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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第四
安全生产
事故
问责
新编
第四章平安生产事故问责
第一篇:第四章平安生产事故问责第四章平安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平安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平安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那么,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平安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对矿井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平安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6、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第十七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平安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平安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平安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平安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联点包片领导在集团公司平安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根本情况陈述,包括平安机构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平安检查、平安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平安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根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平安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二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那么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2023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 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平安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平安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分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平安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平安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那么。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
第二篇: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文章标题: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平安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标准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严肃追究领
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平安职责而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平安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平安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工程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平安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那么,一切责任自负。对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预事故调查处理,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平安环保处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平安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
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