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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海域
有偿使用
制度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世界沿海各国的通行做法。考虑到国家作为海域所有人应当享有海域的收益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就法理而言,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保证海域国家所有的根底上,根据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别离原那么,国家与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之间依法建立一种租赁关系,海域使用者在海域使用期内,对一定范围的海域按年度逐年缴纳或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使用金,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保证海域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流动的一种新型海域管理制度。它具有四个特点,即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法性,使用者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使用权使用的有期性,使用权流动的市场性。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测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制定,海域使用金的征缴和减免管理,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管理(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管理等),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包括工程投资方案管理、支出预算管理等),中心内容是海域使用金管理。
海域使用权出让
海域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海域使用者,由海域使用者向国家支付海域使用金的行为。这是我国海域使用制度改革产生的一种新的用海方式,也是海域使用权创设取得的主要方式,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
1,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四个特点。(1)有偿性,主要指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2)平等性,海域使用权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3)期限性,指海域出让有年限限制。(4)出让方的特定性,在我国,海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出让方只能是国家,而不是其他主体。
2,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的四种方式。(1)通过申请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2)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3)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4)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租
海域使用权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自己的海域使用权租赁给他人经菅,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它是海域使用权人拥有的权利之一。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并不构成海域使用权的变更和流转,仅是租赁方利用出租方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一定期限的开发利用,从而获取部门收益的行为。海域使用权出租应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一是出租方巳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二是出租行为不改变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补缴海域使用金前方可出租、抵押。(海洋权益)
第二篇:公车有偿使用制度XX县区财政局认真落实公车有偿使用制度
2022年2023月19日8:01:46
县财政局为贯彻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用公车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通知精神,于近日专门召开了会议,并对此作了具体安排,今后私人有偿使用公车,首先要明确是在保证单位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并不是交上钱就可以使用;其次私人有偿使用公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前方可使用,有偿使用在4个小时以内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超过4个小时的,由一把手直接安排;再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驾驶员的责任。同时要求有偿用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批准可以用车的,由批准领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XX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用车人到单位财务室交款,凭出纳签章后的交款收据到分管领导处领派车单出车。(姬鸣宇)
XX省XX市实行公车有偿使用
东方网6月2023日报道。自6月1日起,XX省XX市除市直机关100号以内和公、检、法、司机关的警车外,其他公车可以私人租用,其标准为每小时60至3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市公车租用管理办公室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对社会公布。
XX市为了加强公车管理,制止公车私用的不正之风,决定对全市公车实行有偿租用。同时,XX市还要求监察部门、纠风办会同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查处公车私用行为。对未悬挂“婚礼租用公车〞等标志牌的迎亲公车一律视为公车私用,除视车型收缴500至1000元的公车私用费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新华社)
关于加强公车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公车的通知
淮府秘[2022]64号
XX县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公车管理,制止公车私用的不正之风,现就公车有偿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盛市关于严禁公车私用和一系列规定,切实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动用公车(指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单位车辆办婚事、丧事、钓鱼、送子女上学等。
二、为方便群众租用公车的需要,对全市公车实行有偿租用。经研究组建XX市公车租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租车办),与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全市公车租用业务
三、婚礼租用公车和程序和方法:
1、自行联系公车。租车人与车辆所在单位商定好国辆和用车时间后,到租车办按统一价格交费,并领劝婚礼租用公车〞标志牌,迎亲时悬挂在车上。
2、到市租车办租用公车。租车人提前5天到市租车办申请登记,并按统一价格交费,市租车办统一调度安排全市各单位志愿出租的公车,并通知租车人。派出的公车迎亲进悬挂“婚礼租用公车〞标志牌
3、婚礼租用公车收费标准。普通型轿车60-80元/小时,豪华型81-140元/小时,超豪华型141-300元/小时。以上车辆一次性租用应不少于2小时,仅限市内行驶(含凤台、潘集)。具体标准由租车办报市物价局审批后对外公布。
4、市租车办收取租车费用后,90%返还车辆所在单位,2023%留做管理费。各单位要将租车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车辆单位可给驾驶员适当出车补助。
5、市直机关20230号以内小车和公、检、法、司机关的警车不对外出租。
四、婚礼外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租用单位车辆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车辆所在单位办理交费租车手续,交费标准按婚礼租车标准执行。
五、凡将公车卖给私人,尚未过户的,仍按公车处理,除收缴车主的有关费用外,并由交警部门依据交通法规进行处分。
六、本通知实施后,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要会同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加大对公车私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公车行为。凡未悬挂“婚礼租用公车〞标志牌的迎亲公车,一律视为公车私用,除视车型收缴500-202300公车私用费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对伪造标志牌、遮盖、调换车号牌的,由交警部门依据交通法规从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
第三篇:海域使用论证条例(2023年5月26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23年9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促进经济开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报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公共利益、国家平安需要的;
(三)大型能源、交通等根底设施建设和临港产业开展需要的。
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开展的要求,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海域使用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改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那么,统筹安排各类工程用海。
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编制、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查阅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工程用海类别、使用期限、位置、面积、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与申请使用海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工程用海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和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六十公顷以上的工程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三十公顷以上缺乏六十公顷,以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下三百公顷以上的工程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缺乏三十公顷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三百公顷以下的工程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工程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工程用海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的,由对相应海域使用类型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以下工程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的;
(二)建造港口码头及防波堤的;
(三)建设跨海桥梁、海上平台、人工渔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海洋人工构造物的;
(四)开采海砂、贝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
(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工程用海。
申请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但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