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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略论金融检察制度的社会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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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略论 金融 检察 制度 社会 基础
略论金融检察制度的社会根底 金融检察制度的法律渊源 宪法渊源是一切制度和权力正当性的根底,特别是根本社会制度和重要社会权力必须经过宪法认可,否那么将失去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共有5条,关于检察制度和检察权的规定主要是第129条和第131条。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制度的性质,检察机关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职能是进行法律监督。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将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进行了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并独立行使检察权。按照体系解释方法,结合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进行理解就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的根本内涵是法律监督,但是并没有说明检察权的性质。按照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进行类比可以发现,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6条,关于法院性质和法院权力的规定主要是第123条和第126条。按照体系解释方法,结合第123条和第126条规定进行理解就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力的根本内涵是进行司法审判。如果将第126条和第131条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通过比照第126条和第131条规定进行理解就是检察权同审判权性质相同,是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司法权。根据上述分析,金融检察权具有宪法根底,是检察机关对金融领域行使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法,对检察机关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精神进行了承接,特别是检察权的属性等问题更是严格遵循根本法的内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了检察权的根本任务,对宪法第129条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细化;第5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第9条关于检察机关属性的规定根本上是对宪法第131条规定的转述,明确了检察权的根本属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继承了宪法关于检察权的规定,对检察权的任务进行了细分,也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国家机关组织分工方面的法律渊源。检察权和金融检察权依靠行使权能发挥职能作用,国家根本法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规定,与国家根本法相承接的部门法也承担着细化检察权权能的任务。具体而言,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部门法律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权力,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是宪法第129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化,它说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与参与刑事诉讼的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法律监督关系,这种法律监督因为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2]除此之外,还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都对检察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具体的部门法与其说是检察权的法律渊源,不如说是实现检察权权能采取的法律手段的法律渊源更为适宜。(当前,金融检察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金融检察工作指导性文件根本表达为部委或者省级相关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发文,或者散见于诸多相关标准性文件中关于金融检察工作的个别条款,并没有产生相关的部门法律或者规定,但正是这些标准性文件和个别条款规定的工作机制、流程、权力、追诉标准等内容指导着具体的金融检察工作。比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等部委会签或者联合发文形式的标准性文件;XX省检察机关和金融系统联合下发的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XX省检察机关与银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互相协调工作的意见等省级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这些相关的标准性文件在金融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检察标准体系前,标准性文件仍然是金融检察制度和金融检察权的重要法律渊源,通过标准性文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金融检察权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标准性文件是作为权力束的检察权的法律渊源,金融检察权仅仅是权力束的一局部,标准性文件通过检察权作用于金融检察权,落实相关文件内容。 金融检察制度的权力根底 检察制度是以检察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力与职责的安排,检察制度的运行过程就是行使检察权的过程,检察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检察制度也就得到了施行。金融检察制度是检察制度的一局部,是以金融检察权为核心的制度安排,其一切职能表达在金融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金融检察制度以金融检察权为核心,金融检察权以检察权为根底,因此金融检察制度以检察权为权力根底。从检察权的性质到检察权权能等方面,都经历了不断的讨论才逐渐取得了一些共识,特别是关于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关涉整个检察制度的性质,关乎检察制度的前途命运,更是经历了剧烈的讨论,经历了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司法权说等几个阶段,讨论过程也是对检察权性质逐渐清晰定位的过程。我们必须明确检察权性质上属于司法权,检察机关承担司法职责,检察机关是同行政机关、法院平行的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是检察权存在和开展的根底,吸取中国检察制度曲折开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独立司法属性。在明晰了检察权属性的根底上,可以说金融检察权也就是检察机关对金融领域行使的司法权,金融检察权行使的过程也就是金融司法的过程。无论检察权,还是金融检察权,独立性都是它的灵魂,探明检察权内涵至关重要。“从专业的角度来思考检察权的性质,以为检察机关只是一个公诉机关,检察权只是公诉权,从而忽略了检察权实际上是一种集合性权力,是一个权力束。〞[3]权力束的内容就是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的权力体系,“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虽称谓不同,然其义一也。从二者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应视同一位阶的概念,而不是检察权的下位概念;在同一位阶中,二者含义同一,而非各自另有定义的并列概念〞。