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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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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社会 信用 体系 建设 提升 水平 对策 建议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对策建议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对策建议  摘 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根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开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水平;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4-0100-02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兴旺的信用工具,而且还要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标准的信用关系。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有着很大的差距,据统计,每年中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 000亿,对整个经济社会开展产生了极大影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把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根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开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根本制度。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根底所形成的一整套标准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兴旺国家经济运行的根底。   第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迫切需要。目前中国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贸易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加到2023年的4.62万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占全球比重11.8%,已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进口总额占全球比重10.3%,连续五年位居全球第二。中国利用外资连续十一年位居开展中国家首位,连续二年位居世界首位,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已有47家在中国落户,在引进来的同时,中国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进行跨国经营。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受到制约和影响最大的是信用关系紊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食品平安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严重影响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正常开展,同时对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造成很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没有一个比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难以更好地吸引外资,也难以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开展,因此,只有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才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中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开展。   第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中国是由方案经济体制逐步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在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人们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方案经济的烙印。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经济领域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满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普遍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滋长蔓延,非法经营问题突出,部门行业垄断等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成果,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开展。究其原因,根本问题是社会信用缺失,失信者得不到严惩,风险本钱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真正形成全社会的奖优惩劣机制,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信用奖惩制度仍不到位,市场主体缺乏守信的内在鼓励;信用市场培育制度几乎空白,缺乏引导市场需求、扶持和标准信用效劳机构方面的制度安排;信用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还很不完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   2.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困难。缺乏相关制度安排,社会资金无法进入,财政预算又未纳入,企业联合征信平台的可持续开展资金缺乏。信息共享机制虽已建立,但实施困难,绝大多数成员单位缺乏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积极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化水平存在差异,多数政府部门的信息无法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时交换,企业信用数据库信息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缺乏。联合征信平台建设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各部门在联合征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不明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相关任务任重道远。   3.信用信息需求缺乏。市场主体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市场自发性信用需求缺乏;缺乏创设信用需求的政策安排,信用产品在政务、商务和金融活动中利用程度较低,政府拉动性的信用需求缺乏;缺乏扶持和标准信用效劳机构的政策安排,信用效劳机构数量少、产品单一,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信用效劳主体对信用需求的支撑性缺乏。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建议 〔一〕加快信用信息技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根底。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目前中国信用信息均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审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信用信息相对封闭,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得不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应逐步开展各方面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完成联合征信与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审计、质检、环保等执法部门和重点行业,可率先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试点,探索和实践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可行方案,为今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中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掌控,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单靠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开展征信业务,政府应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推动力〞,加快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依托政府公共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加快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效劳机构信用信息的开放,在保护国家信息平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原那么下,向合格的征信机构开放信用数据,支持社会征信效劳行业低本钱、高效率地获得信用信息资源。 〔三〕信用产品市场标准化管理   目前中国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缺乏,制约了信用效劳行业的开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效劳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标准,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要通过政府立法、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效劳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标准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标准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评级或评估。 〔四〕建立社会诚信教育文化宣传机制   诚信体系建设是首先是文化建设。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就增强了;现代信用知识增加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就增强了。营造“守信荣耀、失信可耻〞的社会气氛,一是加强诚信教育,在学校开设信用方面的课程,新闻、播送媒体宣传和引导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二是广泛把信用教育工作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政绩考核,以调动政府在信用思想体系建设中的积极性。 〔五〕加快建立不良信用惩戒机制   不良信用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时机,不断开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五类: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分、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效劳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由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效劳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效劳行业规那么,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那么、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效劳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当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从事这个行业。 〔六〕加强信用研究   政府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信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信用效劳行业培育和监管等方面的研究,以更有效的分析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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