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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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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定西市 道路交通 安全监管 职责 暂行办法 新编
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监管职责暂行方法 关于印发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监管职责 暂行方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23)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监管职责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定西市道路交通平安监管职责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平安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XX省道路交通平安监管职责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非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依照本暂行方法履行道路交通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道路交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平安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平安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平安。 第四条定西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定西支队警务部门是驻定部队和驻定武警部队履行道路交通平安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那么,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军事单位和武警部队交通平安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职责: (一)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平安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平安中长期规划; (二)根据全国和全省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统一部署,研究部署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平安工作,指导、协调、催促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和通报道路交通平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道路交通平安根底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根底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平安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五)制定道路交通平安目标管理考核方法,并组织实施; —2— (六)监督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平安主体责任; (七)将辖区高速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平安事件的处臵,纳入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八)催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臵及善后工作;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平安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催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对道路交通平安相关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鼓励道路交通平安相关设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平安出行意识,对在改善道路交通平安条件、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参加道路交通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平安职责。 第六条各县(区)应当建立专业执法、平安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平安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 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遥远乡镇派出所履行局部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局部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职责的范围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工作制度,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辖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管理职能,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健全乡镇长、运管站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 —3— (三)设立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办公室,在乡(镇)现有干部中选配3至5名干部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员,交通平安管理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履行局部农村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交通平安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交通平安宣传、辖区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人等根底工作台帐; (四)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交通平安管理网络,在村(居)委会设立交通平安效劳站,各村(居)委会确定1至2名交通平安信息员,各社确定1名交通平安联络员,加强农村及社区交通平安宣传、效劳、管理工作; (五)主动实施并配合公安交管、交通、公路等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及整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治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治理,确保辖区道路平安设施齐全,无利用公路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打场晒粮等影响交通平安的行为; (六)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方案,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宣传活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七)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涉车涉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及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及时提供信息、线索; (八)催促村(居)委会负责对辖区车辆、驾驶人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平安宣传、车辆和驾驶人等平安管理工作台帐;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道路交通平安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动态管理和日常宣传教育,力争辖区无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和货车、农用车非法载客,确保道路交通平安畅通; (九)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与辖区村(居)委会以及相关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平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利用播送、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 (二)协调群众性交通平安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平安教育; (三)组织道路交通平安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平安隐患; (四)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管理制度; (五)协助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交通平安信息员、交通平安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催促办理相关手续; (二)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宣传教育活动; (三)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四)对辖区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举报; (五)和辖区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平安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辖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台帐。 第三章单位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履行交通平安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本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机动车档案; (三)对内部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平安教育,监督其及时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平安教育和培训; (四)与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平安责任书; (五)严格录用驾驶人,不准录用无资格人员或被公安交管部门撤消驾驶证件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 (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具有平安隐患的机动车辆和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之签订道 —5—路交通平安责任书; (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 (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四)按照有关要求,对所有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平安教育和平安技术学习; (六)录用非本市籍机动车驾驶人上岗前,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有关规定等进行知识培训和考核。 (七)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录用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建立维修肇事车辆台账制度,对所承修的肇事车辆进行逐台登记,详细记载送修人和车辆信息以及送修时间、车辆受损部位和受损状况、更换部件等; (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不得为承修的车辆出具虚假证明。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交通平安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平安专题教育; (二)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平安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组织学生在道路上锻炼及开展各类集体活动; (三)配备校车或者租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平安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 —6—防范、应急处臵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平安; (四)购置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平安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统一标识、标牌;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六)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交通平安管理责任书; (七)鼓励小学推行小黄帽路队制。 第四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严把车辆牌证核发、年度检验工作,严格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二)检查催促落实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度; (三)制定驾驶人员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 (四)开展经常性的驾驶人员资质、车辆平安状况等相关检查,对平安制度不落实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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