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桑柘镇大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下载文档

ID:1236909

大小:22.02KB

页数:11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9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年桑柘镇 大喜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章程
桑柘镇大喜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调动广阔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效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市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律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效劳为核心,以村民自觉参与为根底,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案生育工作机制,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围绕广阔村民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效劳。 第三条本章程是方案生育的行为标准,由村民委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组织、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民委要严格执行方案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阔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全体村民自觉按照方案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标准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方案生育管理与效劳,无政策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2、全体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无选择性别生育。 3、全村人口与方案生育基层根底工作得到落实,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开展。 第三章村民委职责 第六条建立方案生育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方案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季度、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方案生育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保证方案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上级转移支付和安排的方案生育事业费专项用于方案生育,每个村民小组配备1名方案生育信息员;保证方案生育宣传的设施齐全、效劳周到。重视支持方案生育协会的建设和开展,为协会组织和会员做好事、办实事,支持协会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关注特殊村民家庭户,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别离的家庭、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外出育龄妇女家庭,催促违法生育家庭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和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村民委没有完成与乡政府签订的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不达标,应在年终村民代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村计生专干、信息员职责 第十条村专干受乡方案生育办公室业务指导,在村两委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生专干权利。 1、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每月至少一次与重点对象见面了解其生、孕动态,做好随访记录。 2、全面、及时了解育龄妇女动向,正确引导落实平安、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3、全面掌握药具使用人数和需求量,按月到乡方案生育药具管理办公室领取药具并发放到人,定期随访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过期失效药品。 4、认真搜集信息,做到讲实话、报实数、求实效,完整填写月报告单,做到填写标准、内容完整、数据吻合。 5、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和申报工作,发现错报、漏报现象要及时反映。 6、对违法生育家庭做好交纳社会抚养费和方案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特殊对象做好记录,上报村两委讨论具体实施方案。 7、按时参加乡政府召开的计生专干例会和其他计生工作会议,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信息员,信息员在专干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了解本组育龄妇女人数及需求,做好育龄夫妇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入户宣传等有针对性的重点宣传,帮助育龄妇女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以及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2、每月定期向村计生专干汇报本组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做到数据真实有效,无漏统漏报。 第五章村计生协会职责 第十二条村方案生育协会是协助村两委搞好方案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两委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效劳、监督活动、促进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开展。 村方案生育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计生专干兼任协会秘书长1名,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村方案生育协会任务 1、团结与组织热心于方案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志愿工作者,开展方案生育的活动,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奉献。 2、开展方案生育的宣传、培训、咨询活动,宣传方案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人口科学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为群众效劳,提高群众实行方案生育的自觉性。 3、提供育龄妇女、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效劳;做好方案生育的宣传和资料发放及张贴。 第十四条村方案生育协会应建立和完善活动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活动制度、例会制度、评比表彰制度、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 第十五条村方案生育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和各级方案生育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补助;个人或社会集体的捐赠;协会开展有偿效劳的收入等。由乡政府代管村协会使用。 第六章村民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村民中15-49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村民的方案生育权利包括: 1、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方案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方案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方案生育效劳的权利; 6、有享受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第十七条 实行方案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村民义务包括。 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由夫妻双方主动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主动参加村组织的一切方案生育宣教活动; 3、主动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证生育; 5、在社区计生专干的指导下选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属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前主动到乡镇效劳站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属15-49岁育龄人群还应主动到村、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方案生育效劳合同; 7、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8、生育后在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属违法生育的要自觉接受处分,交清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育龄妇女教育、管理、效劳 第十八条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送、板报、宣传栏、宣传资料等材料接受宣传教育,提高遵守方案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九条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方案生育生殖健康检查活动。对于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计生专干的指导下选择平安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效劳。 1、宣传党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方案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种、养殖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2、对本村村民自觉执行方案生育政策、履行方案生育义务的,在村民享受低保、合作医疗、救灾救济、困难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等方面一律优先考虑。 第八章奖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奖励 1、但凡本村村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夫妻双方可享受国家计生一次性奖励600元。202223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还可在满49周岁后,再次奖励2400元。假设本人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二胎,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全部退回。 2、但凡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本人可持乡计生办证明到计生效劳站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手术,为不宜安环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3、对于意外妊娠的育龄妇女,本人可持乡计生办证明到乡计生效劳站接受免费的补救措施。 4、对本村农村居民独生子、双女家庭父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满60岁起每人每年奖励120230元;对本村农村居民独生女家庭父母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满60岁起每人每年奖励1560元;对本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符合方案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夫妇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312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发放扶助2760元;农村居民夫妻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龄在49-59周岁,夫妇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2760元,待满60周岁转入农村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夫妻年满60周岁,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农村户口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双女家庭父母农村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20230元,独生女家庭父母农村一方每人每年奖励1560元。 5、对农村独生女报考XX市内高校的加5分、对农村独生女和双女报考县内重点高中的加2023分。 第二十二条约束 1、符合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生育效劳证或再生育效劳证,无生育效劳证和再生育效劳证生育的,视为无证生育;不符合生育条件而 怀孕的,为政策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假设不终止妊娠的,村民委将暂停本人及家庭各类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直至终止妊娠后恢复。 2、村民违反条例规定,无证生育或政策外生育的(含收养抱养),要公开批评,除按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村民委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家庭享受各类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直至交清为止。 3、本村居民应在计生专干的指导下落实平安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应落实而未落实避孕措施(有禁忌症除外)而造成意外妊娠的,所产生的补救手术费用自行承担。 4、育龄人员离开本村外出务工经商3个月以上的,外出前应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与村民委和乡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作出履行方案生育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违法生育,持证生育后7天之内自觉申报出生人口,2个月内自觉落实安环措施等。对于在外违反方案生育的,村民委将暂停本人及家庭享受各类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直至交清社会抚养费为止。 5、未婚先孕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育龄妇女,应在计生专干的指导下终止妊娠,否那么按政策外怀孕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婚先孕,但已到结婚年龄的育龄妇女,应限期登记结婚、办理生育效劳证,否那么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6、本村居民不执行方案生育政策,不履行居民自治章程义务,尤其是违法妊娠未终止前和违法生育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前,暂停一切优惠政策及待遇。 第九章现居住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在本村辖区内居住在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本村方案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效劳证、独生子女证,进行方案生育政策、 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效劳,同等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效劳,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同等参加方案生育有关的社会活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