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关于罚金刑执行问题的调查研究易科制——罚金刑执行难的解决措施「内容提要」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通过论证,可以认为对成心不缴纳罚金者易科自由刑,对无能力缴纳罚金者易科公益劳动。文章具体论证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应实施的具体易科措施,并在此根底上提出立法建议。「关键词」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劳动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开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我国现行的97刑法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罚金刑的地位,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罚金刑的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刑罚的适当宽缓、合理、有效的立法思想,揭示出我国刑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但是,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状况不容乐观。罚金刑执行难同样困绕着各国司法当局,尤其是适用率高的国家。针对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各国都在努力谋求救济的方法,以求得罚金刑得以圆满地执行。罚金刑易科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成认。罚金刑易科是指在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其他刑罚方法或者强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各国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即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徒刑(监禁)以代替罚金刑。2、罚金刑易科劳役,即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3、罚金刑易科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的执行。一、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第2页共3页现行刑法虽然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却未赋之以完善的配套执行措施。实践中无论是针对恶意逃避交纳者还是针对无力支付者,均收效甚微。罚金刑“空判〞问题日益严重。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对于那些恶意逃避追缴的犯罪人,法律只规定了强制缴纳和随时追缴制度。但时下商品经济兴旺,财产收入多元化,公民的财产状况较为隐秘,司法机关难以掌握,因而实务中强制措施难以真正施行。随时追缴制度同样存在着假设干缺陷。第一,所谓“随时〞,意即没有时间限制。这样一来,有些犯罪人宁可一生贫困,也不愿意累积财富,因为这笔金钱最终将交给国家充抵所欠罚金。这对社会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