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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
预防
腐败
思考
工商预防腐败思考
分析近些年来腐败案例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它们的“三高〞特点突出,即比例高、案值高、职务高,资金资产管理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环节;从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也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比例也高达60%以上。有的领导干部违规发包工程敛财,有的随意干预行政办案、收受好处,有的参与赌博活动,有的大搞钱权交易、收受贿赂,种种情形不一而足。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都在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展开工作。因此,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特点,深入研究工商系统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工商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局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专司监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多年来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突出成效,并初步建立起具有本系统特点的一套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机制。但从新形势、新要求来看,这一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
1.监督领导体制不顺。
工商系统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表现突出,但由于体制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有效的同级监督制约和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机制。
工商部门现行的纪检监察监督体制是“以块为主、以条为辅〞。实践中,作为监督主体的纪检监察部门与作为监督对象的单位、人员往往共处于同一层级,并且前者还要直接接受后者领导。在这种机制下,纪检监察人员的人事编制、经费来源、办公设施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升降任免、生活福利、工资待遇等都需要在本层级、本单位进行解决,从而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这种隶属关系下,让纪检监察干部完全不考虑个人利益,而只凭党性不折不扣地监督同级党政班子,可能不太现实。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纪检部门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因此从理论上讲,纪检部门可以监督同级党委。但现行的纪检监督领导体制又规定,检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时的立案和处理权在同级党委,这种体制实际上导致监督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近年查办的大案要案中也可发现,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的。由于监督体制存在的这种明显缺陷,使监督主体往往受制于监督客体,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权威性。
2.纪检监察干部的人员配备缺乏。
自1998年工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干部队伍结构逐步优化,有力促进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但同时也暴露出纪检监察干部人员缺乏的矛盾。目前,工商部门的廉政监督根本以上级主管机关为主,客观上造成班子的权力使用在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上级主管机关虽有监督权,但由于地理距离尤其是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事实上很难进行有效监督。换句话说,仅靠上级主管机关的几名纪检监察干部来承担对全系统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交际圈、娱乐圈表现进行监督显得鞭长莫及,对于一些苗头性的问题缺乏随时的了解、及时的预警和有效的应对,而只能根据一年一度的述职报告、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等渠道来评价其廉政情况。
3.预警教育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工商部门廉政预警的一般做法是在领导干部被选拔任用前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形式较为单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别强调“一把手〞是监督的重点,而近年来出现的反面典型,又恰恰说明了这样一种现实情况:对于一个单位的“一把手〞,上级监督不到,群众监督不了,同级又不敢监督,从而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实,每个岗位都有其特点,都可能存在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各种诱惑,这就要看个人的自持能力强弱和制度的约束是否有效。按照监督的规律分析,完全的自律不可能是永远有效的,必须靠制度进行他律。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直接跟经营者打交道,证、照、案、费等都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还有基建工程的招标、干部人事任免等环节也都是敏感的热点问题。如果预警机制不合理,而仅仅以“惩〞的事后监督为主,预防和预警缺乏,会非常不利于保护广阔干部。
再比方,工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后,领导干部的异地交流和使用明显增多,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同时也给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带来不便。在领导干部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单位之间,纪检监察部门缺乏高效的信息沟通平台和工作衔接机制。领导干部在原岗位上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本来就在当地没有很好地解决,到新单位后,由于新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缺乏系统了解,也很难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
二、加强和完善具有工商系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根本途径
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教育机制。
应以抓好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为重点,引导大家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及党的群众观。可以通过专项、系统培训和党校学习等形式,按职级的不同分别组织领导干部定期接受反腐倡廉专题教育,认真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抓住行政体制改革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寻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2.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应在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责任落实上多下功夫。要针对党内监督薄弱环节,强化民主集中制,加强决策的科学化、标准化,制约权力的滥用。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审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都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改进对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尽力减少领导干部不当行使权力的空间和条件。
每个系统、每个单位的岗位职责有别,可能存在腐败易发生的环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应逐步转变监督方式,从以单纯的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为主,将监督机制从单一型监督转向复合型监督,并以法律监督为主,努力发挥预警机制的监督作用。
3.逐步理顺纪检监察领导体制。
如何解决前面提到的廉政监督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是新时期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就目前而言,单纯强调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甚至改为独立部门也不利于实际工作,就目前的行政体制改革时机来说也不成熟。
笔者认为,比较适合的选择,是实行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对于同级党委的领导职责可以限定在“确立监督指导思想和原那么〞、“保证监督方向〞、“提出监督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检查监督工作〞等层面上,使其无法对纪检监察的具体监督活动进行随意干预,以确保纪检监察的相对独立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限定在业务领导、党规党纪领导层面,指导下级纪委开展监督活动。要积极探索同级党委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防止“双重领导〞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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