,其它机动车辆须按照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行驶(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交警提示:关于车牌尾号与日期不符的车辆,能够选择尚志海城桥、安发桥、承德桥、新阳路、田地街等道路绕行。
比方说,由道里方向去往哈站接送旅客的车辆,能够选择从尚志海城桥、邮政街、公司街、民益街、海关街前往哈站广场;道外方向的车辆,能够走南极街、景阳街、银行街、阿什河街、民益街、海关街前往哈站。
外地车辆限行:
早晚顶峰期间,二环路以内区域禁止外地号牌车辆通行的规定调整为:工作日期间,每日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以下11条道路,禁止黑A以外牌照的机动车通行:东大直街、西大直街、和兴路(含高架桥)、三大动力路(含高架桥)、康安路(含高架桥)、河鼓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征仪路(保健路至和兴路)、文昌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宣化高架桥(不含桥下道路)、内环西路(安国街至文昌街,含安发桥和教化桥)、友谊路。交警提示:外地来哈车辆,在早晚顶峰时间,只要避开这11条交通拥堵路段,从其他道路绕行,就能够正常通行。
比方由大庆等江北方向进入哈市的车辆在顶峰时段能够走阳明滩大桥进入市区;去往花园街、中山路的车辆,能够选择三环路、哈平路、和平路、中山路前往目的地;由佳木斯方向进入哈市的车辆能够走先锋路、南直路、长江路进入中心城区;由牡丹江方向来哈的车辆能够走进乡街、通乡街、公滨路、中山路进入中心城区。
交警提示:在限行区域内的单位职工、居民,持驾驶证、行驶证或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在限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件,同意在限行区域内道路就近驶入驶出;对运送急患、处置突发事件等特别情况车辆,一律保障通行。
篇二:哈尔滨道路禁行规定
8条街路施行单双号通行
霁虹桥、霁虹街(兴安街至霁虹桥)、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霁虹桥)、红军街(霁虹桥至大直街)、邮政街(海关街至果戈里大街)、一曼街(果戈里大街至鞍山街)、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兆麟街(田地街至经纬街)。
每日6时30分至19时,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及上下学期间乘载学生的专业校车,其它机动车辆须按照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行驶(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车牌尾数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范围内施行“五减二〞限行措施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6时30分至19时,除公交车、出租车、特种车、9座以上客车以及上下学期间乘载学生的专业校车,其他机动车按照车牌尾号施行每周限行一天的治理措施,详细规定为:
1、限行范围:由友谊路、上海街、安发街、教化街、文昌街、宣化街、宽桥街、宽城街、承德街、景阳街、大新街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
2、机动车牌照尾号限行日期:牌照尾号为1或6的,每周一限行;牌照尾号为2或7的,每周二限行;牌照尾号为3或8的,每周三限行;牌照尾号为4或9的,每周四限行;牌照尾号为5或0的,每周五限行。
禁停及改变通行方式的其他街路
以下道路,禁止机动车临时或长时停放:颐园街(民益街至哈站广场)、果戈里大街(东大直街至一曼街)、银行街、民益街、海关街。
取消以下规定1、颐园街(民益街至红军街),机动车只准许由民益街方向往颐园街方向单行行驶。 2、尚志大街与经纬街穿插口,禁止由尚志海城桥方向往经纬街左转弯。 3、尚志大街与田地街穿插口,禁止由尚志大街往田地街左转弯(由北往东)。4、颐园街哈医大四院门前出租车乘降站和哈站广场邮政通道南侧出租车下客站撤销,接送乘客的出租车可到哈站西侧出租车专用停车场上下客。
篇三: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奥运会以后, 单双号限行行依然不行,这是个咨询题。
对这个马路上的莎士比亚难题的民法解读, 好似其他所有社会咨询题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一样,能够引申到学理和规那么的诸多层面。中国改革开放30 年走完了兴旺国家300 年的历程, 但是兴旺国家300 年里所发生的咨询题也集中在这30 年里迸发。以汽车而言, 中国的老百姓还来得及全面充分地享遭到其进入家庭所带来的便利, 就要开场为汽车社会所带来的咨询题埋单。如何处理好由此引发的矛盾,确实复杂和棘手。本文仅就单双号限行所涉及的民法上的所有权限制咨询题略陈管见。
一、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尽管关于物权而言, 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截了当、排他的支配权, 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各项权能。但是这种支配并非绝对无限制。在物权的行使方面, 我国物权法要求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本人的权利, 同时也为物权的行使划定了合理的界限, 这个界限确实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学说上, 关于权利限制存在所谓外在理论
(external theory) 和内在理论(internal theory) [1]。权利限制也因而被区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 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为实践公益优先原那么, 必要时应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公益。而权利的外部限制那么是在成认权利之不可侵性、权利行使之自由性的前提下, 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之不可侵性, 以民法上的老实信誉原那么、权利滥用禁止原那么及公序良俗原那么限制权利的自由性。 [2]抛开学理上的争议不管, 一项详细的民事权利是否可能在事实上存在限制上的所谓内外区别, 事实上不无疑咨询。在民法领域, 所有权的社会化理论是对所有权进展限制的理论依照之一。