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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磁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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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磁电 产业 发展 实施 意见 新编
磁电产业开展实施意见 为加速推进x县磁电产业开展,增强磁电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磁电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吸引更多的磁电企业来庐投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磁性材料生产加工类和磁电产品制造类的外资企业、内联企业。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客商以及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在x县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工程,内联企业是指县外国内客商在x县的直接投资工程。县磁电产业园是指县经济开发区划定区域和石头磁电工业集中区。 第二条本县磁电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工程,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固定资产投入到达2023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二章财税奖励 第三条增值税 (一)新办的磁电类外资企业、内联企业所纳增值税(含出口企业免、抵局部)前五年按县留成局部60%奖励,第六年奖励50%,以后逐年递减2023%奖励幅度。 (二)磁电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成局部,经财政、税务机关核实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 第四条营业税 对新办的从事磁电产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效劳的企业,年纳营业税额在20万元以上,六年内按其所纳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分段予以奖励,标准为:20万元以上的局部奖励30%;超过50万元以上局部奖励40%;超过20230万元以上局部奖励50%。经国家或省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磁电产业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效劳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 (一)对新落XX县区磁电产业园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磁电类内联企业,前5年按县留成局部20230%给予奖励,第6年至第2023年分别按县留成局部的60%、50%、40%、30%、20%给予奖励。 (二)对新落XX县区磁电产业园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磁电类外资企业,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获利年度起,同时享受内联企业优惠政策。 (三)为鼓励、支持磁电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主动地争取上市,对公司注册地在XX县区行政区域内且上市成功的公司,在上市辅导期期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局部,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县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资金扶持 (一)鼓励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符合本县产业开展规划的磁电产业工程;重点支持对x县磁电产业开展具有带动性的、有产业特色的磁电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县内企业与县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积极支持磁电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对取得国家经费支持的工程,县、镇政府将予以适当扶持。 (二)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局部引导奖励资金,鼓励加快磁电工业工程建设(具体方法另行制定)。从202223年度起,磁电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环比超收地方留XX县区集中局部,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给企业所在的镇,专项用于磁电产业园或磁电企业根底设施建设。 第七条鼓励各镇、各单位将磁电工程引到非辖区的磁电产业园落户,工程形成的产值、投资额、税收收入前5年全额返还给引荐镇,后5年引荐镇与落户镇按5:5分成。 第八条磁电企业的相关税收奖励和扶持资金核准事项,由企业分年度在次年2月份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批后根据工程税款入库级次分级兑现。 第三章规费优惠 第九条对落户x县磁电产业园的磁电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方案,工程建设所用土地出让金按当年最低基准价出让,并结合工程协议约定的建设速度、投资强度和投资规模实行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按工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投资强度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2300-3000万元工程,奖励土地款的30-5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工程,奖励土地款的50-6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高新技术开发工程,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条对新办的磁电企业通过环评及“三同时〞验收且能达标排放的,所收环保排污XX县区留成局部主要补贴给企业用于环保工程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对入园磁电企业,由县本级收取且留用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四章其他效劳 第十二条鼓励磁电产业类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县发改委、经委、工商局、科技局、招商局等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配合磁电企业向国家、省、市相关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及各类质量认证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中央、省相关开展基金和技改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以解决局部认证和技改费用。对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及各类质量认证,协助企业争取相关开展基金和技改专项补助资金(包括贴息)的相关镇XX县区直单位给予奖励,对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优厚待遇吸引人才。对进入县磁电产业园区的磁电企业具有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创造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工程所在地或庐城镇就学,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收费执行物价部门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承担工程的科技人员和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县相关部门应向上争取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可屡次出国的有效批件。对来庐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办理“贵宾证〞;对每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一名县领导分工联系;每个新建磁电企业确定一个引进部门全程跟踪效劳。 第五章磁电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县发改委、县经委、县科技局共同对全县磁电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并XX县区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招商局等部门,开展对全县磁电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认定和年审工作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磁电企业经认定和年审合格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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