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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北京大学
发展党员
工作
细则
新编
北京大学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
北京大学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切实标准开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开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开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并从学校改革、开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开展、均衡开展,有领导,有方案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那么,成熟一个,开展一个。禁止突击开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确实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先进分子,成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根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应是人事关系在北京大学的人员,在新的形势之下,适应人员流动的需要,人事关系虽不在北京大学,但长期(两年以上)在北京大学工作和学习、表现突出的人员,也可以列入积极分子人选。
第七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其具体任务如下:
1、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热情,指出努力方向。
2、催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和党的根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其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3、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决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4、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5、负责向积极分子周围的有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质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6、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开展对象的意见,并在讨论开展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地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第八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根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那么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九条为了确保以上教育的落实,学校党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系统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负责课程及考核内容的安排。经培养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将获得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作为参加开展对象培训班的必要条件。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由其所在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建议使用入党积极分子在线学习系统。党支部层面,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条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作一次分析研究,针对存在问题,帮助他们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变开工作、学习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地将其表现情况、培养考察情况和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转到新的单位,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开展对象确实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进行全面考察以及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学生班主任或导师意见的根底上,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委扩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以作为开展对象。
党支部研究开展对象时应掌握的根本条件,主要依据党章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具体如下:
1、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根本知识,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正确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2、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现状有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信心,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奉献力量。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站在维护党的立场上对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
3、积极靠拢党组织,经常向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4、以实际行动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搞好本职工作和学习,关心集体,热心为公益事业和他人效劳。
5、模范地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6、政治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入党动机端正。
第十三条开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观察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开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开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开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开展对象的情况。
5、开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党组织必须对开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根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由本人按要求写出详细的自传,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外调(如果在本人档案材料中,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确认根本情况清楚,可不再函调和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开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后,应当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政审报告。
但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开展入党。
第十五条开展对象须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对于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开展对象,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开展对象参加创新型、实践型教育培训活动。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开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开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开展对象的政审情况、党内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本人的主要表现情况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上级党委对开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法执纪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开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如果开展对象是正教授,须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开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党支部指导开展对象逐项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组织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开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开会之前一定要通知所有应到会的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开展对象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与会者也可以向开展对象提出问题,开展对象应如实答复大家的提问。
2、入党介绍人如实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开展对象优缺点和自己对吸收开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开展对象政治审查和考察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开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如果有党外同志参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5、本支部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者,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开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宣读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并经过修改后予以通过。
7、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开展对象表态。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开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党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同开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开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开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如审批两个以上的开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开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一般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的时间算起),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还要及时通知本人。对未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支部应找其进行一次详细的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规定,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