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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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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苏州市 物业管理 条例
苏州市物业治理条例 篇一: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细那么20230701 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5月29日 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 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 督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物业效劳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 业、专业治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效劳费、代 办效劳费。 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局部共同治理的权利,倡导并引导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鼓舞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构成。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照公开、合理 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理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的详细施行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六条 本细那么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 业效劳合同商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效劳平均本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照 本地区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 公共效劳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展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委托合同,商定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效劳委托合同由物业效劳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前期物业效劳委托合同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示。 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详细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 标准。少数物业工程因提供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效劳内容和效劳标准,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工程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销售时,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委托合同商定的物业公共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承当。建立单位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效劳委托合同商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协议。 第九条 新建一般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按照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视下,公开真实、完好、有效的物业效劳本钱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构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施行调整并商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非一般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运营性用房等非 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市场调理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合同商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运营的,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商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治理或业主自行治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治理的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商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可以采取包 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详细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效劳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效劳协议中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一般由以下要素构成: 篇二: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方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23〕9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方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方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省物价局、建立厅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构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和治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效劳收费政策的施行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照公开、合理以及收费工程、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公共效劳费和代收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物业效劳收费按照物业的性质、提供效劳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理价。 一般住宅的公共效劳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效劳等专项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效劳收费和满足局部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效劳、代收代办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理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住宅公共效劳收费,实行等级收费治理制度。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详细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住宅物业治理效劳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视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施行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治理标准要求,逐步施行等级效劳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备设备先进、运转本钱高、效劳内容超出七级效劳标准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治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商定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一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并在房屋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对开发建立单位通过标准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治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立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治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中标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治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施行监视治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一般住宅公共效劳费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理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治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理价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的引导与标准,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商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方式商定。详细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协议中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治理企业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效劳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支出。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用构成要素为: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篇三:苏州市物业治理政策法规目录 苏州市物业治理政策法规 目 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治理企业信誉建立和治理的意见-----------------------------------------------1 2、苏州市城市房屋平安治理方法------------4 3、物业效劳收费明码标价规定-----------------12 4、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14 5、业主大会规程-----------------------------19 6、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27 7、江苏省住宅物业治理效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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