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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机关
我院
行政诉讼
败诉
原因
对策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根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一)根本情况1999年至2022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审结127件(未结4件)。在案件类型上,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2023件,司法局公证7件,城管执法6件,规划管理6件,集体土地管理5件,劳动保障3件,农村经济管理2件,教师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环保、小公共汽车管理各1件、其他7件。在结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40件(其中判决维持的19件;判决撤销的1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6件,撤诉48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的26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2件),行政赔偿调解结案1件。
(二)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1999年至2022年11月,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39件,败诉率为30.7%。其中,1999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34.2%;2022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5件,败诉率为30%;2022年1至11月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28.57%。败诉率居高不下,与全市行政机关年平均败诉率20%相比,反映出我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水平上还有一定的差距。
2、败诉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多据对1999年至2022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统计,全区有23个行政管理部门被起诉(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队、司法局、城管大队、规划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管站、教委、民政局、市政管委、区政府、农委、环保局、花乡政府、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新村街道、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右安门街道),其中除环保、市政、司法局公证处、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等部门没有败诉案件外,其余的都有败诉案件。这说明努力提高我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在败诉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最高行政机关在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三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差异较大,分别是56.4%、18%和25.6%,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比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高出38.4和30.8个百分点。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高达66.7%。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管理中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比较严重。
4、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而败诉的案件比例较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造成败诉的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8.7%,个别部门高达55%。如1999年,我院以该理由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占败诉案件的近三分之二。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工作不标准,简单粗糙,或在行政诉讼中不重视举证工作。
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种类相对集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集中于房屋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其中房屋及拆迁管理类案件12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30.76%,占同类已结案件总数的36.36%;公安类案件共5件,占12.82%;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5件(包括市工商局2件),占12.82%;交通执法4件,占2023.25%;城管和规划类案件各3件,各占7.6%;教育2件,占5.12%;其他如区政府、经管站、劳动、农委各1件,各占2.56%。房屋及拆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这三类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行政机关败诉的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比较复杂,我们把它分成案件内原因和案件外原因。
(一)案件内的原因案件内的原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不当,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证据以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1)具体行政行为错列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不服XX县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的强制撤除行为一案。淄鲁物资供应站长期承租XX县区三路居农工商第五分公司库房一处。后该处库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1999年5月11日,丰台城管大队遂向淄鲁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果洪昭发出限期撤除通知书。该通知认定果洪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责令其自行将该违法建设撤除。在本案中,三路居五分公司是涉案标的物的违法建设主体,果洪昭只是标的物承租方淄鲁物资供应站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把处分对象搞错,丰台城管大队在行政诉讼中败诉。(2)所作的行政决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无事实根据,或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依法是不能维持的。在我院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相当局部。如郭洪林不服区房管局变更房屋承租人一案。1981年,郭洪林原所在单位分配其公房一间,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后其妻弟邢恩祥借住。1994年9月,在郭洪林不知到的情况下,郭洪林的妻子假冒郭洪林的名义写了同意将承租的公房变更为其妻弟承租的申请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房管部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即将公房承租人由原来的郭洪林变更为邢恩祥。为此,郭洪林认为房管部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房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行为,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故依法撤销了房管部门的决定。又如崔占启不服房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崔占启在右外综合效劳楼拆迁工程中有私有房屋假设干间。由于崔占启与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协议,房管部门依拆迁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认定崔占启在拆迁范围有产权证房屋三间,所有权及使用权补偿共计56万余元,限期搬迁。崔占启不服,认为房管部门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三间房屋并非住宅,而是从事经营的商业用房,应按商业用房的标准给予补偿。另外,崔占启另有七间房屋属于合法财产而未依法补偿,同时提交了1993年8月房管部门为崔占启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崔占启有产权证房屋七间,因房屋变动,1992年前来进行变更登记,原证已交,新产权证待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不能解释该裁决与其1993年8月书面证明之间的矛盾。且不说其为崔占启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商业用房,仅从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上就可以看出裁决书对崔占启属于合法房屋间数的认定不清。也就是说,该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在诉讼中,房管部门自行将裁决书撤销,崔占启撤回了起诉。(3)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造成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如桂连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200元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连才驾驶京b-58239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草桥养路费征集站处,进入辅路欲停车交费时,被一民警拦住。民警以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为由开具200元罚款单。桂连才当即提出异议,无果,遂起诉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纠正其违法中没有做任何取证工作,应诉时无法提供桂连才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认识到本案胜诉没有把握,故自行撤销了对桂连才所作的行政处分。桂连才到达诉讼目的后撤回了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起诉。(4)具体行政行为对所处理事项定性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处理的事项定性错误,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如薛连福不服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案。XX县区城管大队执法车在XX县区安乐林路将薛连福撞伤,薛当即向122台报警。丰台交通支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做了调查后要求薛次日去交通队处理此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作出“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定。薛连福不服,诉至我院。在诉讼中,丰台交通支队自行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2、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超越法定职权如北京中华汽车制造不服XX县区农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分一案。1999年1月14日,XX县区农委作出关于责令XX省建材自选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定的行政处分,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是被停企业之一。但从执法权限上看,丰台农委并没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分权。我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XX县区农委违反消防法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显然超越了部门管辖权。XX县区农业委员会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对六单位的停产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2)超越部门管辖权。如高振国不服XX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1999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一案。1995年,高振国以投标方式承包本队土地一块并与队里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十年。后因高振国劳动力缺乏,自愿让李旺耕种一半。1998年,底高振国与李旺协商收回这一半土地自己耕种,但李旺不同意。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遂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终止高振国与生产队签定的承包合同,让生产队与其二人分别签定各种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据此处理意见,将高振国种植的青苗锄掉。根据XX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仲裁权由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我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已于1991年2023月成立。所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超越了职权。在诉讼中,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自行撤销了处理意见,原告高振国自愿撤回了起诉。后经司法程序处理,法院认定高振国1995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判令李旺赔偿高振国青苗损失费。
3、滥用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合法。如金玉贵、刘毅母子不服公安机关收容遣送一案。1998年前后,金玉贵、刘毅由湖北来京务工经商并按规定办理了暂住证。2022年1月25日晚12时,公安民警将正在家睡觉的金玉贵、刘毅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暂住证的金玉贵将暂住证交给民警并告之刘毅的暂住证在本月22日被人连同钱包盗走,正在青塔派出所补办。公安民警不予核实,更不顾金玉贵提交暂住证的事实,于次日强行将金玉贵、刘毅连同其他70人一并押上列车遣返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金玉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丧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成认收容遣送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4、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现:(1)作出处理决定时先裁决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张瑞华请求撤销XX县区规划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一案。1999年3月26日,规划局批准张瑞华对私房1.5间原拆原建。在撤除旧房时其邻居曹瑞江、曹瑞刚出面阻止翻建。为此,张瑞华对曹家兄弟提起排除阻碍的诉讼。2022年7月21日,规划局认为张张瑞华未在建设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其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已经失效,故责令停工,并向其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但规划局向张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之后,才组织人员到张及其邻居住处调查张申请建房及建房开工情况,属先裁决后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