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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府农民工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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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府 农民工 工作 意见
市政府农民工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x)5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效劳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劳务经济,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作的主要组成局部。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开展的要求。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他们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开展注入了活力,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完善,为解决“三农〞问题、开展县域经济做出了积极奉献。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解决好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开展稳定的全局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民工工资标准较低,经常被拖欠和克扣;劳动时间长,平安条件差;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较多;子女上学和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及时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艰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充裕劳动力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现象在我市将长期存在。只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进一步调动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工素质,打造农民工品牌,增加劳务收入,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根底。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理念,与时俱进,为农民开辟免费的技能培训、职业鉴定、劳务输出、维权效劳绿色通道,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打造农民工品牌,切实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同时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全方位扶持,大力开展劳务经济,使农民工在我市城乡经济开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根本原那么。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效劳,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效劳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方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标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标准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本钱信息的发布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标准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包括境外就业,下同)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平安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平安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平安、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平安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催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平安教育和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录用农民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罚。 五、打造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职业鉴定、劳务输出、维权效劳的绿色通道 (十一)加强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短期免费培训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农民工培训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监管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检查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农林、扶贫部门要做好阳光工程以及扶贫对象的培训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免费培训5万人以上,免费职业技能鉴定2万人以上。 (十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培训质量。要向社会公布培训专业、数量、收费标准、补贴金额、就业去向等,确保培训工作透明化。培训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和农村劳动力特点,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十三)大力开展面向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大中专院校、普通初、高中教育资源优势,将局部学校纳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范围,开设职业教育课程,鼓励农村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整合机械加工、化工、医药等优势培训资源,尽快建成农民工职业培训学院,打造我市技术农民工的品牌。没有技工学校的县要创造条件,抓紧新建或改建至少一所技工学校。 (十四)大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效劳。对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满3个月、初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机构根据学员申报的资格条件,安排其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健全就业效劳体系,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效劳。要以县、乡(镇)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效劳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村为一体的农村劳动力市场网络。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效劳。建立职业介绍补贴与效劳成效挂钩机制,按照谁提供中介效劳、谁受益的原那么,对提供免费效劳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加大扶持力度,为返乡、进城农民工构筑创业平台 (十六)鼓励农民工返乡进城领办、创办企业。农民工返乡、进城领办、创办企业,资金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金融部门尤其是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积极提供贷款扶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承诺担保,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农民工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农民工只要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就允许开办经营。经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要为返乡、进城创业的农民工建立创业园区,在创业园区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创业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积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七)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不发放平安生产许可证。 (十九)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落实农民工待遇。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取属地参保的方法直接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招收我市农民工,要按照“先参保,后就业〞的原那么,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然后签定劳动合同,安排农民工就业。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既可在原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也可在务工地参保缴费。务工期满返回原籍,可转回个人帐户,其在务工地缴费年限与本地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积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方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效劳。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八、更新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效劳 (二十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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