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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信贷
融资
担保
问题
农村信贷融资担保问题
资金的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开展。商业银行改革后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对风险大、收益小的农村市场失去了兴趣,逐渐撤出了设在农村的网点,过度集中于城市。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受法规局限过多,适用的担保方式单一,且手续复杂,多数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担保,金融风险较大,风险、本钱与收益不成正比,往往使专业知识欠缺的农民望而生畏,从而造成了农民“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两难并存的局面。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经济开展的新政策和新举措,屡次提出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担保品缺乏的问题,以破解其融资难题。
一、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现状及缺陷
(一)现状。
在202223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开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先生发言指出: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性的金融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目前有两亿多农户,真正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信贷效劳的大约占到三分之一。近年出版的中国农村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融入资金需求的农户大约占到了60.6%,但这些想借钱的农户有42%以上没有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借到钱,即使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的农户,也有35.6%以上的农户表示这些贷款不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截止到202223年6月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118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资本还不到50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亿元,发放的农户贷款55亿元。202223年,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近7万亿元。目前,我国农村的主要融资渠道有五个:一是政策性银行信贷(如农业开展银行提供的对农村粮棉油收购、加工企业的信贷业务);二是商业银行信贷(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的信贷业务);三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四是民间高利借贷;五是民间亲情借贷。正规金融融资和非正规金融融资约各占一半。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融资的需求,主要通过以担保形式提供贷款。农村信贷投放中,涉及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那么等。与农村信贷担保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
(二)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主要困境。
1.信贷担保形式单一。目前,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农村信贷的绝大局部,特别是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使信用和保证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高,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可供抵押物、质押物种类少,故抵押和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频度较低。
2.信贷担保物缺乏。农民目前的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3.农村“诚信缺失〞造成信用困境。近年来,相当多的供销、粮食和乡镇企业转制和改革,拖欠、逃废或变相逃废、悬空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债务,扶贫贷款被挤占、挪用和“视贷款为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大量银行呆坏账产生。不良的履约制度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平安,也限制了银行信用部门对局部农村地区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当前农村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信用部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还有很多困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效劳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要求有足够的担保抵押。
4.信贷担保实现困难。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农村、农民及农户的信用情况、生产生活及农产品等的销售了解程度不一,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困难。而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也会带来借款人违约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因气候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的各类问题,由此带来的农村信贷风险更加不易控制和弥补。
二、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环境薄弱、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全针对农村信贷的法律,甚至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也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和农村信贷实施的法律条文,全部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里,如现行的农业法第四十五条对农村金融标准的原那么性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又如现行担保法、物权法中对担保形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宏观、原那么,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指导意义不强,或者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分散的法律条文不利于行政管理机构、金融行业、农户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指导下开展农村信贷工作。
(二)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
“城乡二元制〞的农村产权制度特性决定了农村信贷担保物与城市相比,存在范围狭窄、流转困难、抵押权不易实现的困难,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创新。
1.法定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对农村不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展。根据其各项条款,可以明确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仍不可用于担保抵押。这些农民主要拥有的财产如果不能作为抵押物,农民就没有什么东西可做抵押了。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一种扩大和认可,但由于缺乏具体担保物范围的界定和对担保物的列举,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
2.担保物变现能力差。由于流转制度的不完善,无论是现行法律已确认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农作物、林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还是目前法律尚未认可作为担保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均不能有效变现。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前提下,如何使这些担保物真正起到抵御银行信贷风险,弥补银行坏账损失的作用,目前尚没有较好的机制和保障。金融机构实际取得这些担保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均没有较好的能够转化为实际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手段,由此造成资不抵债。
3.配套管理落后。配套管理落后主要表达在。农村缺乏与信贷担保相配套的中介效劳机构,特别是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难以合理界定;农村不动产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开展缓慢,农户私下流转的情况较多;农村抵押登记管理混乱,缺少明确的管理部门,私下流转后,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证件变更手续的情况多见。
(三)农村信用环境弱化。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缺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投放,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信用意识缺乏。局部农民老实守信意识淡薄,赖债、逃债、废债现象依然存在。在开展信用评级的乡镇,局部农户只是把评定“信用户〞当作贷款的一块“敲门砖〞,有的农户把信用社的贷款看作是政府的救济款而成心拖欠。有的农户甚至有钱也不还,认为信用社的钱是公家的,只要拖欠时间一长,到时就可一笔勾销,信用道德观念的缺失给农村信用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2.村镇政府无视诚信建设。一些村镇政府通过承贷、介绍、担保等形式向金融机构借款,之后由于乡镇机构撤并导致放贷主体或贷款主体发生变化,同时主动还贷意识差,使一些贷款成了死账。还有一些乡镇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以行政手段要求金融机构发放“政绩贷款〞,一旦有领导干部调动,很多做了一半的“政绩工程〞就会引发贷款风险;或者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默许局部企业不标准的破产和改制行为,致使银行债权难以保全。
(四)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农村产业及经济实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较城市金融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把控和处置能力更弱,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没有较好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势必影响、削弱金融机构支农的实力,这也间接成为限制农村信贷担保开展的主要原因。
1.农村信贷风险发生率高。中国的农村信贷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抵押品缺失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23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约在2022亿元左右,202223年的汶川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其他方面和涉及全国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自然风险已成为影响“三农〞经济开展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极度分散,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程度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价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同时,我国弱小分散的农户及产品面临国际农产品的冲击,市场风险剧增。上述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率较高。
2.风险补偿机制不到位。2022年开始,我国为推进农村信贷事业开展,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税收优惠配套、返还营业税等额补助等政策,加大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信贷事业的鼓励和支持。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一方面这些惠农政策的普及面尚不广泛;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本身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但没能得到适时解决,导致局部政策处于停滞状态。
3.农业保险开展缓慢。中国农业保险总体投保率低。一方面险种较少、风险较大、本钱较高;另一方面农户也因险种较少、费率较高、理赔手续复杂、防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愿接受农险业务。同时,农业保险保赔金额占损失总额的比例相当低,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度均未到达1%。
三、完善农村信贷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农村信贷的难题,使农村信贷到达惠农的目的,需要突破担保瓶颈,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以促进农村信贷业务良性开展。
(一)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
要制定专门的农村信贷法和农村信贷担保法,前者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规定各类涉农银行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必须将新增存款的一定份额投放在农村,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放。同时,农村信贷法应有一定的制度灵活性,能够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和解释,符合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农村经济开展水平的现实。农村信贷担保法那么要对农村信贷担保的多种形式予以确定,明确各种担保形式的内涵、外延和具体适用情况,要将多种不动产、动产抵押担保物和质押担保物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到担保物的范围。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还贷时,有一定的途径和方法躲避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应配套出台民间融资条例、农村政策金融法、农业保险法、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法、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等专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标准村信贷担保,为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全面、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扩大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
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必须统筹安排并分步解决。①目前法律允许抵押的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农村车辆包括农用车与农用大型设备所有权,应通过建立初始登记、流转、抵押登记和办证制度,使其作为抵押物的权能充分利用。②创新农林畜渔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人的权益。③通过法律修订、法律解释、或者特许试点等措施,逐步放松对农村抵押物的限制。如根据地域确定允许抵押的农村住宅房地产范围;根据用途允许农村经营性房地产抵押;允许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应再设置村集体同意的条件限制。
(三)积极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是促进金融环境有序开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农村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关键因素。在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方面,也需要立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