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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论
环境
共同
侵权
责任
制度
矿山
试论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矿山环境责任制度
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其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上与传统共同侵权差异明显。客观说应成为现阶段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根底。为兼顾侵权人和受害人利益的平衡,我国应构建以连带责任为主、其他责任方式为辅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以及共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关键词]环境侵权;共同侵权;环境诉讼;民事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304-518x(2023)06-0152-04
曾祥生(1966-),男,广东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合同法、侵权法;(广东广州52023320)
赵虎(1972-),男,武汉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合同法、侵权法。(湖北武汉43020234)
本文系XX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工程“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赣教社政字[202223]3号)阶段性成果。
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是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环境侵权这一特殊领域的适用和延伸。在环境侵权责任事故频发的今天,我国如何兼顾侵权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平衡,构建既能到达保护环境、遏制环境事故发生,又切合经济开展水平并表达公平正义的环境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方法上存在难度,由此成为共同侵权责任制度安排、设计上的一个难题。
一、传统共同侵权理论之评析
传统民法对于共同侵权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学说。
(一)主观说
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只有侵权人具有共同成心或共同过失才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它分为共同成心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成心说是早期的以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侵权理论,认为成心才能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某一行为人实施成心侵权行为,而另一人实施过失侵权行为,只不过在事实上同时发生,各人只依相当因果关系原那么分别承担责任。共同过错说又称共同加害行为,认为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不仅包括共同成心,还包括共同过失,即共同过错意味着即使各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在共同过错的影响下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
主观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性,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可苛责性或不道德性赋予共同侵权责任制度正当性,还在于通过对主观过错的要求限制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防止因过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在过错责任时代,其合理性毋庸置疑。但随着社会进步,在面对现代社会大规模出现的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那么的特殊侵权时,其对受害人保护不利的缺陷逐渐显露。
(二)客观说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共同性,即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只要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就构成共同侵权。客观说不问各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只强调行为与客观结果间因果关系——既然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各行为人就应当共同地或分别不同程度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客观说基于现代社会共同侵权方式复杂多样化,许多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迥异之情势,为了让受害者获得充分的救济而创设,其目的在于通过使共同侵权无需共同过错就能够成立,进而扩大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充分保护受害人。
(三)折衷说
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单纯主观说或客观说都缺乏采。主观方面,各加害人须均有过错,或为成心或为过失,且过错的内容应当相同或相似;客观方面,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折衷说是主观说和客观说的混合体,提出同时考察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即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来客观说,而在侵权责任的内局部担上考虑主观因素,以各加害人主观过错的大小来决定其承担责任的份额。这样既强调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试图防止不加区分地对任何共同侵权行为都采取连带责任形式,而兼顾共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一学说试图吸纳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各自优势,但其缺陷在于因标准的含混不清而可能导致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的困难。
综上,不同学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判断、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并最终表现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力度与范围上的不同。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侵权的高发期,多数学者认为对于环境共同侵权应适用客观说,以实现对受害人更为广泛的救济。本文认为,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给经济社会开展和受害人带来巨大危害,在环境共同侵权问题上适用客观说,从客观效果上看明显比主观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对于采用客观说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建立与其相配套的责任承担和分担制度予以缓和。
二、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构成之特殊性分析
由于现代工业的集中开展,大量生产型企业聚集在一起呈区域化开展,环境侵权往往表现为多个污染源以不同的组合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与普通环境侵权和共同侵权行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使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兼具环境侵权行为及普通共同侵权行为的综合特征,但也有其本身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归责原那么及其责任承担等方面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的差异。根据传统共同侵权理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及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行为等,由于教唆、帮助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罕见,因而理论上一般将环境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环境共同致害行为和环境共同危险行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一样,民事责任承担也不相同。
(一)环境共同致害行为
环境共同致害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同时造成某一损害,如果没有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m〞。环境共同致害行为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第二,共同的环境加害行为,即数个加害人在共同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分别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或者无意思联络的数个加害人分别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由于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而具有共同关联性或者直接结合性。第三,同一危害结果,即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其共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第四,危害结果由共同侵权行为引起,即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与危害之间存在着总体的因果关系。虽然证明各具体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影响程度通常存在困难,但假设无总体因果关系那么失去承担责任的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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