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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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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义绝 制度 产生 原因
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 中文。义绝制度是中国古代的强制离婚制度,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根本思想和伦理性。其强调婚姻的根底为“义〞,一旦夫妇之义遭到破坏,婚姻就要断绝。本文首先从中国法律起源的神权因素来探讨义绝,接着从世俗的角度来分析义绝,后从春秋时期的各家思想对统治思想的影响来分析,最后对义绝制度产生原因做浅显思考以对当今立法给出建议。义绝制度是神权世俗化过程中的产物,神权对义绝的影响是最为根本的,所以关于从神权对义绝制度产生的影响是本文的重点。 引言 由于中国人独特的思想方式,使得中国的历史有一个很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中国人重视历史,从帝王到平民都喜欢以史为镜,以史为鉴。每一个朝代的统治思想和统治方式都极高的沿袭了它以前的朝代,所以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能延续千年,先秦时期的思想、礼制和法度在人们的生活中根深蒂固久久不息。换一句话说,就是由于古人重视老祖宗,所以对祖宗留下来的东西极尽保护之能,每一种看似是“新事物〞的事物的产生都没有跳出它以前的历史。比方今天所要讨论的“义绝〞制度,它虽然出现在汉朝并依现有资料在唐朝入律,但是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不仅受汉唐时期人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先秦时的思想、制度、礼法的影响更深。 学界对义绝制度已有比拟深入详细的研究,比方曾代伟的蒙元“义绝〞考略对蒙元时期的义绝制度做了比拟细致的考察,刘玉堂的论唐代的“义绝〞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也有相关论述。但比拟遗憾的是大多数学者都只是从史学的角度对义绝制度进行研究,多论述的是义绝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而鲜有人思索义绝制度产生的原因。虽然有个别学者也论述过义绝产生的原因,但是都是简述论之或是只论述其中的世俗因素,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如崔兰琴的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虽然有提到家族对义绝的影响,但是其无视了对义绝有深重影响的神权因素。有鉴于以上状况,本文旨在于探讨义绝制度产生的原因,结合前人的考察研究,欲对义绝产生原因做全面深入的论述。 一、义绝的起源开展与内涵 义绝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离婚制度,自唐入律,直至清,延续千余年。要弄清一种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必须了解这个制度,所以在此有必要先弄清“义绝〞的开展脉络。 根据现有的史料,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义绝〞最早出现在汉代,汉刘向所撰列女传载:“夫妇之道,有义那么合,无义那么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而汉书中那么明确提到与“义绝〞有关的话语,“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虒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觉察时弃去,或更嫁。用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时,虒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那么合,无义那么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虒始等,或更嫁,义已决,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1]在这段对话中“义绝〞之义虽然与我们先在所研究的“义绝〞制度意义相差甚远,但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在与否已于“义〞关联。 汉班固撰白虎通义·嫁娶。“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乃得去也。〞此时“义绝〞开始与法律、伦理相联系,即具有现今义绝之义。[2] 依现有资料,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是否将义绝制度化已不可考,只能确定在唐律中有义绝的条文。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假设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假设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即构成“义绝〞。唐律规定:夫妻合义,义绝那么离〞,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3]“义绝〞制度此时才真正确立下来,并为后来各朝各代所继承。 至明清,将夫妻之间的相殴列入义绝,但放宽至“可离可不离〞,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夫妻关系反而会因为夫或妻之直系血亲之间的残杀行为而解除。义绝不仅是已婚妇女离异的条件,而且订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4]唐朝到明清的义绝规定有局部变化,这种变化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崔兰琴博士对此也有了比拟完善的论述,再者我个人认为追究某一事物的原因,应当向前史看而非向后史看,故而不作论述,重点在于唐以前的思想、体制和法礼。 也正是由于唐律对义绝有明确而完备的法律条文,所以现在大对数学者在研究义绝时,都是唐朝为典范,并且义绝制度产生原因浅思第2页 总结了义绝的含义,即是指夫妻双方及其亲属间发生殴、杀、奸非等行为,或夫妻一方以这种行为对待对方一定范围内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应当解除,经官府认定双方已经情义尽绝,而强制其离婚的一种制度。由此也可以看出,一绝其实并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当事人触犯刑法后附带的一种民事后果。 二、义绝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神权对义绝的影响 1、神权起源、祭祀与统治思想 说是神权,其实我更愿意把它说成中国传统的古老的宗教对社会对法律的影响。说到义绝,就不可防止的要提到婚姻的缔结,提到婚姻的缔结就不可不说说西周的婚姻制度,进而就要联系到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 神权思想在夏代时就有,“有夏服天命〞[5],殷商时得到王室的重视,使得占卜成为王室言行的依据,“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6]。