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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罚金
执行
问题
调查研究
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
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
「内容提要」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通过论证,可以认为对成心不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公益劳动。文章具体论证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应实施的具体易科措施,并在此根底上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劳动
犯罪非刑罚化
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开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我国现行的97刑法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罚金刑的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刑罚的适当宽缓、合理、有效的立法思想,揭示出我国刑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但是,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状况不容乐观。罚金刑执行难同样困绕着各国司法当局,尤其是适用率高的国家。针对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各国都在努力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成认。
罚金刑易科是指在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刑罚方法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各国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即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徒刑(监禁)以代替罚金刑。
2、罚金刑易科劳役,即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
3、罚金刑易科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的执行。
一、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
现行刑法虽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却未赋之以完善的配套执行措施。实践中无论是针对恶意逃避交纳者还是针对无力支付者,均收效甚微。罚金刑“空判〞问题日益严重。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对于那些恶意逃避追缴的犯罪人,法律只规定了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制度。但时下商品经济兴旺,财产收入多元化,公民的财产状况较为隐秘,司法机关难以掌握,因而实务中强制措施难以真正施行。随时追缴制度同样存在着假设干缺陷。第一,所谓“随时〞,意即没有时间限制。这样一来,有些犯罪人宁可一生贫困,也不愿意累积财富,因为这笔金钱最终将交给国家充抵所欠罚金。这对社会财富的积累,民事关系的流转,都极为不利。第二,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正当劳动所得所积累的财富,如被法院强行取走,无疑会挫伤犯罪人通过合法劳动重新开始生活的积极性。这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而言,是极为不利的,亦不人道。第三,法律并未规定随时追缴制度的具体实行措施。由谁负责追缴,对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进行追缴,怎样追缴,这些问题均无明确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随时追缴制度把查明犯罪人经济状况的义务加诸在法官身上,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一切无疑将使罚金刑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严重削弱。这就迫切需要一个针对执行难问题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罚金刑易科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现阶段在我国实行罚金刑易科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罚金刑易科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罚的实现,可使罚金刑得以有效执行,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实行罚金刑易科后,一方面可以促使有能力缴纳罚金的罪犯主动缴纳,防止罪犯提前转移、隐藏财产;另一方面对于确实无力缴纳的罪犯也是一种解脱措施,把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从而使罚金刑得以有效执行。第二,实行罚金刑易科,在保障罚金刑有效执行的同时也保障了刑法的正确适用,树立了刑法的权威,维护了司法公正。一方面,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解决后,可以促使法院在对罪犯判刑时严格依法办事,法院在裁量时就不需要过分考虑被告人的支付能力,有效防止了因经济利益影响对罪犯的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有效地保障“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均衡〞等刑法根本原那么及刑罚目的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国内外刑罚学者众说纷纭,对罚金刑易科制度最大质疑在于其公平性。从外表上看,易科制度必然造成同罪异罚的现象,产生只有穷人才进监狱的司法不公现象——这本质上是“以钱赎刑〞。其实不然,罚金刑与自由刑都是刑罚的种类,其本质是相同的,都表达出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否认性评价,并欲通过适用刑罚而恢复社会秩序,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针对一个犯罪行为,假设干日期的自由刑和假设干金额的罚金刑均能使刑事责任得以实现,二者在刑罚的目的与功能上具有等效性。易科制度就表现为各种刑罚方法间按一定规那么相互转换。判处严厉的剥夺自由刑是一种刑罚,判处相对处于轻刑地位的罚金刑也是一种刑罚。易科制度所进行的只是“以刑换刑〞的措施而已。在刑罚不断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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