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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死刑废除的现实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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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死刑 废除 现实 选择
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讲违背人权,践踏着生命的尊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我国的主流趋势,我国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延续该趋势。我国作为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大国,却仍然在很多情况下适用这一传统而古老的刑罚,这无疑是站在了人权的对立面,与国际潮流背道而驰。许多国家都已废除了死刑,且死刑的废除并没有刺激犯罪率的增长,这足以证明死刑的废除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借鉴国外优秀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死刑应被废除的理由,以及短时间内死刑无法在我国彻底铲除的原因和阻碍,并对构成死刑废除阻碍的因素提出解决设想,以及在现实选择面前如何寻找适合我国的死刑替代性措施,解决废除死刑后遗留的问题,争取早日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死刑废除的正当性;死刑废除的现实性;死刑替代措施;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第1章 死刑存废之争 1 1.1 死刑制度的历史开展 1 1.2 死刑存废之看法 2 第2章 死刑废除的正当性 3 2.1 死刑与宪法所赋人权相冲突 3 2.2 冤案无法防止 4 2.3 死刑与刑罚功能相冲突 4 2.3.1 与教育和改造功能相冲突 5 2.3.2 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具有绝对性 5 2.4 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 6 3.1.1 传统文化根深蒂固 7 3.1.2 阻碍死刑废除的民意影响力大 8 3.1.3 社会开展水平的限制 9 3.1.4 立法及司法的不完善 9 3.2 解决死刑废除阻碍的设想 10 3.2.1 放大宽容和教育的作用 10 3.2.2 理性引导民意 11 3.2.3 提高社会开展水平 11 12 3.3 我国死刑替代刑选择 13 16 17 18 第1章 死刑存废之争 自18世纪以来,有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就从未停止。死刑的存废这么长时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声音绝大局部是由于它作为刑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即剥夺生命,铲除再犯罪的可能性。目前很多国家都存在着死刑,死刑尽管在每一个国家的开展历程存在着差异,但纵观死刑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大体上都是从依赖死刑的适用到逐渐减少甚至放弃适用死刑。关于死刑的存废保存死刑派和废除死刑派分别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正是因为这些不同观点的剧烈碰撞,死刑的选择才能进一步得到解决。 1.1 死刑制度的历史开展 死刑,又称极刑。原始社会时期崇尚同态复仇,在氏族成员受到外来侵犯时,便会以同等的复仇形式对待加害方,当时的社会生产文明低下,人们的行为并不受规那么和法律的约束,一方在受到侵害时,便会无休止的对其进行报复。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受到国家和法律的规制,死刑便作为维护国家统治的最强手段存在。 早在我国古代,死刑便已经存在,它以其著名的残酷性威慑着一代又一代的人。我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凌迟〞就是对被处以死刑的犯人,在其身上用刀一块一块的割下来肉,并且需要割足一定的刀数,然后砍断肢体,剖腹斩首的酷刑。我国历史上死刑一直存在并且历朝历代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封建社会,死刑维护着统治者的统治,对于任何对抗统治的行为那么杀之,中国古代就是以严刑酷法这一手段维护着本朝代社会的稳定,统治着人们的思想,以此来控制人们服从封建帝王的统治。新中国成立之后,人们的思想不断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进一步走向民主和开放,科学、博爱在人们心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人们逐渐觉得死刑太过于残酷,法学界的学者也响应国际社会的呼吁,逐渐参加了死刑废除的大讨论之中,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及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开展,也取消了一些死刑的适用,刑罚不断从以前的惩罚、遏制为主向挽救、教育和改造转变。 在19世纪之前,世界范围内的人们普遍处于专制王权的统治下,君主的权力是神授予的,于是君主就代表着正义和威严,人类屈服于君主所拥有的特权,同时也屈服于君主所制定的法律。18世纪末19世纪初,某些西方国家法律中关于死刑的规定仍然非常普遍,甚至一些轻微的罪行都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人类在走向科学文明的路途中逐渐发现了旧封建体制的弊端,憧憬着一个充满和谐与民主的社会,也开始懂得了人的价值,明白了死刑不过是披着合法外衣剥夺他人生命的非法借口,有人开始站起来对抗这种非人的、残酷的刑罚,希望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自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便踏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据统计,早在2023年,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就已超过了保存死刑的国家数量,而在仍然保存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也不同于往日,倾向于严控死刑适用的国家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可见废除死刑这一世界性运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开展。  死刑存废之看法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自此,死刑存废大讨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来。在这场大讨论中,各界学者和社会人士均对死刑是否应该废除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众多学者的观点中,主要可以把对死刑的存废观分为两派,即死刑保存论与死刑废除论两种。我国学者也就目前死刑在我国的适用展开了讨论。 主张保存死刑的学者主要是基于死刑的威慑作用,认为威慑与遏制犯罪是死刑之所以存在的一重大原因,死刑的存在可以使犯罪分子在做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或公共平安的行为时,预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重大后果,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而相应减轻自己犯罪情节或彻底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以此到达死刑的预防效果。倘假设没有了死刑,也就没有了威慑犯罪的最强手段,这将刺激犯罪率的提升,最终危害社会的稳定性。除此之外,被判死刑的都是犯了严重罪行的人,死刑是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处死犯罪人便可以彻底铲除再次犯罪的条件。 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却认为死刑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人生命价值的贬低、对宪法精神的亵渎。况且当今并没有绝对的证据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绝对的,因此死刑的预防作用也并不是肯定的。死刑是不能反悔的刑罚,目前我国的错案率仍然处于高水平的状态,一旦执行将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弥补。