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
学海无涯
建立工程质量平安治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立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治理负责人。
建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立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立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正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觉察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商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展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治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立单位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立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征询题的建立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立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单位对施工质量施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有相应资历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立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立工程施行监理。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
(2022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平安消费等条件,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和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消费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获得相应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消费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按照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立工程概算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器具及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消费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负责对平安消费进展现场监视检查。觉察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消费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消费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消费治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哪个治理导致消费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行,由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撤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承担,或者按照合同商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间隔;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功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恪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征询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恪守平安施工的强迫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消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展检查。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治理,定期进展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材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应当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平安消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平安消费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
意外损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