到西周时占卜就不再仅限于王室而是在民间广泛流传,并得到尊重。统治者认为他们是代天而行,是根据上天的旨意来统治人民的,如商汤讨伐夏桀即号称尊天命而伐夏,“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商朝统治者还提出,“天帝〞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是“天帝〞的子孙,所以他们能够受命于天,即君权神授“授命之君,天意之所予〞。西周时统治者总了前朝盛衰经验,将“天〞与“民〞结合在一起,提出“以德配天〞的观念,认为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能使人民归顺的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后世君王将自己成为“天子〞,意思是自己是天的儿子,自己的权利是天赋予的,这其实也是对商天命神权思想的继承。 西周时祖宗越发得到重视,加上占卜的盛行,神权的思想开始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征战、命官、立储、生育、营建。左传记载桓公时: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凰于飞,和鸣锵锵。有嬀为後,将于育姜。五世其昌,並於正卿。八世之后後,莫之與京。’〞婚姻缔结的目的之一在于“上以事宗庙〞,祭祀祖先以求的祖先对整个家族的保护,倘假设这个家族没有人祭祀祖先意味着这个家族的人做错事,这是上天对他们的惩罚。祭祀祖先一开始就与宗教、血缘相联系,人对超自然现象进行崇拜时起就带有宗教色彩,当人对自己祖先认同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就把对祖先的膜拜作为群体活动的重要形式,同时祭祀活动也是对氏族宗教血缘的认同。 在春秋时期,祭祀文化虽然逐渐向礼乐文化开展,神学有所式微,但是其在生活中的影响仍然不容无视。神权思想在融入更多的人文因素后,鬼神观念亦随之发生变化,不但渗入的道德因素将崇德与事神连接在一起,从祭祀的社会功能来予以肯定神的作用,出现占卜与礼相结合的状态。古时占卜频繁使用的是周易,而周易正是将婚姻的人伦秩序与法律思维结合之始,倡导长幼有伦、内外有别、亲属有序、上下各安其分,后来为孔子吸纳,成为儒家“礼治〞的内容。到汉代以后,统治者都信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并且祭祀活动成为朝廷每年都必须隆重举行的国家大事。 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存在的,故而统治者的统治思想那么就深入法律条文之中,所以义绝制度虽然是法律中很细小的一局部,它也不可防止的要受到统治者的影响。不管是从统治者的治国精神,还是婚姻的缔结,还是家族的祭祀活动,都与义绝有着很大的联系。前面已经论述统治者是尊天命而行事,那么被统治者就越发的要尊天命。统治者是尊天命而制定法律,义绝入律也是符合天意的,臣民遵守法律就更是遵循天命,所以结婚要符合天意,祭祀要符合天意,离婚也要符合天意。一对男女能够结合是天意,夫妻被强制离婚,既是朝廷尊天命而行事,又是夫妻关系的存在不符合天意,尤其是在祭祀上,义绝行为不符合天意,就应该剥夺其祭祀的资格。天意自始在所有人心中都是神圣不可侵犯与亵渎的神秘力量,人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天意来,所以结婚是要听天意的,发生触犯天意的事如义绝,被强制离婚既是因于上天的惩罚,又是因为这种关系不再符合天意的完美要求。 2、神权与婚姻缔结 结婚与离婚同属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二者的特殊关系,使得两者在成因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尤其是在思想上的影响。 常言道:“天造一双,地造一对。〞在婚姻缔结的程序中,也时时受到神权的影响,“六礼〞之中问命、纳吉和请期皆要占卜。“问名〞,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此次程序中有婚姻礼俗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占卜活动。女家接受了纳采的礼物,就表示初步同意结亲,接下来,男家要托人携礼物前往女家“问名〞,即问清女子名氏、排行、出生年、月、日、时,即过去所谓的生辰八字,以便回去占卜吉凶,即迷信所说的“批八字〞。古人有五行相生相克之说,又有十二属相相合相冲之说,“批八字〞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生辰不和、属相相冲,又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时,这桩婚事多半是不成的。后来婚姻主要是为了延续子嗣,问名也没有省去,只不过卜的重点是问旺家旺夫之事。“纳吉〞,仪礼·士昏礼:“纳吉用雁,如纳采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桔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礼仪。问名之后,经过占卜、“批八字〞等一系列活动,如果认为各方面都适宜,即所谓“桔兆〞,男方就要备礼物派人通知女方。“请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郑玄注“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男家送聘礼后就要和女方确定迎亲的具体日期,确定日期后要准备礼物请媒人通报女方。成婚的日期不是随便确定的,要像“问名〞时一样进行婚姻礼俗中的第二次正式的重要的占卜活动。这次要解决的是选择适当的迎娶吉日,举行合婚仪式的最正确时辰,以及适宜的迎亲、送亲的人选。占卜的中心仍旧是“八字〞与“属相〞。中国人比拟喜欢双数,故一般以双月双日为吉期,嫁娶的月份和时辰一定不能犯男女双方的属相忌讳,否那么“犯月〞那么不吉利。[7]由此可以看出,一对男女能否缔结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命,上天同意也就是“八字相合〞那么可以结婚,倘假设八字不合那么不能结婚。六礼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开展,到明清时该为四礼,但是这之间的占卜问吉凶不仅没有丢掉反而越发的到重视。 从婚姻的目的和程序,我们不难发现神权的重大影响,结婚是一件重大而神圣的事情,讲究的是“天作之合〞,那么对待离婚也就不可防止的要更加谨慎、慎重。故时离婚有三种类型,“七出〞、和离和“义绝〞,这里我们只讨论义绝。事实上古人对于离婚确实是非常慎重的,一般不会轻易离婚,毕竟两个人能够结婚、两个家族能够结亲这是上天的旨意,所以只有发生有损天意的事情时,才会离婚。〔受佛教的影响,缘分、因果轮回也是人们结婚或离异的原因;道教崇尚顺从自然,不违人性,个人自由与开展〕根据律条的规定,当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行为触犯刑罚是才会产生义绝即被官府强制离婚,这触犯刑罚的行为就是触犯了天意的。结婚时天意虽是靠夫妻联系实际上是两个家族的友爱和睦,所以即使夫妻二人无错也天理难容,因为这个天意是一种非常完美和纯粹的情感,是家族之间的而不是夫妻之间的,天意存在既是指这对男女适宜结为夫妇,更意味着他们所代表的家族能够和睦相处,可是当两个家族发生利益相损,天意有了瑕疵而不再完美,这个上天赋予的“义〞就不存在了,为了解决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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