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年胡塞尔
动机
引发
概念
起源
及其
意义
一个
哲学史
考察
胡塞尔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及其意义——一个哲学史的考察
【】“动机引发〞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根本概念。这一概念起源于胡塞尔对传统用法的继承和开展。从叔本华那里,胡塞尔接受了动机引发可直观性的观念,但是反对他对因果性做心理物理学的解释;从布伦塔诺那里胡塞尔接受了动机引发包含着论证和经验两个指向的观念,但是进一步扩大了动机引发的适用范围;胡塞尔批评了迈农的动机引发不可感知的观点,保卫了布伦塔诺的观点。在对传统继承的同时,胡塞尔将动机引发的研究扩展到事物感知领域中,在此根底上,动机引发问题对于超越论哲学的根本意图的重要意义就凸显出来。
【关键词】胡塞尔;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动机引发
中图分类号:b5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300-7660(2023)03-020235-2023
在观念Ⅱ中被胡塞尔标识为“精神生活之根本法那么〞①的动机引发(motivation)是一个现象学的根本概念。这个概念并不是胡塞尔所独创的,而是在哲学史和心理学史上早就存在并一直被使用的概念。通过一种哲学史的观察可以发现,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正是起源于胡塞尔对该概念的传统用法的批判性继承。因此,考察胡塞尔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厘清胡塞尔从传统中批判了什么,接受了什么,开展了什么,对于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含义和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遵循以史带论的方法,即所有的论述都仅仅立足在这样的材料上,这些材料确实能说明胡塞尔在动机引发问题上受到别的哲学家的影响,或与他们产生交锋,而不试图在观念上推测这一概念与传统用法的可能联系。更具体地说,我将比较胡塞尔和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在这种比较中,现象学的动机引发的根本特点就会呈现出来。
一、胡塞尔与叔本华:对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的批判
从笔者掌握的胡塞尔资料来看,胡塞尔很少谈及叔本华,即使谈到他也只是一笔带过。但是实际上胡塞尔很早就注意到叔本华对于动机引发问题的谈论。在1892年7月29日写给布伦塔诺的信中,胡塞尔提到他正为44名学生讲授“论意志自由〞(uberfreiheitdeswillens)②。该文是叔本华为挪威皇家科学院的有奖征文而写的论文,于1839年获得挪威皇家科学院的褒奖。皇家科学院提出的题目是:“人类意志的自由,能从自我意识(selbstbewubtsein)得到证明吗。〞③
在该论文中,叔本华竭力证明人类意志正如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也要遵循必然的因果性。叔本华区分出三种因果性形式,即原因(ursa-che)、刺激(reiz)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三种因果性形式分别对无机物、植物和动物有效。原因这个词的最狭窄意义通过牛顿第二、第三定律得到规定,即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同时的,以及作用力的强度与原因的强度是成正比的,这两种定律适用于无机物;但是它们并不适用于植物,规定着植物的生命的是刺激,刺激的作用力依赖于与被刺激物的接触以及依赖于刺激的时间和强度;而刺激又不适用于动物,规定着动物特性的是动机引发,即由于认识(erken-nen)而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的运动不能产生于对刺激的单纯感受性,而是产生于动物所特有的表象能力(vorstellungsvermogen)和智力(in-tellekt),这种表象能力和智力(或总括为认识)甚至可以直接地被标识为动机引发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叔本华看来,动物的一切本己运动都是由表象引起的,而表象就是作为引起运动的原因,即动机(motiv)。在此叔本华严格地区分了动机(motiv)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对概念①,前者指作为原因的客体(表象),后者指因果关系本身,这种因果关系通过对原因(动机)的感受,即通过表象能力或认识能力而显现出来。②所以叔本华说:“作为动机而起作用的客体仅只需要作为被感知之物和被认识之物而存在;至于它在统觉中持续的长短、的远近以及清晰的程度,这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时,所有这些区别就全然不改变效果的程度,只要动机一被感知,它就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起作用,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它是这时必须产生的意志的一个决定性原因。〞③
叔本华认为,在生物序列不断往高级上升的过程(植物一动物一人类)中,原因的物质性不断弱化,最后成为非物质性的纯粹表象(动机),这样,动机引发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就不可能像前面两种因果关系(即原因和刺激的因果关系)那样可以完全从外部把握,但是却可以通过一种内在的认识来进行补充。但是叔本华立即强调:“动机引发和上面论述的因果关系的另外两种形态极其相似,它只是这些形态演化而到达最高阶段罢了。〞这就是说,叔本华并不认为自然界的无机物、植物、动物、人类意识(包括意志领域)的运动在因果作用的必然性方面有本质区别,因果性之所以要分成原因、刺激、动机引发,仅仅是同一个因果性在不同阶段的演化而已。一言以蔽之,这种认为本质上是同一个因果规律在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中平行地发生作用的观点,可以称之为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psy-chophysischenparallelismus)。
以上是对叔本华论因果性问题的概述。在笔者目前所能找到资料中,只有“被动综合分析〞的一个增补材料的脚注中涉及到胡塞尔对叔本华的相关问题的简单评价:“如果人们采取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观点,那么就可以借用叔本华的这句话:内在地看,动机引发=因果性。但是这种观点是不被推荐的。〞⑤
从外表上看,叔本华对胡塞尔的影响首先是消极的,因为从1900年到1913年之间,在逻辑研究第一卷、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观念Ⅱ等论著中,胡塞尔花费了很多力气来批判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以对自然因果性和动机引发作出本质区分。因为如果不对这两者作出本质
