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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局人员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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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局 人员 管理 意见
卫生局人员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全县卫生系统人员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卫生人才资源,推进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进程,现就加强卫生系统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人员流动管理 (一)严格人员借用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编职工由县卫生和人事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管理。 1、乡镇卫生院有方案派遣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短期进修学习人员,要经过局党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本系统其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接收其他单位职工的个人请调和安排工作岗位;未经单位允许,工作人员不得自行联系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或到其他单位帮助工作。 2、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内借用其它单位工作人员的,必须向县卫生局提出借用工作人员申请,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经局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借用。各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借用事由及时间,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借用期满,要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 3、需长期借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由用人单位提报申请,经局党委考察研究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请县人事部门批准前方可借用,批准材料报县人事部门备案。长期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由借用单位承担。 4、对违反规定借用人员的,责令用人单位退回工作人员,并追究用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私自联系到其它单位进修学习或帮助工作的,责令工作人员限期返回原工作岗位,逾期不回者,按无故旷工处理。 (二)严格按程序招录编外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拟招录编外人员的,仅限于招录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招录编外人员要严格控制人数。各单位根据需求情况向局组织人事科提报招聘方案,由局党委审核批准。每年全县事业单位毕业生招考完成后,局统一组织进行差额招考,成绩优秀者办理聘用手续正式聘用,未被录用人员经业务学习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考。 2、对不具备资质未被录用人员一律不准使用,并严格按照县卫生系统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3、严禁各单位不按程序报批擅自招录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严控制后勤等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使用。 (三)积极稳定人员队伍。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学习新理论、新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要加强业务骨干的管理,为人才的成长开展营造良好环境。对报考上级医疗卫生单位或脱产研究生等人员,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及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卫生局审批。要严把人员流出关,严格控制报考人数,防止优秀人才外流。对未经批准自行报考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人事管理制度 (一)严格辞职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必须按照规定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报局党委研究、县人事局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发动其限期返回,对拒不返回或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情况参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辞退程序。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单位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工作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辞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县人事局审批后办理辞退手续,按标准发放辞退费。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按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一)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标准的出勤考核。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在岗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对无故离岗人员,或超出单位规定的进修、培训、学习期限的,由单位催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二)要加强病假、事假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市外出发或外出2天以上(含2天)要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工作人员不得无伤病或轻伤病请长假。凡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伤、病或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的应于事后7天内补办手续,结束请假返回岗位后要及时销假。除产假外,凡因事、因伤病请假1个月以上的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局党委审批备案方可休假。对未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休假的人员,严格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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