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立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治理负责人。建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立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立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正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觉察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立单位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学海无涯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征询题的建立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