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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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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3 年关 进一步规范 城乡 低保 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标准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郑州城乡低保工作 为进一步标准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劳质量,根据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法结合咱中心XX县区XX县区特点决定对本辖区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符合认定。 一、城乡低保工作原那么 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的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到达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保障根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5.公开、公平、公正。 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城市275元,农村180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民政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乡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乡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乡低保年度 1资金需求方案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乡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乡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管理城乡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受理辖区居民的低保申请,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乡低保工作;定期核查辖区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管理城乡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三)村(居)民委员会受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受理本村居民的低保申请;组织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根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三、农村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本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且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 2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保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城乡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移动 (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欣赏性宠物的; 8.近半年内购置高档(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 3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建设或非拆迁原因购置住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拥有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臵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分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根本生活的; 12.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3.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4.经市、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低保实施分类施保 (一)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依据低保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等情况,分为a、b、c三类。 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人员无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 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主要成员伤亡(患重病或重残),其他成员有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 4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 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符合低保条件,主要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会因就业、农业收成等因素发生变化而脱贫,需要短期保障的家庭。 (二)低保实行差额补贴。根据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扣除低保对象人均月收入后所需的实际补助资金作为差额补助金。为便于计算补差标准,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类别,实行分类核定施保: a类对象,农村130b类对象,农村110c类对象,农村90 五、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效劳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扣除生产本钱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体分配及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其他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知识产 5权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军人转业费或复员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局部、保险赔偿金、退耕还林补贴、库区移民生活补助费、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赡养费或抚(扶)养费、救济金、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偶然所得收入等; 5.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6.其他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按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物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按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计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以下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 3.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局部; 4.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费、护理费、一 6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生活补助金; 5.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6.方案生育奖励扶助金; 7.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组织或政府给予的数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助或慰问款物; 8.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局部;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局部;因就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费支出局部; 9.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以下方法。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向用工单位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消费跟踪。由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四)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应视情计入家庭收入。购置住房或自建房屋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年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低保待遇。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不享受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五)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耕地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应视情计入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年数,在可分摊年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可分摊年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年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七)计算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时,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支出的,应从申请人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赡养费、抚(扶) 8养费收入的,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赡养费、抚(扶)养费支出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如果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到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以下计算公式计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计算公式:赡养、抚(扶)养费=[赡养、抚(扶)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0%×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人口数]÷[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人口数+被赡养、抚(扶)人数] 3.实际支付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八)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算标准进行认定;收入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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