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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法
赋予
土地管理
部门
适当
强制执行
新土地法应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
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在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均须加盖地方政府公章。按照政府职责法定化以及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行政效能等要求,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将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近年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如202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2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为健全完善土地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因此,建议土地管理法增加"土地市场"章节,将近年出台的有关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我国的土地市场更加制度化、法制化、标准化。
增设"征地补偿"章节。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偏低,二是低价征地极容易出现转手高价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现象,诱发各类腐败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为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设"征地补偿"章节,废除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中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补助费用的规定,改为按土地一级市场的基准价格给予农民补偿,按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还应对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基准价格的制定和公布,对农民实施补助的技术性细节等作出相关法律规定。
增加标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条款。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根本农田开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其他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如何标准并没有涉及。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条款。增设"土地储藏"章节。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土地收购储藏方面的条款,土地储藏机制是一项全新的机制,由此引起的利益和权力的调整是深层次的,在实践过程中已暴露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土地收购储藏立法滞后,无法可依,监管不力;原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土地储藏运作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建议土地管理法增设"土地储藏"章节,对土地储藏制度在法律条款上予以明确。
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措施,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种选择。随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队伍不断得到加强,执法条件和手段也不断完善和强化,已经具备了一些相对简单案件的执行能力。从执法的时效性考虑,没有必要把所需强制执行的案件一概都推到法院去排队。况且,这种选择是自主的,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量力而行,执行不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占地简易构筑物在未建成之前,可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制止、限期撤除和直接强行撤除的权力,这样可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对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已在违法用地上建成或已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组织代为撤除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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