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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和谐社会
基础
以及
政府
作用
论和谐社会的根底以及政府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理论热点和实践方向,这一伟大社会目标的提出反映了历史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哲学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的运用。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来看,现代社会的开展对政府越来越提出了直接的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的社会工程中,必然要求政府扮演积极主动的引导者角色。同时,由于效劳型政府及其引导型职能的建设,也为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保证。关键词:总体性;和谐社会;效劳型政府;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
自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目标,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总体观念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又一项伟大创新工程。完整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另一方面,是它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内容的,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是建立在总体性哲学范畴之上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哲学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其根本内容是人的全面的开展,是把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自由人联合体〞的具体行动。“和谐社会〞的境界就是“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注释1)正如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在现实中的实现过程是在其政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一样,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也需要由其政党以及这个政党领导下的政府将其付诸实施。也就是说,在走向“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发挥着引导的功能。因此,当前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任务,就是科学地分析和把握时势,认识政府引导“和谐社会〞构建运动的客观根底,同时,通过自身的变革去增强政府引导社会的能力,并作出科学的路径选择,从而真正承担起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
一、“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根底
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是历史开展和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回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开展战略的演变,可以看到,这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就这一演进过程的特征而言,实现了从单项战略设计到整体性现实操作、从以非均衡开展为手段到以均衡开展为目标、从静态的布局协调思维到动态的立体建构思维的转变;就这一演进的具体内容来说,实现了从只顾眼前的开展到转向追求可持续开展,也就是说,实现了从简约的经济开展到协调的社会开展、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本〞的“全面开展观〞的转变,以浓缩的形式完成了近代社会工业化的全部进程。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转型期,一方面,中国社会必须继续在工业化的道路上追赶兴旺国家;另一方面,中国又必须与兴旺国家一道承担起后工业化的课题,甚至需要更具前瞻性和创造性地对待后工业化的问题。
从现在已经展现出来的各种迹象看,后工业化的进程是从工业社会所取得的全部科学成就和社会成果的根底上出发的,它所要从事的是“统合〞的工作,它需要通过“统合〞的形式把一切领域、一切方面的积极成果综合成社会开展的动力。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无非是后工业化进程在社会层面上的必然要求,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恰恰契合了后工业化的进程。
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起点。近代社会向我们展示的是法制与市场经济共存的历史图景,“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政治表述,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的实现目标。〞(注释2)也就是说,法制与市场经济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所造成的社会结构性分化就在于:其一,社会成员身份的二重化,在经济活动和一般社会活动中,社会成员以市民的身份存在,是利益追求和开展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宪政的意义上,国家把社会成员转化为国家公民,在他们的利益追求之中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其二,从上层建筑的物质形态分化出专门的社会管理机构,从而形成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立,政府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以调控。其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市场经济作为近代以来社会运行和开展的最终决定因素,使国家与社会日益别离,并从传统的统治型的国家、政府及其行政,转变为加强了社会管理职能的管理型的国家、政府及行政,造就了一种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这三个方面都模拟了近代社会开展的进程,根据社会主义的理念和原那么确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和市场经济。但是,迄今为止,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社会分化的过程,正是由于这种分化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而,我们需要通过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去矫正因为社会分化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用哲学的语言来表述,这就是一个从社会分化向社会总体化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根底
虽然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新近提出的一个战略目标,但是,应当看到,它是一个内含于社会主义社会开展战略的根本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总体观念在社会实践论和谐社会的根底以及政府的作用第2页
中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无非是根据总体性的哲学原那么去把握个人、社会和历史开展等不同层面的全面性、动态性和完整性,是人、社会和历史的全面总体化的过程。虽然人类社会工业化的结果是社会的领域分化,即造就了许许多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领域,但是,总体性却是包含在社会整体各组成局部中的统一性的因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在社会开展的进程中不断实现和不断获得的一种全面开展的“质性〞。根据马克思的总体观念,社会是一个有机总体,其领域划分可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社会的开展不是某一个特定领域的孤军奋进,而是社会在整体上的协调开展。同时,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类个体也因自己全面性的实现而获得真正的自由,个人的开展与整个社会以及一切人的开展到达了自觉的统一。而所谓“和谐〞,就是指社会不同领域的开展是与其整体的综合开展进程的一致和谐调有序。所以,“和谐〞一词,通俗化地把社会有机体的总体性这一哲学概念的灵魂展示了出来,使马克思的总体性哲学观念转化成了现实的行动方案。
