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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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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2023 年关 进一步 培育 发展 规范 管理 社会 组织 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开展和标准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23)n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开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开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效劳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标准开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根本原那么。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开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在开展中加强标准。 (三)总体目标。到2023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开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以上,到2023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到达5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到达每万人8个以上,初步形成开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开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效劳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效劳功能更加完善。到2023年,8。%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23年,大局部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效劳。根本满足社会开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效劳、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开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效劳、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开展。效劳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效劳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效劳标准化,社会效劳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工程建设,社会效劳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标准。在积极培育开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到2023年,根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效劳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23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方法改革。 1.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效劳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区域组建,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允许吸纳与本地商务合作紧密的外省区市在本地的同业经济组织为会员,允许吸纳港澳台人士在我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为会员,允许行业协会吸纳持有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为会员。制定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 2,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改革。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开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2023年6月底前出台关于培育开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3.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效劳类社会组织改革。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效劳,扩大效劳领域,增强效劳功能,支持群众、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促进其加快开展,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级别化。2023年6月底前修订XX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效劳类社会组织开展的假设干规定。 4.异地商会改革。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异地商会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2023年6月底前修订XX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方法。 5.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改革。乡镇(街道)的社会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法人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业务指导单位。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实行备案制。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法。 6.涉外社会组织改革。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社会组织交流合作,明确社会组织外事活动准那么,标准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工程合作。推进港澳效劳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适时出台我省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法,开展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7.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改革。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孵化培育、协调指导、集约效劳、党建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型功能作用。通过竞争培优体制,培育类型多样、具有品牌聚合效应和工程合作功能、发挥引领作用的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效劳。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引导成立,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导机构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2023年6月底前出台关于构建我省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一)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坚持非营利性原那么,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公益性原那么,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推行效劳承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坚持公正性原那么,公平公正提供效劳,履行职能,标准各类效劳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颁奖命名等活动。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倡导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公益慈善工程监管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取“回扣〞、滥用善款等行为。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与社会组织开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鼓励保障机制,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明确效劳重.氛。围绕效劳政府、效劳会员、效劳行业、效劳社会,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置效劳和授权委托事项,积极培育效劳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指导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组织突出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业、促进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突出优质效劳、满足教育培训、文化、群众医疗等需求;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突出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突出效劳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其他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提高效劳能力。 (四)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责任体系,倡导社会组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企业和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响信息,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决策献计献策。协助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立社会组织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风险预警和应对公共危机能力。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平安。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阔党员参与社会效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推进党群共建,以党内带动党外,党员带动群众,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效劳群众、引导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五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开展,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增加社会组织效劳社会的责任感。做好固本强基的根底性工作。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开展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四、建立社会组织依法监管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促进社会组织开展和标准管理的法规政策,为社会组织健康开展提供法治保障。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效劳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标准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通过效劳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效劳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标准和活动准那么,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效劳、行政处分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效劳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效劳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效劳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根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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