世界上许多大国如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都已废除死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为社会中最应当讲求的就是人权,而死刑的存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形象不利,易使我国同国际社会产生隔膜,要想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我们有必要追随国际潮流,做出我们的选择。 生命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废除死刑是未来不可逆转的趋势,死刑的废除在很大程度上有其正当性,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在死刑废除这一岔路口面前何去何从,需要认真考虑,既要正视废除死刑的阻碍,又要设法解决死刑废除后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这仍是我们所需做出的现实性选择。 死刑废除的正当性 死刑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它以其著名的残酷性压制着人们心中的罪恶,维持着一代又一代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死刑凭借着严苛的刑罚、强大的威慑力存在了几千年,纵使死刑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人权主义的蓬勃开展以及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死刑的弊端也初现端倪。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死刑的弊端大于死刑存在的价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也就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2.1 死刑与宪法所赋人权相冲突 每一位公民都受宪法所保护,都拥有宪法所赋予的人权,生命权是人权最重要的篇章。一个人可以拥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行为,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完成自己想做的事,帮助他人、奉献社会,都是在拥有生命的根底上去完成的。从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可以看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意味着国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最根底的生命权,拥有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根本权利的前提,一个人一旦被剥夺了生命,那么其他一切权利都将成为泡沫。法律规定禁止本国公民杀人,那么国家又是以何种权利可以杀害本国的公民呢?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的在一次演讲中曾说过:国家设置死刑可以用来教育人什么呢?答案是不要杀害别人,不要做严重危害别人权利和生命的事情。那么国家怎么可以在剥夺自己公民生命的同时教育自己的公民不要做伤害他人生命的事情呢?废除死刑应该是纯粹的、简单的和彻底的。死刑其实是被赋予了所谓合法性的公共杀人犯,它集中代表着国家的权利,对严重危害本国国民或国家的行为给予剥夺其生命的惩罚。 冤案无法防止 出生于1974年的聂树斌因涉嫌成心杀人、强奸妇女而被逮捕,该案在经过法院审理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聂树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曾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该法院认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裁定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聂树斌最终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在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该案幸运地乘着推进司法改革的顺风车,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复查此案,历经两年时间,于2023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撤销原判,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终获清白,他不必再背负强奸杀人犯的罪名,对于其家人来说也是一种慰藉,他们也不用再忍受旁人的流言蜚语和指责谩骂,但是这种正义迟到了21年,迟到的正义还有何用呢?聂树斌逝去的生命并不能挽回,对于其仍然在世的家人来说,21年的痛苦并非常人可以忍受,这无疑是揭开了已经慢慢遗忘的伤疤,加深了其悔恨和痛苦,21年来的痛苦是金钱和时间所不能磨平的。 聂树斌案并不是只有一例,冤假错案也并不仅仅发生在我国,死刑的执行将无可挽回,生命的流逝也不能被阻止。一件错案摧毁的是不仅是一个无辜的生命,更是无情的摧毁了一个家庭,他们将在遗憾与痛苦中度过余生。由于目前我国司法水平的限制,错案率仍然居于高水平,由于某些原因而尚未将其公之于众的死刑执行案件也大有所在。冤假错案的存在一点点消磨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人们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信赖度会降低,社会的不平安感将会提高。 死刑与刑罚功能相冲突 通常来说,刑罚有威慑、惩罚、教育、改造、安抚、鼓励这六个功能。死刑在威慑着潜在犯罪人、惩罚着罪犯、安抚着被害人的家属的同时也鼓励着人民群众不要畏惧罪犯,勇敢的进行斗争并保卫自己的权利。可见死刑也实现着作为最高刑罚的大局部功能,但由于死刑本身的性质,却导致死刑和教育、改造功能冲突,死刑使罪犯失去生命因而无法到达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死刑本着相信人们会因害怕自己失去生命而努力压抑自己心中的罪恶,死刑所具有的独特威慑力成为死刑废除之路上一块巨大的绊脚石。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死刑的存在对于犯罪的发生并没有绝对的抑制作用,因此死刑的威慑力并不是绝对的。 2.3.1 与教育和改造功能相冲突 死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一国之所以设置刑罚是为了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当应负的责任。刑罚的功能通常是惩戒犯罪分子,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出于对刑罚的惧怕从此金盆洗手不敢再走上犯罪之路。刑罚也通过处分犯罪分子从而也对社会上一些潜在的犯罪人起到震慑作用,也就是所谓的预防犯罪,即预防该犯罪分子以后再犯罪,也预防其他有犯罪想法之人最终犯罪。刑罚除了预防作用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功能,即教育和改造功能。但目前来说,刑罚已经不再以惩罚、遏制为主要目的,其功能的天平已经向教育、挽救和改造倾斜,这正是刑罚人道主义的表达。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教育其以后不要再做违法犯罪之事,改造功能是指使犯罪分子接受劳动或教育改造,清洗自己内心的罪恶,改造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最终可以重新回归社会。 但面对死刑,即使犯罪分子的内心真正认识到了错误,下定决心改造自己并渴望终有一天可以重新投入社会的怀抱,教育和改造功能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已经失去生命的人是没有接受教育和加以改造的时机的。死刑虽然具有同其他刑罚一样的威慑、鼓励、安抚等功能,但教育、改造功能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是由死刑的本质所决定的。要想从根源处消灭罪恶,所要依靠的并不是残酷的刑罚,而是教育和改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远离暴力和罪恶的时机。 2.3.2 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具有绝对性 死刑具有威慑力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死刑的威慑力一定就是绝对的吗?这一点尚未有科学的证明。笔者曾在书中看到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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