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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数据
有效性
审核
相关
制度
数据有效性审核相关制度
一、排污单位的责任
1、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效劳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3、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良效劳的建议。
4、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根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5、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6、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7、不得将应当承当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二、运行机构的责任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前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3、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7、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撤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撤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9、运行机构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或备用仪器,同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以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的存储数量。
10、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11、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12、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13、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14、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15、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与维护记录,健全自动监控数据查阅、故障分析等相关制度。
1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频次、时间间隔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三、设备供给商或设备制造商的责任
1、设备供给商或制造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2、设备供给商或制造商所提供的相关仪器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单位核发的相关资质及认证。
3、设备供给商或制造商所提供的相关仪器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4、设备供给商或制造商必须长期保障产品零配件及耗材的长期供给。
5、设备供给商或制造商必须提供产品升级改造的技术支持。
四、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定员定岗。
2、管理人员须随时接收来自上级责任环保部门的相关指令。
3、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设备环境〔电源环境、卫生环境等〕。
4、当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故时要及时联系运营维护人员并向相关责任环保部门汇报。
5、当企业出现停电、停水的情况,管理人员要及时联系运营维护人员并向相关责任环保部门汇报。
6、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成心损坏自动监控设备。有责任保证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7、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运行维护人员出入企业的方便。
五、运行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
1、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在对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时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3、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并记录在案。
4、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5、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并记录在案。
6、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撤除或更换时,运维人员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有关部门批准。
7、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必须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8、运行维护人员在维修仪器时,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假设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及时安装备用仪器。
9、仪器经过维修后,要把维修过程、维修方法及所更换的配件一起记录在案,同时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
10、假设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应在12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同时必须保证已采集或存储数据不丧失。
六、事故报告及应急制度
当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事件时,排污单位及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报告突发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理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接受有关部门请求,对其他重大事故和灾害进行应急支援,根据事故大小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2、核定事故危害的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3、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4、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负责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5、运维单位组织技术工程师对故障设备进行维修处理。
6、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检查不周或失误造成新事故。
7、加强设备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管道,阀门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平安隐患的设备,管道,阀门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8、事故处理完毕应编写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并上报给相关责任环保部门。
七、设备更新〔更换〕程序和制度
建成五年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故障率高、不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需要时,运行维护单位可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1、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运维情况,提出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系统建设时间,设备型号,承建单位等根本情况;2〕运维记录与维修记录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维单位申请后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性能进行比对监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综合评估是否需要报废。国控污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报废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是否报废的决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做出报废决定:
1〕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十年以上,主要配件已不再生产的;2〕设备年故障率超过30%;
3〕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系统性能参数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标准要求的;
4、做出报废决定的,限期由排污单位负责重新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排污单位未在限期内按要求重新建设的,依法查处。
八、设备档案建立和存档管理制度
1、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专人保管,及时修订,方便使用。
2、档案和资料工程如下:
1〕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2〕布线、管路图,包括各种布线系统图;3〕监测子系统房内机架及设备所在位置图;4〕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记录等;5〕电源、配线设备的接线记录;6〕电路和用户资料;7〕应急处理方案;
8〕系统重大故障报告和原始记录;9〕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10〕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3、监测子系统房的原始记录的工程如下:
1〕值班日志;2〕交接班本;
3〕障碍记录和质量统计分析资料;4〕作业方案;
5〕测试记录及电路电气特性记录;6〕配线资料;
7〕设备搬迁、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8〕现有机器设备和主要测试仪器机历卡;9〕工作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
4、监测子系统在工作上必要的其他资料工程如下:
1〕设备的开机、停闭和调度时间表。2〕有关技术人员联系方式表。
3〕各监测子系统、设备提供商和有关领导的联系方式表。
3、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管理规定如下:
1〕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
2〕不得随意带出监测室,如确因需要临时借出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值班人员登记,按时归还。3〕使用时应珍惜保护,不得抽页、涂写,有破损时应立即修补。4〕设备调动时,原随机的技术资料应随机转移,使用过程中建立的资料,可择其重要性予以复制,一并列出清单,随机转移。
5、凡公司规定的维护报表、定期测试记录、质量分析报表、值班记录和其他原始记录等,均应按季分月整理成册,集中存放,专人保管〔或输入计算机保存〕,在经过适当长时期后如这些资料确已失去利用价值,经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或删除。
九、设备日常运行自查制度
1、运行维护单位根据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巡检要求编写设备日常运行自查流程和内容。
2、运维单位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运维记录。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需同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
3、设备日常运行自查包括。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分析;监控设备定期校验及校准情况;现场辅助设备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故障及断电自取功能检测等。
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
一、设备使用管理说明
众所周知,监测仪器的产品质量及运行正常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可靠程度、监测成果的价值和治理污染的效益。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