[4]其实,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只是从不同角度对检察机关职能的不同表述,检察权是从权力归属角度表述的,法律监督权是从权力性质及内容等角度表述的。“所谓法律监督权,就是对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职能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3]法律监督权行使的范围具有历史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与国家的法治进程相适应,要兼顾全面性和重点领域监督,金融检察制度深刻地反映了全面监督与重点领域监督的结合,“只有把检察制度的根本规律同具体的国情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出检察制度在国家活动中的法律监督效能〞。[5]金融检察制度的现实权力表达在检察职能方面,从检察职能方面反映的权力就是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的根本内涵就是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检察侦查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内涵是开展变化的,“国家是根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设置某个国家机关并赋予其应该承担的任务、使命的,因此,一个国家机关名称可能没有改变,但其职能及实际的功能作用因国家形势变化而发生了变化〞。[6]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主要职能到今天的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要职能的变化,在几十年的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发生了极大变化,将检察权理解为法律监督权也正是立足于检察职能的这种变化。对于检察机关整体检察工作而言,权力根底是法律监督权,但对于某项专门检察工作而言,现实权力根底是法律监督权的权能。“法律监督权权能配置涉及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就是检察权包含的三大权能,即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检察侦查权。第二层次是三大权能以下分别包含的相对具体的权能。第三个层次的权能又是第二层次权能所包含的内容,是更为具体的权能。第三层次的权能与其说是检察权的权能,毋宁说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拥有的具体的法律手段,是实现第二层次权能的法律措施。〞[7]相对而言,金融检察权第一层次就是金融案件公诉权、金融诉讼监督权、金融职务犯罪侦查权;第二层次就是金融案件的审查起诉权、不起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第三层次就是具体的金融检察措施,金融案件的调查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等。金融检察制度作为具体的检察制度,简单地按照三层次执行法律监督权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重点要从第三层次入手,强化对金融领域法律监督的手段,“法律监督的手段代表了一种具体的权能,这些具体的权能缺乏,是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高位低能甚至有名无实的重要原因〞。[7]正是金融领域法律监督的特殊性造就了金融检察制度的独立,如果还按照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权能缺乏、权力难以实现的问题必然凸显,金融检察制度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创新法律监督手段,以专业化的监督手段进行法律监督,增强对金融执法、金融诉讼和审判的监督力度。金融检察制度虽然具有充分的权力根底,但是制度的正当性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否那么难以取得社会的道德认同,没有社会道德认同的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根底。 金融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底 检察制度的性质决定着金融检察制度的性质,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底必然是金融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底,作为检察制度理论根底的法律监督理论是金融检察制度当然的理论根底。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最高制度要表达人民民主的属性,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任免权、批准决定权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包括行政立法权,各级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权力结构模式〞。[5]各国政治体制内权力结构划分根本遵循权力的制衡原那么,但是制衡的方式因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美国等自由主义国家表达为尊重权力的独立性,形成核心权力分立的权力制衡模式,但在职权主义国家将制衡的侧重点放在权力行使的监督方面,表现为各种权力行使的监督,形成有权力必有监督的局面。我国历史悠久,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集权制度,自身具有丰厚的职权主义文化积淀,在政治制度选择上顺其自然选择了职权主义模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立法权由其直接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这样的权力结构模式可称之为‘一元分立’,即在一元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下,分设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8]在这种一元分立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实施法律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人民属性的法律,分设不同机关进行执法和司法,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单向性,检察机关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监督,其他机关的行为也要以法律为实施边界,形成了由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实施,行政、司法机关执法和司法的直线式层级权力模型。法律监督是理论上的主张,同时也是实践中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表达,“法律监督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催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9]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有两层关系:一是检察机关是中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只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最有效力的法律监督,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多数情况下是依靠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效力。“法律监督的目标,一方面是通过对破坏法律的犯罪行为及时追诉和对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恢复法律秩序、法律正义,另一个方面是保证守法的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10]无论是社会其他领域,还是金融领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是监督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和纠正错误的执法和司法行为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实施行为的监督,实质上是修复遭到滥权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承担着社会和公民两个层面的双重义务。金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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