区分,就会产生在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中所归纳出来的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将意识自然化,包括将所有意向一内在的意识被给予性自然化;另一方面是将观念自然化,并因此而将所有绝对的理想和标准自然化。〞①
对将观念自然化的批判是在1900年的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得以展开的,这一批判以对心理主义的反驳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包含两个层次:首先否认作为自然规律的因果规律的必然性,其次否认逻辑规律就是因果规律的一种,并在此根底上区分实在与观念、区分实在(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和观念(逻辑)规律的必然性。②通过上述两层论证,胡塞尔得出结论:在观念规律与实在规律之间、在标准性规定与因果规定之间、在逻辑必然性和实在必然性之间、在逻辑根底与实在根底之间具有根本性的、永远无法消除的差异③,也就是说,作为在观念意义上的心理体验的逻辑规律不可能平行地与实在意义上的自然规律具有本质上相同的因果性。
对将意识自然化的批判主要是在1913年的观念Ⅱ中得以展开的。胡塞尔论证道:“如果一种不相容的规律是先天地存在的,由于这样的b1和b2(b1与b2在此指代两种先天地不相容的意识体验——引者注)在一个意识一般中是不相容的,那么,与我们认为依赖于c1(在此指生理学意义上的神经系统——引者注)的b1相联结的东西,就不再简单地通过与c1相联结的c2或一般地通过c-状况的作用来确定,而是存在着一种绝对稳固的规律,这一规律并不在c的经验规律性中具有其平行性……每一个体验都在共存中具有其背景和其周围环境,正如它在坠人过去中具有其周围环境一样(因此它恰恰在坠人中自身构造为活生生的过去之统一。)这是先天的关系,体验只能是这样存在。据此我们具有各种各样的现象,这些现象要复原到因果地隶属于c的状况,这种说法纯属荒唐之言。〞④通过这样的论证,胡塞尔指出意识有其本己的先天规律,它既不与作为经验规律的自然因果性(这里指自然因果性在大脑神经中枢的刺激一反响作用)产生平行作用,也不因果地依赖于它。而意识的这种本己的先天规律,就是精神生活的根本规律:动机引发。因此在叔本华那里,动机引发是自然因果性演化到最高阶段这样的说法,在胡塞尔看来是荒唐而有害的。
但是,实际上胡塞尔对叔本华不仅仅是批判,还有继承。最明显的是,胡塞尔最早是从叔本华那里注意到并沿用motivation这个概念的。此外,胡塞尔还从叔本华那里注意到了对motiva-tion的一个重要规定:即叔本华在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中提出的观点,“动机引发就是内在地被看到的因果性。〞⑤胡塞尔显然注意到了这个观点,但是没有对此展开进一步的说明。叔本华的这个观点被布伦塔诺所接受,有证据显示,布伦塔诺认真读过叔本华的东西,赞赏他对动机引发问题的论述。⑥至于胡塞尔是经过布伦塔诺才去了解叔本华对相关问题的论述,还是胡塞尔自己注意到了叔本华对相关问题的论述,我们这里无法给出答案,但是这一点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胡塞尔确实从叔本华和布伦塔诺那里注意到了动机引发的可直观性这个观点,而这个观点对于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之形成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胡塞尔与布伦塔诺、迈农
但是布伦塔诺的另一个学生,奥地利新实在论的代表人物迈农,却坚决地反对布伦塔诺关于动机引发问题的观点,而胡塞尔那么为他的老师进行辩护,因此这三位哲学家正是可以在动机引发的标题下被联系在一起。我们首先从逻辑研究第一研究中涉及到动机引发问题的一段话开始:
“我在这里还要说明,在动机形成(motiv-ierung)这个说法的一般意义中包含着论证和经验的指向,这个说法在我看来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事实上在这里有着一种完全明确无误的现象学的共同体,它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它可以在通常的意义上宣布:人们不仅仅可以在指示所具有的逻辑的意义上,而且可以在指示所具有的经验的意义上一般地谈论推理和结论。这种共同性所包含的范围显然要更广些,它还包括情感现象的领域,特别是意愿现象的领域,原初所谈的动机仅仅是指这些现象中的动机。在这里,‘因为’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这个词在语言上运用范围和最一般意义上的动机形成一样广泛。因此,我不能认为迈农对布伦塔诺术语的指责是合理的,我在这里也沿用了这些术语。但我完全同意他的这一说法,即:对动机形成的感知无非就是对因果性的感知。〞①
我们从这段话中别离出与本文密切相关的以下几个问题:
1.布伦塔诺如何理解动机形成(motivierung)。
2.迈农如何理解动机形成以及他是怎样批评布伦塔诺的。
3.胡塞尔是怎样反驳迈农而坚持布伦塔诺的术语,并进而开展出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
1.布伦塔诺对动机引发的理解以及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继承
我们先从第一个问题开始。布伦塔诺在其判断学说中对判断进行各种分类时讨论到绝然判断(apodiktischeurteil)和断然判断(assertorischeurteil)的区别,他说:“当一个判断直接从另外一种心理现象中被引起(verursachtwird)并且我们感知到这种因果关系(verursachung)时,这个判断就是被动机引发的(motiviert)。在绝然判断的情况中涉及到一种通过表象质料(vor-stellungsmaterie)而来的动机形成(motivierung)。如果这种动机形成不在场,人们就是在谈论断然判断。因此断然判断在此仅仅意味着一种缺乏,即通过表象质料(vorstellungsmaterial)而来的动机形成没有被给予。〞②这句话中至少包含着以下几点重要的信息:
(1)动机形成是一种因果关系,并且是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布伦塔诺在出于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一书中区分了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认为心理现象要么就是表象,要么以表象为根底,③布伦塔诺已经讲得很清楚,如果一个判断被其他心理现象引起的话,这里就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动机形成。因此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心理现象,动机形成是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2)动机形成的因果关系是可明见地直接感知的,它是布伦塔诺所说的内感知的对象。动机形成的引发项和被引发项都是表象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