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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体
产权交易
管理
若干意见
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假设干意见
为标准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根据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关于标准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假设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入统一的交易市场
(一)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包括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国有、集体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转让,其客体包括:
1、国有或集体企业拥有的整体或局部产权;
2、国有或集体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持有的产(股)权;
3、国有、集体单位向外国或外省、外县购置的产(股)权;
4、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5、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三)本县辖区内改变财产所有权且评估金额2023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四)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的转让和改变财产所有权且评估金额缺乏20230万元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组织交易,县国资办认为必要时,可进入省、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二、建立并完善标准的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一)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1、协议转让: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竞价拍卖:指转让产权有多个受让意向者,受让各方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3、招标转让:指转让产权有多个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受让各方自行报价,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二)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产权交易必须委托经纪公司代理进行。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县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县国资办直接向省、市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
1、需要履行交易手续的划转产权;
2、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委托代理的特殊产权;
3、无经纪公司接受委托代理的产权。
由县国资办组织交易的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县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县国资办组织交易。
(三)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公司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属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和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确实除外。
(四)国有XX县区以上大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上市交易前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1、产权转让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国资办批准并按县国资办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或50%以上产权转让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出具对产权转让的意见;
3、出让产权不明晰的,由县国资办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五)其他集体产权转让上市交易前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1、转让前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属;
2、转让时由集体产权所有者决定,并由企业所在地或所属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
3、城镇集体出让企业产权,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六)出让的国有、集体产权须经具有按国务院规定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县国资办核准或者备案。
(七)出让产权底价确实定:
1、国有XX县区以上大集体企业产权出让挂牌底价不低于县国资办核准或者备案评估值的90%。挂牌交易未果,可以重新确定挂牌底价,底价低于县国资办核准或者备案评估值90%的,须经县国资办批准;
2、其他集体产权出让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底价,低于底价或产权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八)产权交易按信息受理、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会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凭证的程序进行。
(九)委托出让产权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出让产权的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信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4、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5、出让产权的评估报告。出让国有产权的,须提交县国资办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十)委托受让产权应提供的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购置产权的产权交易收购意向申请书;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产权交易监管,确保产权交易标准有序
(一)县国资办负责全县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产权交易监管职责是:
1、贯彻落实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研究制定产权交易规章和措施;
3、对产权交易的相关机构进行政策指导;
4、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那么的行为;
5、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6、审查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
7、择优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并对其有效监督;
8、为产权交易提供效劳,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9、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023、对全县产权进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11、向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
12、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产权交易的主体、经纪公司、经纪人实施产权交易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和本意见执行,主动接受县国资办监管。
(三)产权交易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的标准,不得变相乱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四)县国资办监督产权交易价款的结算。产权交易价款由受让方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县国资办,县国资办按规定拨付产权单位;产权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意向人按约定交付县国资办;产权交易经纪公司不得收取交易价款和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五)国有XX县区以上大集体企业产权出让方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0天内,持产权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备案。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省、市产权交易所或县国资办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未提交的,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企业提交省、市产权交易所或县国资办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手续。
(八)县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省产权交易管理方法,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依照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九)本意见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婺府发(2022)2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XX县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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