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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保
法学
汇报
新“环保法学习〞汇报
关于参加“新环保法〞培训会议情况的报告
一、培训根本情况介绍
1、培训背景。今年x月x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完成了25年来首次对环保法的修订,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等。
2、培训目的:
本次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事业单位自觉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和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界定,防止环境违法犯罪;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减少或防止污染到达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培训内容:
本次集中培训工作由省环保厅举办,省各地企事业单位参与;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的专家和领导分别以自己角度对“新环保法〞进行阐释和解读
①企业的环境责任-新环保法解读与宣传②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案例解析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④新形势下企业污染预防和环境管理、清洁生产
三、培训心得体会和重要法律法规摘抄
1、心得体会。此次培训正好赶上长株潭地区雾霾天气,白天pm2.5几乎天天在300以上,属于重度污染,借此与会的领导屡次提起治理环境污染的急迫性,并对新环保法的实施充满期待。
从本次的会议情况上看省厅对新环保法的实施非常看重,而新环保法的规定非常严厉,可以说如果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我们公司有很多情况是满足不了新环保法的法律规定的。如果严格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开展工作,今后如何躲避环境违法行为和犯罪对我们是一个很严厉的挑战。
2、为了对新环保法有个根本认识,结合我们公司自身情况,现摘抄会上领导屡次提及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的重要内容。①按日处分制度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分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分暂行方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分金额和处分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本钱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续处分,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分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本钱,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按日连续处分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根据方法,排污者受到处分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分,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躲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②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分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方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
③行政拘留
新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④量刑定罪
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
(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管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是将污染环境罪有结果犯变为了行为犯。
⑤严重污染环境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根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根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噁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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