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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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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全年议题安排方案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以下人员列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公民旁听方法由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意见,答复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将议案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提案人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员会会议举行15天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说明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后,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论证、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局部代表到会发表意见,并将议案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通报。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可以向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提出询问,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和提案人应到会并作说明。 第十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原那么上在举行会议的2023天前将人事任免案、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以及人事任免呈报表等送达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拟任职发言。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辞职、撤职案,依照XX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方法进行。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区长、院长、检察长报告。区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由副职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分别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要审议的工作报告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会议举行5天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有关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的送交时间按预算法及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修正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文件形式发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综合整理,形成文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书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完结,并向常务委员会回复。对于审议意见书中的有关原那么性问题或者涉及面广、需多方协调的综合性事项,有关承办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整改措施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对于审议意见书中提出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有关承办部门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负责跟踪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五章述职、评议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常务委员会制订的述职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的宪法、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和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按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质询 第二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口头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主任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应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向受质询机关提出询问或继续质询,受质询机关应再次作出答复。受质询机关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但最迟必须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三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法规明确了表决方式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原那么通过的决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作文字上的修改,经主任会议定稿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天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动议、发言要做好记录。议事记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本规那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7日XX市XX县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XX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那么同时废止。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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