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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鉴定
时间
司法鉴定的时间
篇一: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20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已经2023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23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征询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征询题进展鉴别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那么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那么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恪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恪守技术操作标准。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展鉴定,并对本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背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那么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视。关于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关于有违背司法鉴定行业标准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治理和监视。司法鉴定人违背本通那么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好、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性状、保存情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那么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关于复杂、疑难或者特别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展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处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关于鉴定材料不完好、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够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觉察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好、不充分或者获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处不合法或者违犯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那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标准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才能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展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处、与鉴定有关的根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施行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历的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
委托人有特别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别鉴定事项,能够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阻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展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征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能够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治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篇二: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2023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已经2023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23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征询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征询题进展鉴别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那么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那么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恪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恪守技术操作标准。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展鉴定,并对本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背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那么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视。关于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关于有违背司法鉴定行业标准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治理和监视。司法鉴定人违背本通那么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好、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性状、保存情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那么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关于复杂、疑难或者特别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展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处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关于鉴定材料不完好、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够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觉察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好、不充分或者获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处不合法或者违犯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那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标准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才能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展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处、与鉴定有关的根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施行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历的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
委托人有特别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别鉴定事项,能够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阻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展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征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能够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治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峻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应当依以下顺序恪守和采纳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理解进展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能够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必要时能够询征询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展,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进展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能够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展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展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