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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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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平安生产监管根底数据的支撑作用,提高平安生产监管效率,建立职责明晰、精准高效的平安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依据平安生产法、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安发〔2023〕19号〕、市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平安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字〔2023〕29号〕、县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平安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安字〔2023〕20号〕等法律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分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坚持“行业主导、属地负责、科学评定〞的原那么,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县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平安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分工表〔安字〔2023〕20号〕,原那么上,由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牵头,涉及的行业平安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协作,共同完成标准制定和分类工作。各行业平安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分类标准,提出分类结果建议;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平安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供给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建议,依据本方法要求,统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准,确定分类结果。 第五条各镇〔街道〕、经开发区是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依据县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其次章等类划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平安生产保障力量,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类。A类单位平安生产保障力量强,为平安生产低风险单位;B类单位平安生产保障力量一般,为平安生产中风险单位;C类单位平安生产保障力量差,为平安生产高风险单位。 等类评定由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开展。首次评定,C类生产经营单位原那么上应占该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总量的30%左右。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等类评定要充分运用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累积的大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隐患数量、严峻程度和整改状况; 〔二〕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状况; 〔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状况; 〔四〕平安生产宣扬教育培训状况; 〔五〕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状况; 〔六〕所属行业固有风险程度。 第八条首次评定为A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较高的平安生产管理水平,且连续两年无平安生产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首次评定直接定为C类: 〔一〕当年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二〕当年发生重大涉险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三〕当年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平安生产行政惩罚的。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县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依据职责划分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等类进行初评,市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对县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复核后,县有关部门将各自负责的分类最终结果汇总至所在县安委会办公室。 九小场所平安生产等类直接由县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结果报所在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分类首次评定,依据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平安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 〔二〕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填报信息,依据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精确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等类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分类结果; 〔三〕对首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申辩并要求复核。 第十二条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县直有关部门的评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全都的,责成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等类评定每年开展1次复评,复评程序参照首次评定程序执行。 第四章等类升降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接受逐类升降的形式。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总量把握的前提下,对其平安生产评类予以提升一类: 〔一〕完成平安生产标准化创立或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平安生产荣誉称号的; 〔三〕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平安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其平安生产评类予以降低一类: 〔一〕检查觉察存在不构成行政惩罚但严峻危害平安生产的违章作业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1次平安生产行政惩罚的; 〔三〕挂牌督办的平安生产隐患没有按时整改的; 〔四〕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并在事故中担当主要责任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评类直接降至C类: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并在事故中担当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平安生产行政惩罚达2次及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评类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类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依职权作出确定,转变生产经营单位等类,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纳入平安生产分类监督管理。 其次十条已纳入平安生产分类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退出平安生产分类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 其次十一条同一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类的,由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准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曝光。 其次十二条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应当依据平安生产分类评定结果,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A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B类单位依据正常监督检查规划实施监管,C类单位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惩罚力度,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其次十三条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平安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平安生产信息,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其次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在监督、检查、执法中觉察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作出的惩罚,要具体做好记录,汇总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大数据,依法准时向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通报。 其次十五条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觉察的违法项进行惩罚时,原那么上,A类企业依据下限惩罚执行;B类企业在依据下限惩罚的额度上,依自由裁量权向上浮动,适中惩罚;C类企业一律依据顶格惩罚额度执行。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顶格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处理状况记录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六章奖惩措施 其次十六条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工程审批、市级以上平安生产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赐予A类生产经营单位支持。 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作开展平安生产分类监管工作,不得拒绝、躲避或者阻碍。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分类监管工作中瞒报或供给虚假信息,经调查属实的,依法赐予惩罚。 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分类监管根底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报备,并由行业有关部门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监管的状况列入镇〔街道〕、经开发区和部门年度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赐予通报批判,并责成限期改正。 〔一〕未完成县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平安生产分类监管任务的; 〔二〕抽查中觉察在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分类评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严峻 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平安生产分类监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据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称九小场所依据消防部门的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各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务必于2023年10月31日前出台本行业领域的分类标准、工作制度,12月31日前完成初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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