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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及探索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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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社区 人口 计划生育 服务 管理办法 探索 经验
城市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方法及探索经验 一、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指导思想 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开展观,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实行XX县区立体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分类效劳,落实“市民待遇〞,使社区居住人口感受到“家的温馨〞。 二、社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分类效劳管理方法 第1条社区居委会要把住房、单位、企业、临时居住点,按居住区域分片,建立立体化科学管理平面图及网络系统,用专用符号标出产权人姓名、人口居住情况及所属管理效劳类别等,实行分类管理。 第2条对有房无户常住的,要按照常住人口效劳管理标准,落实各项效劳。与户籍地社区定期通报婚育情况,明确管理归属、统计上报、户口迁移等情况,实行联动效劳管理。 第3条对有房有户出租的,要设法与现居住地社区和本人取得联系。 第4条要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效劳〞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好计生行政、技术、协会和社区“四支队伍〞。 第5条要建立厂居、厂厂、居居、居村联动机制,协作管理。与法人单位签订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单位法定代表人计生责任制 第6条要对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计生工作人 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7条要加强对社区计生工作的指导、检查、催促,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社区居民自治。 三、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生效劳管理主要职责 第1条社区居委会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导小组要有物业管理公司、计生小组长、用工单位负责人、辖区单位负责人、流动人口代表等组成。 第2条要在各计生小组、辖区单位、物业小区、用工单位健立小组效劳阵地配备计生小组长,落实小组长待遇。 第3条社区居委会要与计生小组、辖区单位、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签订计生管理合同,并抓好落实。 第4条要开好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经常与小组长交流、沟通、联系,了解小组计生工作情况,填好每月的信息报告单,并及时指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以上是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积累的一些方法和经验虽不太成熟但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把社区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工作做得更好。 XX县区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第二篇: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方法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方法 (2023年11月22日XX省人民政府第120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寓管理于效劳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非本省户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户籍跨县(市)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以下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市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婚嫁后在男方户籍地居住,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地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逐步实现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子女入学入托、用工备案、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向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方案生育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人口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效劳;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催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效劳,定期免费开展方案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方案生育效劳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聚集、统计流动人口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落实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措施; (七)协助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效劳;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信息; (二)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方案生育效劳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方案生育相关义务; (三)向流动人口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方案生育,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方案生育效劳管理。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也可通过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二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暂缓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效劳登记;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女方居住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以下方案生育效劳、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方案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和咨询效劳;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和生殖健康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效劳;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方案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待,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提交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在了解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时,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XX省城市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效劳标准XX省城市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效劳标准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阔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探索出了一条符合省情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路子,实现了两大跨越:一是实现了“两年扭转局面,两年到达全国中等水平〞的奋斗目标;二是到“十五〞期末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根本到达了全国中上水平,珠江三角洲等局部地区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回首往事,这些年我省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进步,其中一条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以科学开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始终坚持“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方针,始终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作为重中之重。人口计生工作实质上是一项群众工作,工作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项措施能否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为此,我们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承担起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同时,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全省统一的XX省农村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效劳标准、XX省城市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效劳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对基层人口计生各项工作制度,作了统 一、明确的规定,使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有目标、有内容、有方法、有标准,使基层干部在抓人口计生工作中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如何做好等,都有章可循。2022年2023月,省人口计生委制订XX省乡镇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标准(试行)和XX省村级方案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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