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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板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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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务用车 管理制度 模板 10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模板2023篇 (篇一) 为进一步标准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劳质量,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州、县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及使用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首先保障局领导公务用车。其他干部原那么上不予安排,可报销相关交通费用。科室遇紧急、重大工作或全局性集中活动需用车的,填写派车申请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所有用车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说明出车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等,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调配车辆。司机凭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任务完成后填写行驶里程后妥善保存派车单,同时报告办公室出车完毕,以便准确掌握车辆动向。每月25日前司机收集派车单,连同当月行驶里程一并交办公室备案,派车单里程总数应与车辆里程数一致。 (三)实行公务用车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封存制度。办公室每月确定一辆值班车,局机关司机轮流值班,值班车负责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的机要通讯工作。逢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有车库的一律入库,没有车库的车辆在机关院内整齐停放。司机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将车钥匙交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回的,提前报告办公室。 (四)局机关司机要遵守车辆平安存放规定,除因公出差和值班车辆外,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内,违反规定造成车辆丧失或损坏的,由司机负全部责任。值班司机要保证值班车辆存放平安,除执行公务外,不得私自使用。 (五)局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档制度。办公室对司机出车记录、运行里程、燃油消耗、维修保养、物品配置、保险缴纳、违规违纪等情况实行“一车一档〞台账管理。 二、车辆维修保养与用品配置 (一)要加强燃油管理,努力降低油耗。燃油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由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司机应确保加油时车辆号牌和加油数量真实无误并签字确认。一般不在外地加油,路途遥远确需外地加油的,发票经办公室确认后计入车辆油耗记录内。车辆燃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每月底核算一次,如发生车辆号牌、加油数量、司机签名不相符等情况,办公室不予结算。 (二)公务用车公里油耗、维修保养情况每月统计公布一次,油耗情况年终汇总排名,节油工作差的,查找原因,提出批评。 (三)修理、维护保养。车辆需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司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定,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修理完毕时,定点维修厂家附单据作为结账依据,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 (四)汽车用品配置。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那么,物品配置填写配置单,经批准前方可购置,车上配置品由司机负责维护、保管。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一)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用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领导干部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私自使用,严禁用公务用车从事休闲娱乐、旅游等私人活动。 (二)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文明驾驶意识,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和酒驾醉驾;要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增强工作责任心,服从工作安排。要注意平安行驶,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规章,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对违反交通规章处分的,由司机自行负责处理。 (三)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督查制度。由监察室和办公室联合成立督察组,定期不定期对公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造成车辆丧失、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 四、各直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为加强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平安,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管理原那么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位现有公务用车一辆,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市以外公务用车,以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用车报局长批准。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公务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三、用车程序 1、各股站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签注意见,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2、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前方可。 3、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副局级以上领导。 四、费用结报 1、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市内每周结报一次;市外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结报费用时附派车单,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注意见。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大额费用。 2、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办公室安排租车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未经办公室安排,擅自租用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五、油耗管理 1、车辆加油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2、办公室依据机关事务局核定的车辆百公里油耗指标,对不同车型实行分类节油考核,每节超一公升燃油,按政府采购均价的50%进行奖罚,每半年结算一次。 六、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保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2、车辆大修总成修理预算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采取不少于4家定点修理厂报价招标修理。 3、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七、平安管理 1、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必须在办公室待命,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办公室应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平安培训,接受平安教育,不断强化平安意识,自觉遵守道路平安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分由个人承担。对违法规定危及行车平安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扣除当事人当月平安行车里程补助;对违规操作造成交通事故的,扣除当年平安奖。 3、按规定贴好公务用车标识,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车辆保险由办公室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统一办理。 (篇三)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选购节能、环保、小排量的经济型车辆。 二、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应逐步淘汰,对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应予报废。 三、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ic卡定车定点加油制度和定点维修制度。 四、实行“一车一账〞管理。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对各单位车辆燃油消耗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油宣传教育,提高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 六、节假日除公务活动需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入库封存停用。 七、驾驶人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平安的情况下,节省油耗。 八、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九、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十、积极开展节能评比工作,对在节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车辆费用定额严重超支,车辆油耗严重超标的给予经济处分和通报批评。 十一、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坚持同方向办事不重复派车原那么,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 十二、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杜绝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四) 第一条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为了稳固、深化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效果,推动我市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的管理工作更加标准、高效,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所保存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效劳离退休人员及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保存的公务用车需由各单位按照我市车改实施方案的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保存。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保存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第五条保存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工作需要等情况负责核定。 1.全市党政机关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效劳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 2.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单位原那么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 4.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应重新核定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发新的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薄。 5.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 6.执法执勤用车保存比例,原那么上市级(含城市区)不超过原有编制数的60%、各县(市)不超过原有编制数的70%。我市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委(监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执法)、农业、林业、畜牧11个。 第六条车改期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原那么上不得更新配备公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不得因提职、调任等原因将车带走。 第七条机动车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划转、变更号牌,凭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第八条改革后,保障区域内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超出保障区域公务出行纳入差旅费保障范围,由财政部门通过完善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加强对保存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既拿钱、又坐车〞,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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