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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与对策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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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我县 交通事故 处理 难点 对策 新编
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与对策 ----------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刘青芝 交通事故是所有事故当中最多的,对人的生命财产危害最严重的公害,也是影响最大的事故群体。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逃逸案件的赔偿和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两方面。 肇事逃逸案件的后遗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医疗费、财产损失得不到落实,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访。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表现:轻便摩托车、残疾车、人力车、自行车、无牌无保险,集中在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中,像逆行、截头猛拐、超载超速的违章行为屡见不鲜。残疾车一旦酿成事故可归纳为“三可〞:可怜、可恶、可悲。 一、当前我县交通事故处理的难点: (一)对事故处理工作重视不够。随着事故处理改革的进程加快,特别是事故实行阳光处理后,各级领导把重心转移到重预防、重秩序中,往往片面地认为只有事故预防工作才能表达交管工作的政绩,从而对具体事故处理工作重视缺乏,对事故处理民警关心不够。如一般强调事故处理以事故中队为主,没有根据形势开展调整勤务机制,导致事故民警疲于应付,刚坐下,又出警,大量警力浪费在路上,使事故民警没有精力分析事故成因,提出相应对策。由于事故民警始终处于精神紧张状态,且工作很难出大成绩,面对又是繁琐的群众工作,导致事故民警不安心现状,不想去干事故处理。 (二)道路交通平安法公布实施后,事故处理程序标准,手续多,要求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增大。 1、救助基金未建立,抢救费用难保障。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有人员伤亡,抢救伤员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但往往有肇事人无法预付或者拒绝预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在抢救伤员的同时也在催促支付抢救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仍未有相关规定出台,直接影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的预付;同时,根据新规定事故处理部门既不能指定一方预付抢救治疗费,又不能因拒绝预付而扣留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利益无法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处于被动的局面,交警常常遭到不能理解的受害者亲朋好友的指责、投诉、谩骂、围攻、甚至殴打,严重影响交警形象。 2、对肇事车辆的财产保全难。道路交通平安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明确规定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规定了二十日的检验、鉴定时间,在对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伤人交通事故时对扣留车辆和驾驶证,只能依法办理,没有任何变通的可能性,一改正去交警部门什么时候不处理完事故什么时候不放车的规定。事故车辆提走后,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更是无法保障,民警在放车前通知受害者家属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而法院往往要伤者家属支付至少上万元的诉前保全费用,而事实上这些弱势群体本身就无力支付抢救费,哪有能力支付诉前保全费,导致了交警部门在处理这些事故中非常被动,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不放车违法,放车后受害家属要找你麻烦,指责你投诉你,进一步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3、强制措施少,事故办案阻力加大。外地籍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一般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均难以到达理想的效果。而刑事拘留是对外地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强制措施,但在具体实施上却遇到很多困难。当外地籍驾驶人在我地交通肇事后,虽能明确其应负主责以上,但因受害人正在医院实施抢救,就很难对肇事人实行强制措施。如果受害人在医院抢救几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机关“呆〞上几天,这几天因性质尚不确定,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又不能对他放任不管,如让其走失,一旦性质明确,受害方向公安机关要人,公安机关无法交待;但呆在公安机关,又没有法律依据,如凭重大嫌疑先行刑拘,一旦不够罪,既影响基层的批捕率,又要造成国家赔偿,无奈之下,实践中只得委派警员不分昼夜对其“调查访问〞,其实是变相的监视居住,待受害人伤情鉴定后再确定处理意见,这期间使办案人员随时有成为被告的危险。 4、鉴定、检验机构缺乏。现行法规及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做出了严格标准,必须指派或委托具备检验、鉴定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机构及具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检验、鉴定任务。目前,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社会上缺乏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及具备检验、鉴定资质和技术条件的鉴定机构,给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缺乏,导致普通群众根本上不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仅仅凭感觉判断。许多受害者不懂、不愿、不敢打官司,一味的要求交警部门来解决赔偿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事故处理民警常常陷入整日接待群众的工作中,无法开展正常的事故调查。在事故赔偿调解过程中,民警即使是有理有据,讲得口干舌燥,当事双方也未必能够接受,常常是费力不讨好。 (四)局部民警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有的是业务知识与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等应用技能还有待提高;有的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粗糙马虎,不做扎实细致工作。比方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发案时间写错、笔录潦草、词不达意等;有的是该送达签字的,未让当事人签字,或虽签字但无日期,或无送达文书文号等;有的是办案水平不高,凭习惯办案,按老方法处事,以致在程序上不合法。如此“冒、跑、漏〞的错误不断出现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很难到达高标准、严要求水平。 二、对策与方法 (一)高度重视事故处理,调动民警积极性。各级领导要一如既往,高度重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充分调动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使事故处理做到公正、公平,为预防交通事故提供有益的对策,使整个交管工作化被动为主动。为此,要改变事故处理的勤务机制,要让交通民警都学会处理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一警多能。各中队首先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臵,遇到重、特大或疑难事故,才由事故中队二线支援,把事故民警的主要精力从大量的接处警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保持充分的精力,充足的干劲做好重、特大事故与疑难事故的处理,同时腾出时间,认真研判该地区事故发生的成因、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其二,要把事故中队建成交警中的精英,干部培养的摇篮,使广阔民警既安心此项工作,又主动、热情地做好该项工作。其三,要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使警队如虎添翼。 (二)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开展“五进〞活动。交通平安从娃娃抓起,让交通法规进校园、进课堂、进机关、进农村、进社会,让全体市民学法知法懂法。农村仍然是交通法规的盲区,需要逐步扩大培训面。比方、行人要走人行道或过街天桥,横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要利用“12.4〞法制宣传日,播送电视、标语等大力宣传交通法规,真正让交通法规入耳、入脑、入心。 (三)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武器依法行政。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上求得突破,保证我们的工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尽量防止民警违法运作,不能让民警既流汗又流泪的事件发生。对残疾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加强管理,各中队应加大处分力度,对这些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中的典型案例,依法惩罚,并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曝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四)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解简易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调解,始终是交警事故处理中的难点,根据现有的实践,我们可以发动广阔群众,依靠基层组织来化解大量简易交通事故。可以让乡、镇、街道的治调机构参与事故调解。我们还要充分依靠法庭的权威,象对待自己工作一样,支持法庭,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邀请法庭尽可能到各基层中队进行现场受案、调解,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样既能方便群众打官司,又能宣传群众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能解决我们在事故处理中的难点与困难。 (五)大力宣传,提高车辆投保率。对于轻便摩托车(助力车)一律上户投保,便于事故处理。 (六)积极争取事故中队的副科级建制,便于与各中队接轨。便于业务联系,便于大队统一管理。 (七)积极争取政法委领导,搞好公、检、法、司的协调。因社会形势的变化,交通管理已不是简单的工作,它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交警一家难以独打天下。我们在事故处理中遇到各种困难,应多向政法委等上级领导汇报,求得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解决我们一家难以解决的困难。首先要呼吁各级部门,尽快创造条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道路交通平安法落到实处,为处理交通事故打下良好根底。其次遇到对交通肇事案的不同处理意见时,邀请政法委及时协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求得最大的社会效果,使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刘青芝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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