该理论旨在否认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排他性, 强调个人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假设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可能危及别人或社会共同体利益, 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就要对所有权进展限制。此种认识大概更接近于内在理论, 即权利本身要反映公益的要求, 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定。我国物权法第7 条明定: 物权的获得和行使, 应当恪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即为其著例。正如基尔克(Otto Gierke) 所说: 私的所有权依其概念本身并非绝对,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包括征收的可能性均寓于所有权本身, 渊自最深处的本质。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 限制及拘谨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 [3]由此, 限制一词在民法上含有两种意义, 一种是指规定权利能够实现的最大范围, 从普遍意义上对权利范围予以界定, 比方在解释所有权概念时, 将法律(令) 限制纳入所有权意义之内, 法律规制确实是权利边界的根底。另外一层意义那么是指在特别情况下, 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缩小在一般情况下本来可能实现的权利的范围。这种限制属于法律上的特别情形, 本文所要讨论的对机动车所有人的单双号限行确实是这种意义上的限制。
所有权行使之因而保有边界且应当遭到限制,首先是缘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所谓权利限制,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无非确实是为了防止权利主体在权利行使中出现冲突; 也为了使法院在裁判中享有裁量和权衡的依照, 因而在详细的法律(令) 中由权力机关对权利的行使及其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德沃金(Ronald Dworkin) 看来, 一个国家依照某种特定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权利之前, 势必要咨询清晰这些限制性理由是否适当。而在所有的理由当中, 权利冲突是最为充分的理由。换言之, 假设涉及的权利不遭到限制, 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遭到破坏。因而, 我们必须成认, 假设政府有理由相信对立的权利中有一方是更为重
要的, 那就有理由限制另一些权利。 [4]除此之外, 在法制尚处初创时期的中国,权利行使引发冲突的另一个现实要素, 是执法者的单向度法律思维。好似从事私法研究的人大多只有民法的思维, 只从民法角度来对待和处理咨询题(如在财产权的理解上就可能只认定其专属于民事权利) ; 关于公权力机关比方政府官员来说, 那么可能更多地关注行政性(或者说治理性) 的法律或法规, 比方对违法运营财物的依公法规那么扣押、没收, 就往往没有顾及到政府的决定及行为(如收缴及销毁违法运营者的运营工具和产品) 可能对私人的物权所产生的阻碍, 没有考虑到私法上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由此难免引起行政决定与私权享有的冲突、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 [5]
权利限制因来自于公法或私法而有别。私法上, 民事权利的限制能够基于法律的直截了当规定, 也能够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定即所谓债法上的拘谨,还能够遭到来自第三人权利的限制。其中, 基于民法规定而产生的限制, 除了与权利限制相关联的制度性规定如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详细制度外, 主要表现为各国民法典大都规定了的老实信誉原那么、禁止权利滥用原那么和公序良俗原那么。第三人权利上的限制, 特指于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而言, 如地上权、抵押权之类。债法上的拘谨那么是指所有人因租赁、借用等债权契约而就物的使用收益等遭到的限制。此处所讨论的机动车行驶的单双号限制,当属公法上限制, 原那么上,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多由行政法规加以完成。详细到受限制的标的, 既能够是不动产(如土地征收) , 也能够是动产(如机动车分单双号限制使用) 。限制的内容通常确实是以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实现条件, 至于所有人应负何种义务, 往往散见于与物权及其行使相关的法律条款之中, 该种条款往往是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或效力等角度对物权进展限制。其内容有的为应负一定不作为义务, 有的为负一定作为义务, 也有的为关于别人干预或损害的容忍义务等, 不一而足。
二、限制的依照
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终究应属于立法权依然行政权决定之事项, 不无疑咨询和争议。有的认为, 在宪政和法治的背景下, 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制约只有经立法机关公布法律才能施行。由于立法乃公民本人作为个人意志或公民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表达。尤其是宪政必须满足民主正当性, 构成全体共同意志的唯一方法是多数决定原那么, 而法律是以多数方式制定的, 恰能满足此种正当性。更况且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政与法治的本质。权利制约权力的核心那么在于划定公民根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 规定国家权力不得逾越的范围。这种边界和范围只有人民的意志才能决定。但在关于单双号限行的讨论中, 也有灌水者在网络论坛上明确指出, 单双号限行进犯了人的根本权利--财产权。立法有一个原那么, 不能单纯取决于民意多寡, 也确实是说, 不能由于多数人同意, 就剥夺一局部人的根本权利。因而不适于通过民主讨论方式裁决。民主的方法不是处理社会所有咨询题的方法, 由于不能够讨论根本人权的去留咨询题。以公共利益限制根本权利, 本质上是一个多数人反对少数人的咨询题, 因而将这个咨询题的最终推断权交给代表多数的立法机关是不公正的, 也是危险的。笔者倾向于认为, 有关权利限制的事项, 主要依然应当通过立法来进展, 另外司法解释和在司法推理中对详细权利的含义的断定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就立法限制权利的方式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