“和谐社会〞既是一种具有总体性的社会形态,又是一个总体化的过程。就“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战略目标而言,它并不是一个可以进行抽象把握的形态,而是一个表达在人、社会以及历史等各个方面的具体的总体化进程,是反映在社会开展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战略中的,同时,又是这些具体战略的总的前提。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过程恰恰是马克思所设定的“历史的总体〞。因为,就历史的本质而言,在每一个历史开展的阶段上,即人类社会的每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与这个社会形态相一致的具体的历史总体。在马克思发现了历史总体之前,尽管它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始终,却一直是一个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历史过程。由于马克思的发现,使历史总体有可能成为一个自觉的建构过程,“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把自觉建构历史总体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因而,它是马克思主义总体性哲学的创造性实现。
关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直接理论前提是“科学开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开展观〞所指向的是社会构成方面,而“以人为本〞的理念那么指向人的全面开展的方面,它们共同的哲学根底就是马克思的总体性哲学。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尽管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但是,它在整体上的复杂性决定了它在开展进程中时常陷入无序的状态。而且,人类社会是从工业化进程中的“生产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中走出来的,出现开展不协调的问题是势所难免的。所以,在对现代社会的整体认识上,经常可以看到它在开展中出现有机性和总体性缺乏的问题,当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方面凯歌行进的时候,在其他领域或其他方面却出现了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近些年来,当人类社会进入了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候,由于社会复杂性程度的增长和开展速度的加快,社会在整体上不协调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反过来,“社会整体的任何一个方面所存在着的问题都有可能使社会整体合理的结构发生异位,对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造成消极的影响。〞(注释3)因此,需要用科学的开展观来认识社会开展的问题,也就是说,需要根据马克思的总体观念来指导社会开展的实践,把总体观念融入到一切社会行动方案的设计和行为选择中来。
同时,对于社会开展来说,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是目的〞,一切社会行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开展。人的全面开展是建立在个体的人的自由自觉之上的。因为,只有当个体的人实现了自由自觉,才会在社会行动中与他人团结合作,才会出现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态。因此,在现实的行动方案中,需要首先去主动地创造自由自觉的个体,需要在一切社会活动中以及社会生活中去“型塑〞出自由自觉的个体。然而,指导这一行动的根本方针无疑就是“以人为本〞。在马克思的总体性哲学中,包括历史的总体化和个体的总体化两个相联系在一起的互动统一的方面。如果说“科学开展观〞表达了马克思总体性哲学历史总体化的内涵的话,那么,“以人为本〞那么极其确切地反映了个体总体化的精髓。如果考虑到“社会是人的本质〞这一定义的话,那么我们就能够充分把握“和谐社会〞作为“科学开展观〞与“以人为本〞理念的“合题〞的性质了。或者说,“和谐社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人的本质联系的总和,是人的总体性和社会的总体性的统一。
“科学开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我们引入了“和谐社会〞的自觉进程。如上所说,以往的历史是一个自然历史进程,历史的总体性是潜藏在历史运动的背后的,而作为历史总体自觉实现的“和谐社会〞构建,那么改变了社会开展的“自然历史进程〞性质,从而用主动的、自觉的行为选择去彰显历史的总体性。由于这个原因,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角色
近代以来,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化,政府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它相对于社会而存在,又反作用于社会,对社会实施管理并引导着社会的开展。或者说,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政府越来越以自己的行动证明它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开展的要求,而是能动地、积极地作用于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政府也将发挥着引导作用。
社会是一个包含着许多方面和众多领域的有机整体,政府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代表,肩负着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开展的使命。因此,政府的职能必然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就是说,它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在某一个特定的方面,而是具有多向度的。同时,政府职能的各个向度之间又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整体。从大的方面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公共平安职能、文化建设职能、教育职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环境保护职能、社会全面开展的战略规划职能,以及与人们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效劳职能。所有这些职能的整体结构就是政府职能模式,好的政府职能模式,就是由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职能实体所发挥出的功能。
政府职能的多向度性是与政府职能的整体性相一致的。政府职能的发挥作用的状况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分化,政府职能分化的水平越高,专业化的程度越高,说明政府发挥其职能的效果越好。但是,政府职能的分化并不是其整体性的瓦解,而应该是其整体性的升华,是一种获得了总体性的政府职能整体。因为,政府职能越是分化,各种职能之间的联系就会越密切,从而更突出政府职能的整体性。或者说,政府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应受到无视,否那么,将意味着整体不复存在。政府职能的整体性决定了各种职能之间相互关联,每一种职能得到发挥的程度都是其他职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
由于政府职能的多向度性,决定了政府职能模式是一个由多种职能有机联系起来的综合性整体,而构成这个整体的每一个要素以及整体的结构又决定着整体的性质和存在状况。因而,不可能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政府职能模式,任何一种政府职能模式都是具体的,是附属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效劳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它一旦离开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环境,就不再具有合理性,因而,也不再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