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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改方案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办法
2023
年四改
方案
城中村
改造
旧城
棚户区
暂行办法
四改方案(修订稿)城中村改造、旧城、棚户区暂行方法(二次)
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XX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工程方案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方案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方案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方案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那么。
第六条XX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根底设施,改善公共效劳配套设施等;
(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虽涉及城中村(旧村)改造,依据XX市财政性根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方法的规定使用财政性根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不列入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应当结合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城改扶持资金〞),共同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各区用于扶持单个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的资金比例和额度应高于市城改扶持资金的扶持比例和额度。
第九条市城改办根据各区政府的申请,编制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
各区政府申请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的,应当制定年度区城改扶持资金方案,该方案应与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方案相衔接。区城改扶持资金方案应列明区政府对单个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的扶持资金的比例和额度。每一个城中村(旧村)只能申请一次市城改扶持资金。
第十条各区政府应于每年十月份向市城改办申报拟用于该区下一年度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
申报方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年度城改扶持资金方案;
(三)各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建议书(包括:改造工程的地点、改造主要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四)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一份和有关图纸两套;
(五)市城改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市城改办收到各区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综合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方案和各区年度城改扶持资金方案,结合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基金使用范围及市城改资金总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的扶持工程,以备案的方式纳入市年度投资工程方案。
第十二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的扶持比例由市领导小组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总投资、地理位置;改造工程中消防改善、环境整治、完善市政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配套设施所占比重;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及改造资金的筹措能力;所在区政府的改造资金扶持力度;上一年度所在区政府市城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批准,将市城改扶持资金列入国土基金收支方案。
第十四条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需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由区政府向市城改办提出申请,符合启动条件的,市城改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准予拨付资金意见,市财政部门将已批准该工程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十从市城改资金专账中划拨到区财政部门。区政府提出申请时,属综合整治工程的应提交已批准的城中村(旧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改造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由市城改办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将剩余资金额度全部拨到区财政部门。
区政府应将用于具体工程的市城改扶持资金纳入区政府财政直接支付管理体系,并根据具体工程的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向市城改办提出,市城改办将同意调整的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尚未拨付的,由市财政部门结转到下一年度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
改造工程竣工,市城改扶持资金有节余的,余额退回市城改扶持资金专账。
改造工程终止的,未使用的市城改扶持资金退回市城改扶持资金专账。
第十七条市城改办负责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对下拨各区的市城改扶持资金在改造工程中的使用由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市审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区政府应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执行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方案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城改办报告。
市城改办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绩效进行年度评价,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区政府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管理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绩效良好的,市城改办在下一年度编制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时给予优先考虑。
区政府未按照规定实施和管理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不当,效益不明显或浪费市城改扶持资金的,市城改办在下一年度编制市城改扶持资金方案时,核减或不予核拨市城改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责任分级追究制度。
市城改办对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向市领导小组负责,各区政府对使用在本辖区的市城改扶持资金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截留和挪用。
弄虚作假骗取市城改扶持资金,或者截留、挪用市城改资金的,停止拨付市城改扶持资金,已拨付的市城改扶持资金由市城改办、市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市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区城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并报市城改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区城改扶持资金方案应列明区政府对单个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的扶持资金的比例和额度
(2)第十二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工程的扶持比例由市领导小组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总投资、地理位置
(3)改造工程终止的,未使用的市城改扶持资金退回市城改扶持资金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